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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社会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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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安网 文章来源:易安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2-10 13:2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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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实行工伤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是强制实施原则;二是无责任赔偿原则;三是个人不缴费原则;四是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无责任赔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或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是:法律有特别规定,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工伤事故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因为劳动者不会认为负伤对自己有利而甘愿遭受事故痛苦,而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即使由于个人原因所致,但同时也是职业原因,更何况导致工伤事故的原因绝大部分是因为工作上的原因或劳动条件不完备,劳动组织不合理等;还因为人们早已认识到,劳动过程中客观存在着职业伤害风险,工伤事故是以机器生产为基础的现代生产中难以完全避免的意外事件。人类有能力尽量减少工业伤害,即使科学技术达到了很高水平,也不可能完全将其消除。这种"职业的危害"被逐步认识以后,人们便意识到,那种曾经有过的让受害者举证自己不是事故责任者之后,才能获得补偿的做法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公平的,企业必须无条件地为事故伤害者支付赔偿金。
在侵权行为法中,工伤事故属于特殊侵权责任范畴。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特殊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无过错也构成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意义在于加重特殊侵权责任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处于更为优越的地位,使其赔偿权利的实现得到更大的保障。
我国工伤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职工因负伤、致残、死亡,除非有证据证明属于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行为,都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这种受害人的故意,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的特殊免责条件。尚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应当按照工伤社会保险各项待遇标准支付有关费用,这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的对工伤保险政策的补充,上述情况显然具备无过错责任要件的特点。
纵观工伤索赔的发展史,从"风险津贴"或发展为"雇主责任制"到后来的"不以追究事故责任者确立赔付的原则"以及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政策,这里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工伤社会保险立法中逐步排除以工伤事故过错为索赔依据的原则,而是以雇主(加害方)无条件的承担工伤事故损害后果的赔付责任。也排除了适用因为责任人无过错,受害人也无过错而由双方分担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的可能。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实施并不意味着根本不去追究事故责任。相反,为了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必须认真调查事故原因,澄清事故责任,并做出必要的结论,责任的追究与无条件地执行工伤经济补偿并不矛盾。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工伤社会保险立法中得以贯彻,既能够确保受害者及时得到法定的生活保障与经济补偿,又简化了工伤代理中落实待遇给付的程序,有利于企业工作的高效性;有利于业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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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蓝泽 责任编辑:蓝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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