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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吧】伤残职工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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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安网 文章来源:易安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11 16:0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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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江鸥找鱼 问
请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中所指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是指凡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职工,还是指必须有文件规定证明是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停工留薪期,是指因工负伤(或职业病)职工初次诊断、治疗的停工留薪期,还是包括了旧伤复发、治疗的停工留薪期。
【用户】zhuanjia123 答
退休职工旧伤复发医治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因不用上班了,所以也就不存在停工留薪期的问题了。所以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言外之意就是评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死亡就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当然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肯定是要进行完工伤认定后才进行评残的,因此只要有工伤认定和评残的结论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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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瑞明 责任编辑:瑞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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