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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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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安网 文章来源:易安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0-29 13: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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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成立以来,从国家局到省局,一直都把“依法行政、监察到位”作为煤矿安全监察的“中心工作”、“生命工程”来抓。作者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和在基层煤矿监察执法实践谈一些感想。具体地讲,要注意十个方面的问题。
一忌临阵磨枪,心中无数。辖区内乡镇煤矿情况各异、千姿百态,矿与矿的地质结构、井下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基础条件及各自存在的隐患均不相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对每个煤矿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在即将对某个煤矿进行监察之前,必须做到心中有数,下井监察时,要做到有的放矢,突出重点,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监察人员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认真学习掌握执法的基本依据,知法、懂法、会用法,掌握法律武器,夯实执法基础。二是要学会运用好各种行政执法手段进行监察。三是要正确理解和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通过上述措施,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自身素质,以适应执法要求。建站以来,我站多次聘请政法部门、大专院校的法律专家来站讲授法律知识,同时,在站内开展了“好文书”竞赛活动和“现场监察比武”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忌虎头蛇尾,有始无终。鉴于目前基层监察人员少,而监察工作量大的情况,往往会出现重监察、轻跟踪监察,有检查无复查的现象和现场检查无笔录、调查不取证、行政处罚不制作文书,说说就走,口头通知的执法行为。有时会出现监察完一个矿后,因为工作忙忽视了对这个矿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的监察,使监察工作半途而废,没有真正督促煤矿加大整改力度,消除重大隐患,以避免事故发生,有始无终的监察是无效执法。因此,必须在监察执法中有始有终,特别是要对重大隐患盯住不放。
三忌抓住芝麻,丢掉西瓜。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重点是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然而在工作实践中,监察人员没有及时发现事关煤矿安全的重大隐患,没有抓住主要矛盾。比如,在刚建站时,两位监察人员在监察完平鲁区内的一座小煤矿后.提出了20多条问题,可那座煤矿原来是一个独眼井,这么—个十分重大的隐患未发现(这座矿已于2001年关闭)。再如,怀仁县一座高瓦斯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监察员在监察时未发现,而是发现了一些比较轻的问题。针对这种倾向,从去年开始,我站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内容一览表”,发给每位监察人员,要求他们在监察过程中对照监察内容逐项检查,以防遗漏。
四忌处罚不当,避重就轻。我们在平时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监察人员在汇报监察煤矿情况或查阅执法文书时,给被监察矿井提出一大堆这样、那样的问题,特别是有些问题是属于经济处罚、停产整顿或关闭矿井的问题,而他们的处罚结果往往是限期整改或停产作业,处罚结果与隐患大相 径庭。有的本应停产整顿,但他们都给予限期整改;有的本应罚款2万元以上,但他们都不罚款;有的本应建议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关闭,但他们都下达的是停产整顿执法文书等等。所有这些,都使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久而久之会纵容违法生产,甚至会酿成重大事故。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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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瑞明 责任编辑:瑞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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