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中原棉织厂与万达纺织机械厂有多年合作关系,2003年3月,中原棉织厂因设备查修,请万达纺织机械厂技术人员帮助维修。双方约定,将万达纺织机械厂技术员田原暂时借用给中原棉织厂,借用期为6个月,工资由中原棉织厂支付。同年9月10日,田原在维修设备时发生工伤事故,被齿轮挤伤右手,造成右手粉碎性骨折,经医院检查治疗,右手感染坏死,腕关节截肢。2004年1月出院后,田原找中原棉织厂支付治疗的费用和其他伤残待遇,中原棉织厂答复称,田原借用协议中只规定借用期间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伤保险事项,伤残费用应由原单位支付。田原又找到万达纺织机械厂,该厂称田原是因从事棉织厂生产工作受伤,应由中原棉织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支付其工伤待遇。
由于中原棉织厂和万达纺织机械厂互相推诿,田原于2004年2月18日自行向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了认定申请,要求由中原棉织厂和万达纺织机械厂共同承担其工伤赔偿。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同时,职工毕竟是在借调期间发生的工伤,为了公平起见,原用人单位可以在借调前或事后与借人单位就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签定协议,当原用人单位承担了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按照协议要求借人单位给予补偿。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作出修改,是基于以下考虑:
(1)被借调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自然应当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工伤保险责任;
(2)被借调职工的工资、履历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档案资料,一般应由原用人单位保管,并不在借调单位之间转移,借调单位对被借调职工的有关情况并不清楚,现实中,就曾发生借调单位以被借调职工不是本单位职工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也不利于当事人提供证据,不利于对纠纷的调查取证和及时处理。
本案中,纺织机械厂和棉织厂只对田原借用期的工资进行了约定,对工伤保险待遇没有约定,由于借调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原用人单位负责。据此,在.中原棉织厂与万达纺织机械厂的借用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万达纺织机械厂应向田原承担工伤待遇的责任。
【律师总结】
对于借调职工的协议,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一定要约定工伤发生后的补偿办法,以免工伤事故发生后,双方企业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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