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煤装〔2011〕5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精神,督促各地在科学制定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规划的基础上,选择不同灾害类型、不同规模的矿井,于2011年建设一批“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推动“六大系统”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快“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建设“六大系统”示范矿井,作为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件要求,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开展“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二、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规划。特别是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方面,煤矿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论证,充分利用现有的生产系统,根据井下巷道布置情况,优先建设避难硐室,使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起来,把“六大系统”建设成安全、可靠、高效的安全避险系统。
三、科学组织,认真实施。各地要在本地区“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规划的基础上,选择基础条件好、进展快、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煤矿作为示范矿井。“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建设工作要做到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加快进度、按期完成。煤矿企业是建设“六大系统”示范矿井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做好示范矿井的建设工作。各“六大系统”示范矿井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方案,明确建设的目标、任务、措施及进度安排,从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科学组织施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四、严格示范矿井的建设标准。各“六大系统”示范矿井要严格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要求,完善设计、明确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2011年底前,必须完成煤矿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并按照要求至少建成一个采区(盘区)的紧急避险系统。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服务。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对“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建设的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检查。要组织专家深入到“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开展技术指导,切实提高示范矿井技术水平。
六、建立情况定期报送与通报制度。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星期将本地区“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建设进度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进行汇总、分析,并定期通报。
七、其他要求。各地建设“六大系统”示范矿井的个数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并结合2011年煤矿安全技改项目确定。原则上每家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集团)至少应确定1个示范矿井。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4月10日前将“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名单(按附表格式)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联系人及电话:陈东科,010-64464024、64463954(传真),电子邮箱:chendk@chinasafety.gov.cn。
附件:建设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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