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7日15时20分茶陵县思聪煤矿主井1煤1采区维修工作面发生顶板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41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事故矿井概况
思聪煤矿为思聪乡乡办乡镇企业,始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2003年9月1日,谭冬祥以148万元承包该矿8年生产经营权,2004年延续了16个月承包期。2005年扩股124万元,由谭冬祥和段北首各占一半股金,段北首委托谭年生进行管理。设计能力1.0万t/a。
该矿现有管理人员17人,井下职工64人,由谭年生任矿长,谭冬祥任副矿长,段启明、谷挺明任安全员,段北首兼任技术员。矿井采用平硐开拓,现有一个生产水平(+320M),风井安装2台11KW轴流式主要通风机通风,采用巷道式采煤,木棚支护,棚距为0.4-0.5M。矿井实行每天一班(9-15时)生产,矿井可采煤层2层即1煤和2煤,1、2煤煤层均为鸡乌煤,煤层厚度变化较大,煤层倾角为70-75度,煤层无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
(二)矿井持证情况
该矿证照齐全。其采矿许可证号为:4300000531220,有效期至2008年10月;煤炭生产许可证号为:204302240118,有效期至2008年10月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为:(湘)MK安许证字[2006]1622号,有效期至2009年1月23日;矿长谭年生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湘煤-0501724)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过程
㈠事故发生经过
2008年4月7日8时30分,矿安全员段启明安排大工徐雪生和小工王冬苟到主井1煤1采区维修,9时30分左右,徐雪生和王冬苟带了工具下井,到达工作面先拆除1架腐朽的木棚,将巷道扩宽,挖好脚眼,重新安装了1架木棚,将残煤运出,到12时,2人出井吃中餐,14时20分左右徐雪生和王冬苟又下井维修,到达工作面徐雪生按惯例又拆除掉1架木棚,接着扩巷,然后安排王冬苟去挖脚眼,自已到外面砍木支架去了,王冬苟挖脚眼10多分钟后,顶板突然垮塌,将王冬苟大腿以下被岩石掩埋了。
㈡事故抢救过程
事故发生后,徐雪生当即返回工作面,发现王冬苟倒在地上,头部流血,大腿以下被一块大的岩石压住,急忙用手去搬,因岩石太大,搬不动,于是跑出井口报告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一方面安全员段启明带人下井抢救,一方面副矿长谭冬祥打电话110和120请求派人来抢救。段启明等几人将压在王冬苟身上的大岩石搬开,将王冬苟救出,王冬苟不停地喊痛,徐雪生再将王冬苟背出井口,出井口后王冬苟不再喊痛了。因茶陵县中医院和人民医院救护车做不赢,谭冬祥当即打电话向茶陵县惠如医院求救,请求派救护车和医生来抢救伤员,当救护车到达距矿2公里外的水库路上时,因一辆运煤卡车失修堵车,救护车被阻,谭冬祥当即骑麾托车过去指挥车辆通行,16时56分救护车赶到,经医生诊断王冬苟已经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事故地点维修工作面维修时拆除原有支架后,挡头未及时进行支护,悬空煤层、矸石在重力作用下垮落。
2.作业人员站在空顶区下挖脚眼,违章作业。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现场管理不到位。维修作业施工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维修前未按先安装新的支架后拆除原支架的程序进行,且未随掘随支,未进行加强支护。
2.技术管理不到位。作业规程未对巷道维修操作程序进行具体规定,没有规定如何处理烂巷的方法和步骤,未提出加强支护的技术保安要求。
3.安全管理不到位。维修作业地点,未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安全管理人员只交待注意安全,未交待清楚具体注意事项,也未对维修工作面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管,无人发现和纠正空顶作业、违反操作程序违章作业的违章行为。
4.安全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低、安全意识不强,未进行敲帮问顶,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确认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王冬苟,群众,当班小工。站在空顶区挖脚眼,违章作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徐雪生,群众,当班大工,负责挡头维修工作。当班作业时未先安装新的木棚,就拆除旧的木棚,导致空顶作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思聪煤矿按矿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其经济处罚。
3.段启明,群众,当班安全员。当班检查时,虽然交待了事故地点作业人员注意安全,但未对该工作面进行重点监管,也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维修过程中违反操作程序的违章行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暂扣其安全检查员资格证3个月。
4.谭冬祥,群众,安全副矿长兼技术负责人,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工作。未安排专人对维修工作面进行重点监督,安全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暂扣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3个月。
5.谭年生,群众,矿长,负责全矿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暂扣其矿长安全资格证3个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长沙煤矿安全监察站另案给予其罚款2007年年收入30%(贰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6.思聪煤矿,本次事故责任单位。通风设施不完善,瓦斯监控系统不完善,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长沙煤矿安全监察站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事故单位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
1.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和安全管理。维修工作面是安全管理的重点,现场管理人员和矿安全管理人员应抓住安全管理重点,派专人盯守,指导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章作业,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2.加强技术管理。根据井下不同地质情况,编制具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对维修地点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明确维修作业操作程序(支护顺序)和加强支护的具体措施规定,确保技术管理超前安全管理,技术管理服务于生产管理。
3.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纪律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联保能力。杜绝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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