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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肿瘤的病因判断依据以及病因概率计算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对职业性照射后发生的肿瘤进行病因学判断。非职业原因受到事故性照射后发生的恶性肿瘤也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判断。本标准不适用自愿接受照射后发生的恶性肿瘤的病因判断。于2010年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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