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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燃气气焊气割安全技术
作者:易安网   文章来源:易安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30 10:37:32
 

      1) 气焊气割操作工人未经专门培训,不懂安全操作知识,不能讲行气焊惺气割操柞。

  2) 重点要害部门及重要场所,未经办理动用明火手续或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不能进行气焊和气割作业。

  3) 在不清楚作业地点周围有无明火产有无易燃易爆物品及不清楚被气焊气割工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时,不能进行气焊气割作业。

  4) 盛装过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在没有彻底清理干净前及没经有关部门检查批准的情况下,不能进行气焊气割操作。

  5) 用可燃材料作为保温层的部位及凡是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可靠措施之前,不能进行气焊气割作业。

  6) 有压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等,未经确认已经释放压力之前,不能进行气焊气割作业。

  7) 在禁火区域内,未经办理动火签证及未经消防安全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气焊气割操作。

  8) 进入设备或仓室进行气焊或气割前,要先了解内部情况。如有直接通入的电源、水管、蒸汽管、压力管等,均要设法切断。操作时要外挂一块警告牌,写明:不准合闸、不准启动等,以引起其他人注意。

  9) 进入容器进行气焊气割操作时,应派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不能离开现场,并要经常和容器内操作人员取得联系。

  10) 进入设备、仓室或地下坑道及通风不良的场所进行气焊气割操作时,应在进入前将割炬或焊炬点好火;操作完毕割炬焊炬应随人离开操作现场,离开后灭火。禁止在操作地点点火、调整火焰及关火,焊炬或割炬一定随人进出。

  11) 对气焊气割操作人员要经常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防火知识及了解学会使用各种性能的灭火器材和灭火措施。

  工具设备安全使用技术

  1) 气焊气割所使用的氧气、乙炔、丙烷及其他减压器应注意爱护,防止各种原因的损坏。发现压力表指针失灵应立即修理或更换,防止压力不稳或过高,压力过高会使胶管鼓开,发生事故,影响工作。

  2) 所使用的胶管应经常检查,如发现裂纹、烧焦、刺孔、老化、漏气等应立即更换,以免漏气,发生事故。

  3) 集中供气的汇流排间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并要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4) 焊炬、割炬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正常,如发现阀门不严、漏气或无射吸力应停止使用,进行修理或更换,防止发生事故。

  5) 各种火焰切割机在使用前应认真阅读说明书,要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发生故障应由专人进行修理。

  钢瓶的使用和管理

  1) 气焊气割所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丙烷瓶、丙烯瓶及其他燃气钢瓶应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程进行分处摆放,应摆放稳固,防止摔倒,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氧气瓶和燃气瓶严禁放在一起。 

  2) 开启钢瓶时,要用专用手柄或专用工具,严禁用其他工具开启瓶阀。

  3) 钢瓶在装车、卸车及运输时,应避免互相碰撞。 氧气瓶不能与燃气瓶、油类材料以及其他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4) 现场使用的钢瓶应直立地面或放置到专用瓶架上,或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并固定牢固,防止倾倒。

  5) 钢瓶在夏季使用时要放在阴凉地点或采取措施防止暴晒,冬季使用时如发生冻结、结霜或出气量不足时严禁用明火加热,只能用热水或蒸汽来解冻。

  6) 钢瓶使用要留有一定的余压,氧气瓶为 0.1 ~ 0.2MPa 、乙炔瓶为 0.05MPa 、丙烷、丙烯钢瓶为 0.05MPa 。

  乙炔发生器和回火防止器使用和管理

  1) 制造乙炔发生器时,与乙炔接触的零部件不能用含量超过 70 %的铜、银及其合金。

  2) 乙炔发生器和回火防止器在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和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 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不应放在室内使用,也不能放在锅炉房及制氧机、空调机等的吸气口附近和高压电线下工作。

  4) 移动式乙炔发生器夏季使用时要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并要防止暴晒;冬季要防止冻结,如遇冻结可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火烤或锤击。在乙炔发生器附近不能吸烟和动火,以免发生爆炸,一般应距明火或高温热源 10m 以上。

  5) 各种回火防止器应能安全阻火和泄压,发现失灵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6) 固定式乙炔发生器应安装在专门的乙炔站内,房屋建筑应通风良好,室内禁止一切明火。

  7) 乙炔发生站的安全要求应符合 TJ 一 31 《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8) 工作结束时应将乙炔发生器内未用完的电石取出,并把发生器内电石灰渣和污水排净。冬天室外作业结束时,应注意排净发生器内部分积水,防止冻结。

  9) 存放电石的仓库应地面干燥、通风良好、不漏雨,室内照明直接采用阳光或在室外投射照明。禁止在低洼和易进水或受浸泡的房屋内存放电石。

  10) 剩余的细小粉末电石应集中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应私自进行处理。

  11) 扑灭电石火灾时,应用干砂或二氧化碳等灭火器,不许用水或易生成水分的灭火器。
 
 

文章录入:蓝泽    责任编辑:蓝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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