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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作者:易安网   文章来源:易安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19 15:41:36
 

    一、炮工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爆破物品的运、管、领、用均应按省公路局《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严格执行。

  二、爆破器材必须严格管理,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炮工要逐日做好耗用记录,剩余当日退库,严禁擅自收藏,乱丢乱放。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拿、私存、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三、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容量和储存规范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对于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开发放、运输、仓储,不得混装混放。

  四、爆破器材的运输

  1、完善和补充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押运员、驾驶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对不合格者坚决调离本岗位。

  2、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在运输车辆车厢的底板上采取铺垫措施。

  3、在运输雷管时,应采取固定措施。为确保雷管运输安全,雷管箱必须加以固定,防止车辆在运输途中长时间颠簸,造成所装载雷管箱部分散包,零散雷管在车内发生摩擦撞击爆炸,以致引发整车爆炸。

  4、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在选择路线和控制车速上应确保安全,通过人烟稠密的地方,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五、进行爆破作业时,各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及指挥,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六、爆破作业人员原则上使用本公司培训的炮工,外包人员持证从事爆破作业,必须  经公司安技科资质审定后,方可使用。

  七、爆破前要设置好岗哨,一切人员须撤离危险区。各施工项目要统一放炮时间、统一爆破信号。

  八、在接近村镇施工爆破频繁地段,施工单位应与村镇地方政府协调,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协议,请地方领导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九、装药筑炮时,严禁烟火,无关人员撤离现场。装填炮孔时,发药数量以一次爆破的作业量为限,已装药炮孔必须当班爆破。

  十、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其长度要保证点火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至少不得短于1.2m,露天爆破一人连续点火导火索不得超过10根。严禁用脚踩或挤压己点燃的导火索。

  十一、爆破时记清爆炸次数与炮孔数量是否相符。确认炮响15分钟,爆破人员先进行现场检查,其余施工人员须待炮工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可入场。

  十二、爆破后检查有无危险情况,清除松散上石后才能施工。如发生瞎炮必须报告安全员,及时组织经验丰富的炮工进行技术处理。

  十三、大型爆破及特殊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技术部门设计审批,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由成立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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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蓝泽    责任编辑:蓝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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