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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会如何加强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发布,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决定”的第三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就这一条,浅谈下当前工会如何加强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一、关于“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首先,和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称“旧法”)相比,从“法”的层面,首次明确了工会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布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通知》(总工发[2001]16号)(以下称“三个条例”)中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二条: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决定”将工会在条例中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上升到法的层面加以强调,这也是更有效践行“决定”第一条中的“以人为本”和“综合治理”的方针。

  按照“三个条例”,工会中分三个层面构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一是,在“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二是,“企事业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三是,“在工、交、财贸、基本建设等行业的企事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建议:工会按照“决定”的精神,及时的、持续改进相关条例,在相关的总工会中设置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机构,以便于统领全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的工作,完善网络、统一标准、全面推行。

  安全生产法所涉及的安全监督部门不仅仅有安监总局。并且安监总局也无法有效协调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比如各级政府、建设部、质检局等)。

  “生命、健康和获得报酬”是职工的最基本权益,所以,作为职工利益的维护者——工会,要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要起到龙头作用,监督相关部门,并有条件能够实现联系和组织其他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统一认识、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真正践行“综合治理”。

  在我国具有特色的社会主义现阶段,只有工会协调一切力量,组织领导广大职工切实融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依法承担起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法律责任,才能更有效的践行新安全生产法。

  二、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这个要求虽然和“旧法”一样,但由于“决定”明确强调的“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前提,落实到企业(基层)的工会,我们还是要更深入的理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后的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决定”中再次强调工会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这从一方面切实体现出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第一”;另一方面,在“新法”实施期间,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

  如何实现工会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从而实现“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更加关注的问题。

  按照“三个条例”中《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企业等的基层工会组织形成的管理网络,行使安全生产的监督权利。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安全生产中介或者安全生产专家咨询(所发生的费用,可以考虑从公司的安全生产费中支取),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水平。

  企业中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有效结合,吸收工会代表的安全监督成员参与。甚至可以考虑两个机构合并,以精简机构,提高效率。

  修改后“安全法”的第五十七条要求,“……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只有工会实现了安全生产实时、全网络的监督职能,工会才有了保护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合法权益的“千里眼”和“顺风耳”,才能更好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将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切实体现出来,才能将这第五十七条切实贯彻执行,实实在在的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否则,工会在安全生产监督中会“耳不聪,目不明”。

  上级工会要把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作为检查考核下级工会和企业工会的重要标准。

  工会的劳动保护检查员及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应从工会会费或者其它费用中取得相应报酬。

  这样做,工会可以在企业中充分发挥在安全生产监督中的作用,关注广大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权益,实现企业内的异体监督,并得到可持续性发展。

  关于“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除了新安全法中明确的权利外,我们还应该从“权责对等”,“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获得“合理报酬”等方面,加以重视。这也是很重要的,也是往往容易忽视的职工基本权益,也切实保证职工所有的“合法权益”,这里限于篇幅,就不展开。

  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以前,一个企业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编写、审核、批准,都有固有的流程,一般鲜有征求工会意见。

  按照“决定”的这个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也要请工会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或者修改”工作。这也是工会全面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一个新举措。

  具体做法建议:在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发布前,工会参与审查,签署意见。工会组织公示讨论稿,广泛征求意见。并且,涉及安全生产中的重大事项可以考虑通过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这个要求,应该是改变了以往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的习惯做法。各企事业单位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结束语

  新的安全法已经生效了,从中央部门到地方企业在这之前都已经展开了学习、宣贯。当然,学习和宣贯的目的就是为了很好的贯彻落实,不打折扣的执行。

  虽然我们工会的劳动保护部门还没有明确相关安全监督的机构,但旨在“推动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深入开展,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全国工会劳动保护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工作业已展开。

  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在“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中的相关的法律责任,这也不利于工会广泛参与安全生产。

  工会本身就是广大职工的在“劳资”双方中的“劳方”代表,广大职工也希望通过“决定”的契机,工会更加强有力的在安全生产中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从而更有效的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议在新的形势下,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为职工维权领域加快探索,及时有效的“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满足“决定”的要求,勇于承担责任,更有效的落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此文,也献给和我一起学习的女儿陈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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