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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下花园电石厂电气灼烫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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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安网 文章来源:易安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9 9:5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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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7月5日22时28分,某市下花园电石厂,因电炉违章压放电极造成4人灼烫死亡,重伤5人。
4日16时,下花园电石厂替班组由8000KVA炉调到了16500KVA炉顶班作业。该班于18时15分压放电极150毫米,21时54分出炉,22时26分出炉完毕后第二次又压放电极150毫米。压放电极后,经过12分钟明弧作业。22时38分,炉面操作人员进行压料。但在刚压少数料还未摊开时,3号电极导电板以下的100毫米处突然软断,电极遇融化状态的电石面而发生爆燃。将在炉面上工作的9名工人全部灼伤,烧伤面积最小为70%,最大者达94%。烧伤深度均在2—3度,其中4人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通过调查事故原因为:
1.作业人员夺放电极的长度超过每次压放长度不超过100毫米的要求,该班共放两次电极,每次实放都是150毫米,致使电极过长过重,电极烧给不成熟,插入炉料电极过长,从而造成电极软断。
2.操作人员违反放电极前应先松开顶丝,放后再紧住的规定,未松开顶丝便强行放电极。在放电极后又不紧顶丝,致使电极夹持牢。
3.操作人员采用将木棒顶在屋梁和电极顶之间,然后用卷扬机拉电极筒,致使电极和电极筒产生相对位移的方法进行压放,由于拉电极筒的钢丝绳长度不等,木棒位置未位于电极顶木盖中心等原因,致使二根电极带受力不平衡。
4.电极带与电极筒之间的焊缝质量低劣,受力后发生断裂。操作人员检查不严格,将未成熟的电极压下。
5.操作人员违反化工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在放电极时明弧作业。
6.有关领导违反化工部颁发有关规定,让1名参加工作仅2个月,未受过三级安全教育的合同工担任配电员,致未从仪表变化中发现事故异常。
7.该班为8000千瓦炉和16500千瓦炉的替班,两台炉的操作参数不同。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定和工艺规程,加强替班组的技术、安全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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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瑞明 责任编辑:瑞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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