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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炮厂违规制作烟花,爆炸伤人被判徒刑

  1985年2月11日,浏阳县城西出口花炮厂,用铁器在石板上和药,并过量地配制氯酸钾导致火药爆炸,造成炸死5人,烧毁工房两间,药物500余斤,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的严重后果。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浏阳县城西出口花炮厂违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用铁器在石板上和药,并过量地配制氯酸钾导致火药爆炸,造成炸死5人,烧毁工房两间,药物500余斤,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的严重后果。该厂副厂长黄某某、生产股长张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15条之规定,构成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依法判处黄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1985年1月下旬,被告张某某以春节期间玩龙灯需要响炮为由,请示黄某某生产一批未经申报省有关部门批准的白硝响炮。黄表示同意后,张某某于2月9日对药房作了此项生产安排,并开了50饼响炮所需的“大地花开”筒子领料单交给药工黎某某。2月11日上午,黎从库房领出50饼筒子及其他原料后,与4名和药工一起在和药房混凝土工作台上开始制作响炮,当时工作台旁边聚积着许多花炮药物。12点30分许,由于工人用铁器在石板上和药,并过量的配制氯钾导致火药爆炸,造成多人死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违反规定,不抓安全。黄某某身为副厂长,明知本厂无生产响炮的工艺的安全技术条件,未经申报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同意生产响炮;张某某作为生产股长,不顾本厂无响炮生产工艺技术的实际,超越生产范围,提出生产响炮,经黄同意后,只管下达生产任务,不交待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更未制定安全管理和技术操作规程,对工人制作响炮的过程不管不问。二人严重违反国家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注意生产安全,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严格遵守生产爆炸危险品的制度。对新产品投产或者新产品配方,必须经申报有关部门批准,未经申报批准,决不能擅自正式投产。

  2.制定措施,注意安全,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监督,坚决杜绝放任不管,随意操作的行为发生,作到严密组织,生产有序,保证安全。

更多资料请点击: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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