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发生经过
2007年7月27日上午8:00,掘进队长周德良安排欧立军、周任勋、唐凤明、欧再良、欧菊良等人到井下-17m水平二石门作业,随后自已也下了井。下井后,欧立军和周任勋在左开门掘进当头打眼放炮,欧立军是带班长,周任勋是放炮员;欧再良和欧菊良在右开门(距左开门13米)掘进工作面出泥巴;周德良和唐凤明准备探水钻机。上午9:00多,放完一排炮后重新布置了18个炮眼,并按正常装药量装好炸药,准备放第二排炮,起爆地点设在二石门的回风巷内,距二石门运输大巷3.6米,距掘进放炮工作面约40米。放炮前,带班长欧立军把右开门掘进工作面的欧再良、欧菊良喊出来,要周任勋到刘冬山采煤队喊了三声“放炮哒”。周任勋喊完“放炮哒”后,回到起爆地点,大约10:00,欧立军就正式发令放炮。听到喊声,周德良和唐凤明、欧再良、欧菊良都到刘冬山采煤工作面躲炮。此时,当班安全员谢国清也来到东二石门,到刘冬山采煤工作面简单看了看,认为是欧铁山当班就放得心,没多逗留就赶往即将放炮的掘进工作面。谢国清没有检查和询问是否要放炮了,就径直赶往将要放炮的工作面,在他到掘进工作面开门口时,正赶上周任勋通电放炮,一声炮响,爆破产生的飞石打在他身上,重伤倒地。
二、事故的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1.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未设置放炮警示牌板,未布置专人进行放炮警戒就进行放炮作业,导致放炮作业时安全员误入放炮作业当头。
2.安全员(死者)在进入作业当头前没有询问和检查作业现场是否准备放炮,就冒险进入放炮作业当头,被爆破产生的飞石击中头部。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不到位。作业人员未全部参加培训,新老职工都只培训不到16小时,没有认真组织学习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没有实用性,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能自觉抵制各种违章行为。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不到位。4个放炮员只有2个经培训取得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其中1 个到期未参加复训换证,2人无证上岗,只是经宁乡县公安局培训取得了放炮员上岗证,没有经过系统的井下安全知识培训,安全意识淡薄。
3.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时, 没有发现放炮作业未设置警示牌、未布置专人进行警戒的违章行为,没有及时指出和制止违章操作;且下井跟班的副矿长出早班,没有认真全面的检查井下作业工作面,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4.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业规程落实不到位。编制的作业规程没有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作业时安全技术措施没有落实到位,没有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三、防范措施及建议
1.严格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放炮前在警戒线处设置警示牌板, 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区域布置专人进行警戒。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权限,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做到每项工作都有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形成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模式,消除安全管理上的漏洞。
3.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值班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做好井下现场值班工作,严禁矿领导带班下井出现空班、晚进早出的现象;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员和瓦斯检查员,安全员和瓦斯检查员要切实负起安全隐患检查的职责,不得存在漏检、少检以及走过场的现象。
4.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本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要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把已编制完善的作业规程传达给每个职工;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纪律教育,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联保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三违”现象,杜绝违章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