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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作贩卖烟花,造成爆炸伤已害人

  2011年12月15日,德州市陵县安德街道办事处将军寨社区一家庭发生一起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3人失踪,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4万元。

  按照有关规定,陵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后经公安部门周密调查和DNA鉴定,确认3名失踪人员已在事故中死亡,鉴于死亡人数增加为5人,事故等级发生了变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德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有关人员组成的陵县“12.15”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一、事故发生地基本情况

  将军寨社区隶属于德州市陵县安德街道办事处,现有216户,710人,占地850亩。爆炸地点章祥金家位于该社区西段路北,事故发生前有院落一处,五间砖瓦正房,四间偏房,事故中全部被炸毁。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1年12月15日12时20分,安德街道办事处将军寨社区村民章祥金偕同妻子付秀珍、女儿章合燕、儿子章合静等四人在家中非法制造烟花爆竹时,发生爆炸事故,当场造成章祥金死亡,付秀珍、章合燕、章合静3人失踪。

  爆炸发生时,姜运荣(章祥金的西邻居,平时在家务农)正在锁院门,炸塌的院门废墟将其完全埋住,致使其当场死亡。张秀平(章祥金的东邻居,平时在家务农)在家刚吃过午饭,听到爆炸声就向外跑,被房上炸掉的水泥块砸在腰上,造成轻伤。

  事故发生后,陵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领导带领县公安、安监、消防、卫生和安德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成立了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一是组织150余名公安民警、消防官兵控制现场、维持秩序、搜救伤亡人员,出动2部消防车及相关机械控制火源,清理现场。二是组织10名医护人员、3辆救护车负责现场救治,并及时将受伤群众送往医院救治。三是组织安德街道办事处党员干部积极做好该社区群众情绪安抚工作。四是组织媒体记者有序采访,及时发布事故信息。五是安排6个小组为房屋受损群众安装玻璃,维修电力设施。六是安排警力对全社区逐户进行拉网式清查,防止类似情况发生,各项救援工作迅速有序开展。德州市政府有关领导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也赶到事故现场,要求千方百计搜救伤亡群众,同时做好群众的安抚工作。

  经省、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事故善后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爆炸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安德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偿,受伤人员于2011年12月22日治愈出院,死者的尸体很快安葬完毕,其亲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安德街道办事处将军寨社区村民章祥金受利益驱使,在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到来之际,私自制贩、大量储存烟花爆竹,并在非法制作和储存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

  2、间接原因

  (1)将军寨社区未认真排查和发现辖区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致使章祥金等人多日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陵县公安局安德派出所、安德街道办事处安监办作为本辖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监管机构,没有认真组织排查所辖区域内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场所,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3)安德街道办事处作为事故发生地乡级政府,履行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工作职责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4)陵县公安局、陵县安监局作为全县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的牵头部门,履行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工作职责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当地公安机关已列为刑事案件。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章祥金,男,陵县安德街道办事处将军寨社区村民。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非法制贩烟花爆竹活动,导致事故的发生,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鉴于章祥金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2、张俊星,男,中共党员,陵县安德街道办事处将军寨社区党支部书记兼社区主任,未及时组织排查和发现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将军寨社区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按照程序罢免其将军寨社区主任职务。

  3、董世民,男,中共党员,陵县公安局安德派出所所长。未认真履行烟花爆竹打非职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王洪建,男,陵县安德街道办事处安监办副主任(主持安监办工作)。未认真履行烟花爆竹打非职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赵 军,男,中共党员,陵县安德街道办事处张集管区副书记(主持本管区工作)。未认真履行烟花爆竹打非职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宁明章,男,中共党员,陵县安德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治安和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及时有效的组织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刘凤霞,女,中共党员,陵县安德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主持安德街道办事处工作,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张学联,男,中共党员,陵县公安局副政委,分管依法查处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工作,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张承山,男,中共党员,陵县安监局副局长,分管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工作,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陵县安德街道办事处作为事故发生地所在政府,未能认真履行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职责,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建议其向陵县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2、陵县公安局、陵县安监局未能认真履行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职责,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建议以上两个部门分别向陵县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此次事故的后果严重,教训惨痛,反映出当前打击非法烟花爆竹方面存在着盲区和薄弱环节。为切实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采取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认真总结和汲取“12.15”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的组织领导,抽调精干力量充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增加必要的执法检查装备和办公设备,配备摩尔探测仪,提高技术保障能力。在工作中,严格落实打非工作职责,制定打非工作目标,层层签订打非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打非责任体系。

  (二)加大宣传,发动群众。各县(市、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方式,广泛宣传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的重大危害、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事故案例,用惨痛的事故案例警示群众。同时采取有奖举报的方式,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藏匿于居民住宅内的非法窝点,及时打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根据全市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职责,各司其职,认真履行打非工作责任。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常交流常沟通,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确保打非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实施。

  (四)加强督查,确保成效。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对职能部门的督查力度,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加大排查整治事故隐患的力度。强力推行网格化管理,把全市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责任落到实处,避免走过场,走形式,确保全市烟花爆竹行业领域的形势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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