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10月14日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三甲乡长江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3人,直接经济损失91万元。
一、事故单位概况
㈠基本情况
长江煤矿位于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三甲乡长江村境内,距涟源市5Km。现有职工120人。
长江煤矿于1998年建井,设计生产能力3万t/a,实际生产能力3万t/a左右。取得了采矿许可证(证号:4300000440457)、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X181003187)、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湘MK安许证字〔2006〕1821号)、矿长资格证(证号:湘煤-0500865)和安全资格证(证号:湘煤安字第050967号)。工商营业执照正在办理之中。
该矿属村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几经承包经营,2005年12月,肖红华等6人承包经营,承包期7年,一次性向长江村缴纳1508万元。几易矿长,2006年9月,拟任肖建国为矿长,并于10月份在长沙参加矿长培训班,已取得资格证,但未到位上任。肖红华任董事长,全面负责。肖祥康任生产矿长,全面负责井下安全生产。黄建书任安全矿长。
㈡开采情况
长江煤矿位于金竹山矿区土朱井田与托山井田交界处青龙坳地段。矿井开采八十亭逆断层和F2逆断层间煤层,断裂构造发育。该矿石炭系测水组含煤7层,由上而下为l、2、3、4、5、6、7煤层。1、2、4、6、7煤层不可采,仅具层位;3煤层为主要可采煤层,5煤层局部可采。所开采的3煤层顶底板均为砂质泥岩、粉砂岩,煤层中含炭质泥岩夹矸多层,单层厚度较大,具有良好的瓦斯封闭性能。发生事故的区域(二水平二石门)为一特厚煤包,煤厚至少在18m以上,倾角60°,瓦斯富集,存在较强的构造应力和瓦斯压力,且松软易垮落。
长江煤矿法定开采深度由400m至51m标高,共有13个拐点圈定。采用斜井多水平开拓。主斜井井口标高+200.6m,坡度260,落底标高+39.5m,已超深开采;暗斜井上车场标高+39.7m,坡度260,落底标高-38m,均布置在石磴子灰岩中。暗斜井落底后布置井底车场和运输石门,沿煤层底板布置两翼底板运输巷,掘石门见煤后,沿煤层布置回采巷道。暗副井已掘进140m,还差30m与二水平贯通,事故前二水平尚未形成完整的负压通风系统。采用巷道高落式进行回采。
矿井主要巷道为裸体巷道,岩石破碎地段及煤巷采用梯形木支架支护,煤巷掘进采用手镐落煤。
该矿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风井安装有主要通风机两台,一台YBF-№9.0型轴流式风机作为工作风机,电机功率15kw;一台YBF-№9.0YBF-№7.1型轴流式风机作为备用风机,电机功率5.5kw。矿井总进风量409m3/min,总回风量433m3/min。
㈢瓦斯情况
2005年10月10日,经湖南省三湘煤矿安全评价咨询中心鉴定,长江煤矿相对瓦斯涌出量21.85m3/t,瓦斯等级为高瓦斯矿井。本次事故前矿井没有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为不易自燃煤层,煤尘无爆炸危险。
矿井安装了安全监控系统。10月13日,井下监控信号传输线发生故障,尚未修好,监控系统没有信息显示。二水平没有安装甲烷传感器。
㈣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二水平(-38m标高)二石门内的-32m煤门掘进工作面。
二水平二石门见煤后,沿煤向东掘-38m运道,于2006年8月中旬开始,相继掘上山、-32m煤平巷和煤斗。在-38m煤运巷煤斗斗口边开掘第二行人上山,至事故前该上山尚未与-32m煤平巷贯通。
-32m煤门掘进工作面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于10月上旬开门,沿煤层底板方向掘进2m后见老巷,老巷走向与-32m煤平巷平行,通过老巷后进入煤体中继续掘进,至事故时共掘进6m。
从二石门煤层巷道揭露情况看,该地段煤层厚度增大,至少在18m以上,为一厚煤包,倾角60°。-32m煤巷在掘进过程中发生过响煤炮现象。
二水平进风量约50m3/min,在二水平井底运输石门和西翼-38m底板运输巷中分别安装一台2.2kw局部通风机向第二行人上山和-32m煤平巷当头送风,采用φ250mm塑胶风筒和彩条布风筒混接,其中向-32m煤平巷当头送风的局部通风机在-38m煤运巷开门处还串接有一台2.2kw局部通风机。部分回风通过相互贯通的报废巷道和采空区漏入相邻的雷家冲矿井。
㈤安全监管监察情况
2006年9月26日,三甲乡安监站长蒋虹、安监员梁志升在长江煤矿检查时,发现-32m煤平巷与相邻的雷家冲煤矿贯通,未形成回风系统等4条隐患后,下达了《涟源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行政执法现场处理决定书》(湘煤现决字〔2006〕第39号),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二水平生产活动,罚款2万元。10月7日,蒋虹、梁志升又到长江煤矿检查,发现暗下山超深越界开采、通风系统不完善等3条隐患后,下达了《涟源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现场监察决定书》(涟煤安监字(三)第10-03号),严禁超深越界开采、严禁长距离独头组织作业。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针对长江煤矿从主斜井落底开始就超深开采的问题,曾于2004年8月30日、2005年12月17日发文作出了《国土资源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超深越界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理。同时向涟源市人民政府、娄底市国土资源局作了汇报。但因三甲乡社情复杂,超深越界开采时间长,故未采取根治措施。
长江煤矿根据涟源市煤炭局、国土资源局的监管指令,在暗主井上部车场打了一段时间的密闭。但为了形成二水平通风系统,长江煤矿于2006年6月开始恢复二水平通风巷道掘进。扩界手续正在申办中。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
10月14日中班(16时-24时),生产副矿长兼值班长肖祥康主持召开班前会,安排28人下井。其中-32m煤平巷和-32m煤门掘进6人,第二行人上山掘进1人,肖祥康跟班,另20人在一水平井底、三煤斗、二水平上部车场、二水平煤斗、大巷从事运输、掘进、维修等工作。
-32m煤平巷、煤门及第二行人上山7名作业人员于14时30分提前下井,5人先于15时进入当头,其中周宋华、梁习林2人在-32m煤平巷掘进,张再旺、贺显军2人在-32m煤门掘进,张杏生1人在第二行人上山掘进。另小工罗烈鹏等2人因运送材料未进入当头作业。
张再旺和贺显军2人在煤门当头挖了两车,煤斗就堆满了,张再旺离开当头到二水平下车场内推空车,遇到了推材料的罗烈鹏等2人。张再旺在车场内听到三声煤炮声,当将空矿车推到距煤斗口约50m处时,突然晕倒了。罗烈鹏等2人将材料车向西翼-38底板大巷推时发现呼吸困难就退回二水平下部车场。
在第二行人上山当头作业的张杏生听到-32m煤门连续响了十多分钟的煤炮声后,感到头晕,立即走到风筒出口边,头对着风筒吹时,就不省人事了。
事故发生后,在二水平东翼大巷修理点检查的肖祥康接到报告后,边安排人员向地面调度室报告,边安排人员清点人数,经清查,在灾区内被困5人,立即组织人员自救,先后将晕倒在西翼-38m大巷及煤运巷的张再旺和张杏生背至二水平井底。
17时25分,涟源市矿山救护队赶到煤矿下井救援。至西翼-38m底板运输巷距二石门10m处,检查CH4为2.0%;二石门检查CH4为20%;二石门以里15m检查CH4为25%;进入-38m煤运巷内,在煤斗下方检查CH4为45%;第二行人上山当头检查CH4为40%;进入第一行人上山内,在上山变平转向处发现1名遇难人员,检查CH4为80%;往前3m发现另一名遇难人员,在第一行人上山与-32m煤运巷交叉点处找到第三名遇难人员,将3名遇难人员运至主斜井井底后,事故抢救结束。
三、事故原因分析
㈠直接原因
⒈-32m煤门掘进工作面位于断层发育且交叉地段,煤层厚度变化大,且3煤层顶底板具有良好的瓦斯封闭性能,瓦斯富集,存在较强的构造应力和瓦斯压力,具有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条件。同时-32m煤门掘进工作面在开门处与老巷处又在短距离内形成两处交叉点,形成集中应力迭加,增加了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⒉作业人员在手镐落煤时,破坏了煤体的极限应力平衡,导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⒊二水平未形成负压通风系统,局部通风质量差,发生倾出后,涌入巷道的高浓度瓦斯不能尽快稀释和排出,造成作业人员窒息伤亡。
㈡ 间接原因
⒈由于长江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高瓦斯矿井,因而煤矿管理人员对开采构造复杂,局部急倾斜厚煤层时,可能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缺乏认识和预见,因而忽视了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防突措施,松懈了瓦斯管理。
⒉矿井通风管理混乱。二水平暗副井尚在施工,回风系统尚未形成,没有负压通风系统。二水平进风约50m3/min,回风通过采空区漏入邻近的雷家冲煤矿井下;事故当班二水平有4台2.2kw局部通风机向4个掘进作业面送风,供风量不足,局部通风机打循环风;-32m煤平巷用2台2.2kw局部通风机串接供风,风筒采用直径为250mm塑胶风筒和彩条布风筒混接,通风质量差,风筒出口风量不足10m3/min。
⒊矿井超深越界开采。长江煤矿法定开采深度由400m至51m标高,实际上从矿井主斜井落底以来,该矿就开始超深越界开采,至事故发生时已超深至-38m。
⒋长江煤矿安全投入不到位。二水平没有安装甲烷传感器;工人没有随身携带自救器。
⒌煤矿安全监管不到位。涟源市国土资源局对长江煤矿超深至-38m开采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超深开采;三甲乡政府对对长江煤矿存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力;涟源市煤炭局、三甲乡安监站对长江煤矿通风管理混乱,不认真整改隐患,未采取过硬措施依法查处。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防范措施
㈠涟源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长江煤矿“10•14” 事故教训,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煤矿超深越界开采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规定,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整合的坚决整合到位,决不允许超深越界泛滥下去。特别是对三甲乡所辖煤矿开采范围相互重叠,生产系统相互贯通,相互超深越界开采等严重情况,要列入整治的重点,下决心,冲破重重阻力,重新规划三甲乡煤矿开采布局,对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建议涟源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置长江煤矿。
㈡鉴于长江煤矿已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建议涟源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督促煤矿企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76条规定的报批程序,重新鉴定三甲乡各煤矿的瓦斯等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未出来之前,为确保安全,建议三甲乡长江煤矿相邻煤矿暂按突出矿井管理,配齐防突人员,安装防突装备,并严格实施“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㈢各煤矿要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⒈切实强化矿井通风管理。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凡水平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完善的严禁组织生产。
⒉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各煤矿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出口风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打循环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多头送风;严禁采取接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严禁使用彩条布风筒。
⒊各煤矿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保证正常运行;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突出矿井必须安装瓦斯抽放系统,确保正常运转。
⒋改变采煤方法,逐步改变巷道式采煤方法,突出矿井要消除高落式采煤。巷道布置要合理,不得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内。严禁乱采滥挖。
㈣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
⒈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排查隐患。对超深越界、通风管理混乱的矿井要采取有力措施,责令煤矿及时整改。对超越职权范围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依法查处。
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经常深入井下,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该停产整顿的坚决停产整顿,决不心慈手软。
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开采资源范围的审查,合理划分矿井开采范围,不得相互重叠开采、楼上楼下开采,过密多矿井开采。同时要从严查处超深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超深越界现象。对超深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煤矿应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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