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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2010年6月21日1时22分,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死亡49人、受伤26人(其中重伤9人),直接经济损失1803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事故矿井的基本情况

  该矿1996年11月筹建,采用两立井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年。1998年10月修改设计为三立井开拓方式,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2000年10月工程完成,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8年2月,被列入河南省“独立块段小煤矿,可以进行技改”的范围;8月,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技术改造初步设计,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2009年3月底,主井落底;12月,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泵房、主要进回风巷完工。截至事故前,主井、副井大巷尚未贯通。2009年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责令所有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根据河南省有关规定,2010年2月26日后,该矿属于退出、关闭矿井。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3月23日,采矿许可证已于2010年6月6日到期。

  该矿名义上为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属私营企业;对外名义矿长为黄永贵。实际上,该矿主井、副井为两个生产区域,是“一套证件、两套生产系统、两个投资主体、两套管理机构”。主井、副井都各自生产出煤,共用一个风井。主井的投资主体为李天振等,副井的投资主体为黄永贵等,主井、副井均有各自的矿长、副矿长和管理机构。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井下1号炸药存放点存放的非法私制硝铵炸药自燃后,引燃炸药存放点内木料及附近巷道内的塑料网、木支护材料、电缆等,产生高温气流和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井下作业人员灼伤和中毒窒息伤亡。

  2.间接原因

  (1)该矿非法组织生产,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

  (2)平顶山市、卫东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该矿非法生产行为查处不力,对该矿“一套证件、两套生产系统、两个投资主体、两套管理机构”的问题未予查处。

  (3)平顶山市、卫东区公安机关没有对该矿爆炸物品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该矿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私制爆炸物品问题。

  (4)平顶山市、卫东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将小煤矿停工停产措施落实到位,未发现该矿非法生产问题。

  (5)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改革委执行小煤矿断电工作不力,致使对兴东二矿的断电措施未能得到落实。

  (6)卫东区城管执法局派驻该矿的事故当班驻矿人员失职渎职,未依法阻止和上报该矿非法生产行为。

  (7)平顶山市、卫东区党委、政府对该矿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该矿停工停产措施不落实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对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问题督促检查不力。

  (8)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兴东二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仍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移送司法机关34人,主要有:

  (1)刘建国,兴东二矿主井矿长。2010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

  (2)程文斌,兴东二矿主井总包工头。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

  (3)郭豹子,兴东二矿非法购买炸药的中间人。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4)李天振,兴东二矿主井投资人。201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

  (5)李定乾,兴东二矿主井安全副矿长。201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

  (6)翟录伟,兴东二矿主井会计。事故发生后逃匿,已由公安机关通缉。

  (7)黄永贵,兴东二矿名义矿长,副井投资人、矿长。201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

  (8)张瑞旭,卫东区地矿局副局长。2010年7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9)余艳卿,卫东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区包矿领导。2010年7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10)赵建国,卫东区总工会主席,区包矿领导。2010年7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11)岳斌,卫东区地矿局局长。2010年7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2.给予党纪、行政处分32人。主要有:

  (1)王汉杰,卫东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2)杜玉印,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记大过。

  (3)亢根柱,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记大过。

  (4)李锡营,平顶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记大过。

  (5)赵国洋,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稽查大队大队长。记大过。

  (6)吕恒,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局长、党委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7)崔建平,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记过。

  (8)孙铁栓,卫东区东高皇乡人民政府乡长(事故发生后被免职)、乡党委副书记。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9)赵建有,卫东区东高皇乡党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

  (10)潘震,卫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事故发生后被免职),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11)云建军,卫东区人民政府区长、区委副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职)。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12)王朴,卫东区区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13)王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厅级),记大过

  (14)李俊峰,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事故发生后被停职检查)、党组成员。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5)李恩东,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事故发生后被停职检查)、市委副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6)赵顷霖,平顶山市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17)王佳英,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局长。记大过。

  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3.行政处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兴东二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责任人的所有证照。

更多资料请点击: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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