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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平川区富顺煤矿“3•13”较大瓦斯事故案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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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安网 文章来源:易安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15 15:0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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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杨朴,生产矿长,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许可、擅自组织人员入井作业;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盲目施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岳国治,技术主管,“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排除矿井通风中的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路世昌,矿长、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执行不得入井作业的监管指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吊销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矿长,因其行为已涉嫌刑事责任追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追究。 2、李荣鑫,平川区煤管局红会煤管分站驻该矿特派员,对该矿存在的私自入井作业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并按照监管指令的要求制止,但至事故发生时没有发现和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鉴于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已对其立案调查,建议另案处理。
(三)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李培丰,副矿长,协助路世昌管理矿井,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给予李培丰处以3万元的行政罚款。 2、李生荣,中共党员,平川区煤管局红会煤管分站副站长,负责红会区域所有煤矿的日常监管工作,多次带领特派员李荣鑫等人到该矿巡查,但对该矿长期违法入井作业的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李生荣行政记大过处分、党内警告处分。 3、张晓波,中共党员,平川区煤管局红会煤管分站站长,主持煤管分站全面工作。没有组织督查和发现该矿长期违法入井作业,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张晓波行政记过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1、白银市平川区富顺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瓦斯(CO中毒)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平川区富顺煤矿处以40万元的行政罚款。 2、白银市平川区富顺煤矿属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先关闭后整合的规定,先关闭该矿井,然后进行资源整合,并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管理。
以上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共处以43万元的行政罚款。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要求,对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然后进行资源整合,并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管理。 (二)平川区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实专业人员,加大监管力度,严查隐患,狠抓整改。 (三)平川区所有煤矿的风井必须安设两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风筒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矿井监测系统必须完善可靠,运行正常。 (四)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配齐自救器,并建立自救器发放、检验、维护、保管、检身等制度,确保每一入井人员随身携带自救器。 (五)认真开展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要做到全部持证上岗,新招工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下井。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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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瑞明 责任编辑:瑞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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