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北京市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的应对能力,保障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抢修工作,确保首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市应急办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编制了《北京市地下管线抢修预案》,经市政府批准,现正式向社会发布。
该预案充分借鉴近年来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应急抢修和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经验,按照“统一指挥、综合协调、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处置和救援”的工作原则,明确了地下管线抢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从地下管线突发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两个方面出发,提出了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信息管理、后期处置等工作措施。在进一步明确预警级别和应急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完善了基本工作流程和应急抢修预案体系。该预案的发布对于北京市进一步理顺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机制,预防和减少地下管线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北京市政府通过首都之窗、千龙网等网站向社会发布《北京市地下管线抢修预案》,并将做好该预案的宣传解读和教育培训工作。
目录
1 总则
1.1 北京市地下管线总体情况
1.2 编制目标
1.3 编制依据
1.4 事故等级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专家顾问组及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3 预测预警
3.1 预警级别
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3.3 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结束
5 信息管理
5.1 信息监测与报告
5.2 信息共享和处理
5.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 后期处置
7 应急保障
7.1 指挥系统和基础信息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队伍保障
8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8.1 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应急演练
9 附 则
9.1 名词、专业术语说明
9.2 预案管理
1.总则
1.1北京市地下管线总体情况
地下管线主要包含供水、中水、雨水、污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信息、有线电视等九大类,涉及自来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等14家专业地下管线单位,分别隶属于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广电局等6家行业主管部门。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地下管线巡查维护的综合协调管理。
1.2编制目标
为提高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综合应对能力,使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置,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减轻损失。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4事故等级
为有效处置各类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按照突发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严重程度,将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分成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4.1 特别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Ⅰ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首都城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产生特别严重的危害或威胁,需要市应急委统一组织协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调度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对的突发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特别重大(Ⅰ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中毒);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各专业管线事故分级条件参照相关标准。
1.4.2 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Ⅱ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需要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等共同应对的突发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Ⅱ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中毒);
(2)造成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各专业管线事故分级条件参照相关标准。
1.4.3 较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Ⅲ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复杂,但管线处置主责部门清晰的,由管线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指挥处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区县政府协调应对的突发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较大(Ⅲ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下重伤(包括中毒);
(2)造成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各专业管线事故分级条件参照相关标准。
1.4.4 一般地下管线突发事故(Ⅳ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不复杂,处置主责部门清晰,影响范围较小,由管线单位处置的事故,管线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负责应对协调或指挥的突发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Ⅳ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重伤(包括中毒);
(2)造成1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各专业管线事故分级条件参照相关标准。
1.3.5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容易引发一定政治影响和社会矛盾的地下管线事故,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综合协调、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处置和救援”的原则,负责本市市政市容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建设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处置。
2.1.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相关的负责同志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市政市容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负责全面指挥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市政市容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综合协调应对工作。
2.1.3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地下管线突发事故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地下管线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县开展较大、一般城市地下管线事故的应对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城市地下管线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风险评估控制和隐患排查整改;
(5)负责指导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各地下管线专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资金的使用管理。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2.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的应对工作。
2.2.2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落实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地下管线事故;
(2)负责承担本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负责本市地下管线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5)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负责本市地下管线事故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7)组织制定、修订本市地下管线抢修预案,指导区县制定、修订区县地下管线专项应急预案;
(8)负责本市地下管线事故应急演练;
(9)负责本市应对地下管线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地下管线事故应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负责地下管线事故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突发事故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管理工作;
(12)承担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2.3.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地下管线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
2.3.2专家顾问组的主要职责是:
(1)为本市地下管线维护安全和防灾应急系统的规划建设提供专家意见;
(2)在制订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应对的有关规定、预案、制度、项目建设方案等过程中提供专家意见;
(3)为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抢险处置提供现场指导与建议;
(4)对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评估和善后恢复等工作进行研判、评估,并提出建议。
2.4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2.4.1根据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区县政府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2.4.2现场指挥部可设综合协调组(办公室)、专业处置组、宣传组、治安管理组、交通管理组、社会工作组、综合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外事组、专家工作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讯方式。
2.4.3各工作组分别承担现场指挥部日常工作、设施抢险、新闻发布、社会面治安、公安交通、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保障、人员疏散和安置、伤员救护、安全监管和事故调查、涉外联络、专家决策等各项工作。
3.预测预警
3.1 预警级别
依据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的预警由低到高分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级别。
3.1.1 蓝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蓝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雪、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蓝色预警;
(2)在重大节假日、国家及本市重要会议期间、汛期等特殊时段。
3.1.2 黄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黄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雪、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黄色预警;
(2)本市发生一起较大地下管线事故后,专家会商后认为必要。
3.1.3 橙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橙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雪、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橙色预警;
(2)本市发生一起重大地下管线事故后,专家会商后认为必要。
3.1.4 红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红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雪、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红色预警;
(2)本市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地下管线事故后,专家会商后认为必要。
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3.2.1 蓝色预警:各成员单位及时接收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雪、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蓝色预警和预警解除信息,并遵守上汛期、会议保障期、节假日等特殊时段规定,自动启动和解除地下管线维护监测蓝色预警。
3.2.2黄色预警: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商后认为必要时,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3.2.3橙色预警: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会商后认为必要时,报市应急办经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2.4 红色预警: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会商后认为必要时,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3 预警响应
3.3.1 蓝色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相关负责同志带班,24小时值班备勤,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地下管线专业单位巡查人员应对管线风险源及隐患部位进行重点巡查;管线专业单位应急抢修队伍备勤待命,接到情况报告后迅速出发,启动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3.3.2 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管线专业单位加强巡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行业主管部门进入应急值守;各单位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尽快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做好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区县政府做好预警区域内群众的宣传安抚工作。
3.3.3 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专业管线单位领导带班,检查本专业系统应急值守,随时掌握情况,专业管线单位加强巡查监测,部分力量、专家顾问组可进驻监控区域待命,对事态发展做出判断,并提出决策建议。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进行抢险。
3.3.4 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巡查监测,应急救援队伍全部到岗待命,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执行抢险。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时,立即启动Ⅳ级响应,采取下列措施:
(1)区县政府应进行先期处置,并做好协调和属地保障工作。
(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进行现场处置。
(3)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工作,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故动态,随时掌握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相关成员单位要保持通信畅通,加强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随时将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4.1.2 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时,立即启动Ⅲ级响应,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1)区县政府应进行先期处置,并做好属地协调和保障工作。
(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派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3)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领导或派专人到现场负责本行业应对工作。
(4)必要时,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1.3 Ⅱ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时,立即启动Ⅱ级响应,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1)区县政府主管区县长或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属地力量对事故现场周边居民做好宣传、引导、后勤保障等工作。
(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报告市应急办,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相关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和本部门抢险负责人,依据所承担的职责,到现场开展本专业处置工作。
(4)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分组负责实施各项指挥协调工作,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应对处置。
(5)市应急办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助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组织工作,并以市政府名义,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
(6)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4.1.4 Ⅰ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时,立即启动Ⅰ级响应,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1)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辖区力量对事故现场周边居民做好宣传、引导、后勤保障等工作,并做好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报市应急办,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同志赶赴现场依据相关职责开展本专业应对工作。
(4)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会同其他专项指挥部开展综合应对工作。
(5)市应急办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助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组织工作,并以市政府名义,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
(6)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在市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部指挥处置。必要时,市应急委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部指导处置工作。
4.2 应急结束
4.2.1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事故危害和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4.2.2 一般和较大地下管线事故应急处置完成后,必要时可由区县政府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2.3重大和特别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完成后,经市应急办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有关消息。
5.信息管理
5.1 信息监测与报告
5.1.1对于较大以上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或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的信息,不受事故分级标准的限制,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线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属地区县政府和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1.2 地下管线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应言简意赅,用词准确规范,逻辑严密,条理清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下管线专业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的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预计恢复时间、需要配合的相关单位或区县政府,并注明出动的抢险力量、集结地点和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
5.1.3一般情况下,采用口头报告与计算机网络传输和传真相结合的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电台口头报告,之后采用文字报告。
5.1.4对于各类地下管线突发事故以及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地下管线突发事故信息。
5.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事故信息基础数据库与指挥部信息系统连通,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各区县政府和各相关部委办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提供服务。
5.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5.3.1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5.3.2一般地下管线突发事故信息新闻发布,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安排;较大以上地下管线突发事故信息,在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新闻工作组,行业主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配合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地下管线突发事故信息。
6.后期处置
6.1.1对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管线专业单位和事故属地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6.1.2对于一般(Ⅳ级)、较大(Ⅲ级)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管线专业单位在其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监督下,会同事故属地区县政府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6.1.3各单位要及时清理抢修施工现场,保证道路及交通、生产生活、社会秩序及时恢复正常。
7.应急保障
7.1 指挥系统和基础信息保障
7.1.1 各地下管线专业单位应建立所管辖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抢修提供基础信息支持。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市级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7.1.2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托各地下管线专业单位现有指挥系统,逐步建立地下管线应急决策指挥联动体系,以满足应急状态下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指挥决策要求。
7.2 通信保障
7.2.1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过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北京市800兆无线政务网和本市公共通信网等,形成覆盖市、区县的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
7.2.2必要时,由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协调本市通信资源,为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应对工作提供必要的通信保障。
7.3 队伍保障
7.3.1各专业抢修队伍为本行业设施事故应急抢修和救援主要队伍,城建集团抢险大队为地下管线综合抢险预备队伍。各专业抢修队伍需要调动预备队时,由指挥部领导成员中各专业负责同志同意后,报请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指挥部办公室将对预备队的调动和使用情况进行总结考核。
7.3.2各管线专业单位负责对抢修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安全操作等培训,建立本专业专家顾问咨询机制,不断完善应急抢修技术手段。
7.3.3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各管线专业单位通过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队伍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7.3.4管线专业单位抢险行动应遵守相关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相关场所、有限作业空间等安全法规规定,现场应使用全面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及必要的现场报警器材、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
8.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8.1 宣传教育
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制定应对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的宣传教育计划,编写公众应对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的应急手册。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对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8.2培训
8.2.1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向成员单位培训应急指挥联动和综合处置、风险评估等内容。
8.2.2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专业单位应针对本专业抢险工作特点,开展以地下管线突发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培训。
8.3 应急演练
8.3.1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8.3.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综合性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综合快速反应能力,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应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8.3.3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专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开展2次本专业预案的应急演练,以提高处置本专业事故的能力。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3.4各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区域内应对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的综合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附 则
9.1 名词、专业术语说明
(1)地下管线:是指供水、中水、雨水、污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照明、交通信号与信息及油气长输等地下管道设施。
(2)地下管线突发事故:是指在北京市内的地下管线因维护不当、外力破坏、腐蚀及火灾、水灾、雪灾、地震等原因,造成运行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及管线运行的地下管道突发损坏事故。
(3)管线专业单位:是指城市地下管线的生产经营管理、养护维修应急的主体企业。
(4)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地下管线所在的专业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如电力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归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行业管理。
(5)本预案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中,表述等级标准内容和数据为“以上”的,含本数;“以下”的,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9.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解释。
9.2.2预案体系
各行业主管部门须制定本专业地下管线突发事故部门预案;各管线专业单位须制定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定期修改;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须制定本地区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各相关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形成分级分类指挥,协同配合的应急处置体系。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管线专业单位、区县相关部门制定的预案须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3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变化,以及针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应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9.2.4预案审核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
9.2.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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