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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是否可以代替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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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安网 文章来源:易安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0-29 13: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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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咨询:
今年5月16日,我公司职工陈林骑自行车下班,途中被一同向驶来的摩托车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我公司为所有职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陈林的家属得到了5.8万元的赔偿金。最近,陈林之妻听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可定为工伤,可得到工伤保险赔偿。于是,陈妻又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陈林之死被认定为工伤。据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陈妻应得到工伤赔偿。由于我公司没参加工伤保险,陈林的工亡赔偿得由我公司承担。公司领导不同意,认为当初公司为所有职工买商业保险,就是为了减轻公司的赔偿负担;而且陈妻已经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还想要工伤赔偿,得双份,没道理。为此,公司提出:陈林家属所得5.8万元商业保险赔偿金应归公司所有,可以作为给陈妻赔偿的一部分。请问,商业保险可以代替工伤保险吗?陈妻得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还能再得到工伤保险赔偿吗?
专家分析:
陈林骑自行车下班在途被摩托车撞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做结论是正确的。
贵公司没参加工伤保险,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应受相应处罚;陈林的工亡赔偿,贵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执行,这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应该指出的是,贵公司以为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可不参加工伤保险,这不对的。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商业保险是非强制性保险,是工伤保险的补充。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才给其购买商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自愿给职工的一种福利。尽管出钱购买商业保险的是用人单位,但受益人是职工而非用人单位,所以在职工遇到人身伤害时,商业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金理应为职工所有。因此,陈妻既能得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还能得到工伤保险规定的相应待遇,只是由于贵公司没参加工伤保险,贵公司又成了这份待遇的支付者。
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适用关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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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瑞明 责任编辑:瑞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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