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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7•16”特大原油管爆炸火灾事故案例

  2010年7月16日,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导致部分原油、管道和设备烧损,另有部分泄漏原油流入附近海域造成污染。事故造成作业人员1人轻伤、1人失踪;在灭火过程中,消防战士1人牺牲、1人重伤。据统计,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22330.19万元。

  事故经过

  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油公司)一直代理中油燃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油公司)的原油进口业务,采购硫化氢含量较高的重质原油。为降低原油中的硫化氢含量,两家公司曾委托瑞士SCS公司采取添加硫化氢脱除剂的方法脱除原油中的硫化氢。

  天津辉盛达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盛达公司)董事长张某某通过北京化工学院一教师得到硫化氢脱除剂配方后,交由本公司员工试验,试验后,该公司在硫化氢脱除剂没有得到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决定将该试剂投入生产并使用。

  中联油曾两次使用该公司超许可范围生产的脱硫化氢剂进行原油处理,两次操作都取得成功。中联油公司委托上海祥诚商品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祥诚公司)进行试剂添加工作。上海祥诚公司石化部经理戴某明知本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仍违规承担该业务。

  2010年5月,中燃油公司与中联油公司签订了代理采取15.3万吨委内瑞拉“祖阿塔”原油确认单,中燃油公司知道这批原油需要进行脱硫化氢处理,时任该公司市场处副处长唐某、处长沈某负责对天津辉盛达公司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两人未严格履行安全审查职责,未审核出该公司没有生产脱硫化氢试剂的资质,就向中燃油公司提出同意由天津辉盛达公司提供脱硫化氢试剂的意见。

  中燃油公司经审核后,联系天津辉盛达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张某某在脱硫化氢试剂未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承担了原油除硫处理业务。同年7月,中燃油公司与天津辉盛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天津这家公司提供脱硫化氢剂,并由天津该公司或该公司委托的上海祥诚公司负责添加试剂。当天,天津这家公司向上海祥诚公司发送委托函,委托上海祥诚公司负责加注。

  签订协议后,天津辉盛达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再次决定批量生产脱硫化氢剂,由时任该公司生产部经理的田某、刘某负责组织生产工艺。田某在该试剂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接受刘某指令生产了90吨脱硫化氢剂。上海祥诚公司的石化部经理戴某接受天津该公司委托后,指派时任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经理的李某负责具体试剂添加工作,还派了上海祥诚公司经理助理张某某负责作业的技术方面工作。李某、张某某在本公司不具备危险化油器操作资质的情况下,接受公司指令进行除硫工作。

  7月9日,中联油公司通知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代储这批原油,下达了入库通知。7月11日,天津辉盛达公司刘某及公司市场部员工迟某负责将90吨脱硫化氢剂由天津起运到大连新港,并负责现场加剂作业的具体指导工作。上海祥诚公司将加剂用的螺杆泵运抵大连新港。

  7月11日至14日,时任大连石化分公司的石油储运公司大班长的甄某选定在原油罐围堰外的2号输油管上的放空阀作为脱硫化氢剂加注点(按原设计,放空阀不具备加注脱硫化氢剂的功能),时任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的刘某当场未提出反对,涉案的4家公司有关人员都未进行作业风险评估,也未对加剂设施进行正规设计和安全审核,在选定的放空阀处安装了加注“脱硫化氢剂”临时设施,准备加注作业。

  7月15日15时45分,利比里亚籍宇宙宝石号油轮开始向原油库卸油。20时许,上海祥诚公司人员在选定的加注点加注脱硫化氢剂,天津辉盛达公司的刘某、迟某负责现场指导。

  由于输油管内压力高,加注软管多处出现超压鼓泡,连接处脱落造成脱硫化剂泄漏等情况,致使加注作业多次中断共计约4个小时,导致部分脱硫化氢剂未能随油轮卸油均匀加入。在现场负责技术指导的刘某、迟某以及戴某、李某、张某某等人对现场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加禁止。

  时任大连石化分公司的石油储运公司生产安全员张某某没有履行安全员职责,未到现场指导作业管理。16日8时,时任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的员工孙某、王某在对脱硫化氢试剂安全技术特性和除硫作业不了解的情况下,在现场继续负责加剂工作。

  13时,油轮停止卸油,上海祥诚公司和天津辉盛达公司现场人员继续将“脱硫化氢剂”加入管道。18时许,加完全部90吨“脱硫化氢剂”后,将加注设施清洗用水也注入了输油管道,造成脱硫化氢剂局部富集,从而引发爆炸。

  爆炸导致罐区阀组损坏,大量原油泄漏并引发大火。三个

  储油罐以及收油的个储罐中原油倒流,大量泄漏并被引燃,形成低洼处流淌火。靠近火点一储油罐严重烧损。部分电缆被烧毁,库区所有电动阀门不能电动关闭。原油持续大量泄漏形成大面积流淌火并蔓延流入海中,造成附近海域污染。

  “‘7·16’事故造成一名作业人员失踪一人轻伤。灭火过程中,一名消防战士牺牲,一名受重伤。截至同年11月5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33亿元”事故救援费用8510万元多;人身伤亡支出费用为40万余元;事故清污费用为11.68亿余元。

  事故原因

  事后,国务院组成调查组调查本次事故的原因,在调查报告中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中石油国际事业公司下属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同意,中燃油委托上海祥诚公司使用天津辉盛达公司生产的含有强氧化剂过氧化氢的脱硫化氢剂量,违规在大连保税区内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原油输油管道上进行加注脱硫化氢作业,并在油轮停止卸油的情况下继续加注,造成脱硫化氢剂在输油管道内局部富集,发生强氧化反应,导致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火灾和原油泄漏,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调查报告中还列出了事故的多个间接原因,上海祥诚公司、天津辉盛达公司、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及下属的石油储运公司、中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都有一定责任。案发后,14名嫌犯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供认了犯罪事实。

  责任追究

  大连市中级法院庭审后认为,被告人戴某作为上海祥诚公司石化部经理,违规承担加注硫化氢剂业务,对现场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加制止;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在此情况下,仍接受本公司指令进行业务,对现场工作从中央到地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加制止。

  孙某、王某接受李某指派,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试剂添加工作,被告人天津辉盛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在硫化氢脱除剂未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仍承担此次原油除硫处理业务;天津该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同意承担此次业务,并违法决定生产脱硫化氢试剂。

  田某接受刘某指令,组织违法生产脱硫化氢试剂;迟某参与原油除硫处理作业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现场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加制止。

  甄某不按规章制度进行落实,违规选定放空阀作为加注口,违反了安全生产制度;时任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的刘某没有对加注作业进行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违规选定加注口,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时任大连石化分公司的石油储运公司生产安全员张某某不按规章制度进行落实,没有到现场履行安全员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燃油公司市场处的唐某、沈某没有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对天津辉盛达公司是否具有脱硫化氢试剂生产资格审核不严。该14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了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认定14被告人为自首,安全员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7月,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上海祥诚公司的戴某被判刑5年,天津辉盛达公司的董事长张某某、总经理张某某分别判刑4年、3年6个月: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3年6个月至缓刑。

  14名被告人具体责任

  戴某(上海祥诚公司石化部经理)违规承担加注硫化氢剂业务,对现场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加制止。

  张某某(天津辉盛达公司总经理)在硫化氢脱除剂没有得到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决定将该试剂投入生产并使用。

  张某某(天津辉盛达公司董事长)在脱硫化氢试剂未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承担原油除硫处理业务。

  李某(时任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经理)

  张某某(时任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经理助理)接受本公司指令进行业务,对现场工作从中央到地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加制止。

  迟某(天津辉盛达公司市场部员工)参与原油除硫处理作业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现场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加制止。

  田某(天津辉盛达公司生产部经理)在试剂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接受刘某指令生产了90吨脱硫化氢剂。

  孙某、王某(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的员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试剂添加工作。

  刘某(时任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没有对加注作业进行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违规选定加注口。

  张某某(时任大连石化分公司的石油储运公司生产安全员)没有到现场履行安全员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唐某、沈某(中燃油公司市场处)未严格履行安全审查职责,未审核出天津辉盛达公司没有生产脱硫化氢试剂的资质。

  甄某(时任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大班长)不按规章制度进行落实,违规选定放空阀作为加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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