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化工厂”6·27”特大事故在国内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有关企业、部门和专家对事故原因的认定十分重视。为了对”6·27”特大事故的批复提供技术依据,劳动部委托的8位专家于1998年2月16日至19日在北京,根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6]6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的有关东方化工厂”6·27”特大事故的各种资料或文件(人证、物证、分析鉴定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固定专家组编写的《北京东方化工厂”6·27”特大事故原因的鉴定意见》等),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认定。
专家们本着公正、客观、科学的态度,仔细地审阅了各种资料和文件,听取了固定专家组的汇报,质疑了重要问题,研究了所提供的现场证据,并对重要的、典型的证据进行了重点分析。事故原因认定采用的原则为”物证为主,物证中现场已核实或通过鉴定的直接物证为主,直接物证中与事故原因密切相关的典型物证为主。
一、 事故概况
1997年6月27日21:05左右,在罐区当班的职工闻到泄漏物料异味。21:10左右,操作室仪表盘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显示。泄漏物料形成的可燃气体迅速扩散。21:15左右,油品罐区工段操作员张伟和调度员郑刚去检查泄漏源。21:26左右,可燃物遇火源发生燃烧爆炸,其中泵房爆炸破坏最大。石脑油A罐区易燃液体发生燃烧。爆炸对周围环境产生冲击和震动破坏,造成新的可燃物泄漏并被引燃,火势迅速扩展,乙烯B罐因被烧烤出现塑性变形开裂,21:42左右,罐中液相乙烯突沸爆炸(BLEVE)。此次爆炸的破坏强度更大,被爆炸驱动的可燃物在空中形成火球和“火雨”向四周抛撒;乙烯B罐炸成7块,向四外飞散,打坏管网引起新的火源,与乙烯B罐相邻的A罐被爆炸冲击波向西推倒,罐底部的管线断开,大量液态乙烯从管口喷出后遇火燃烧。爆炸冲击波还对其他管网、建筑物、铁道上油罐车等产生破坏作用,大大增加了可燃物的泄漏,火势严重扩展,大火至1997年6月30日4:55熄灭。
国家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所属北京遥测地震台网宝坻地震台记录出两次地震。第一次发生的时间范围为21时26分38.4秒至28分27.4秒,第二次发生的时间范围为21时40分57.8秒至42分47.8秒。
二、 事故原因及事故模式的认定
(一)主要物证的认定
1.爆炸前发生大量易燃物料泄漏
(1)6月27日21:05左右,当班职工闻到泄漏物料异味。油品车间火车工段班长平莹21:00左右闻到异味后去泵房等处检查,发现泵房内有异味。21:10左右操作室仪表盘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显示。
(2)油品罐区工段操作员张伟和调度员郑刚在检查泄漏源过程中,均在事故现场泵房附近死亡。
2.爆炸现场死亡人员的尸检结果证明,爆炸前泄漏的易燃物料中含石脑油,不含乙烯。
事故中共死亡9人,其中现场死亡4人,郑刚、张伟和王庆和死于泵房附近,李宝辉死于万米罐与千米罐之间消防通道中部。上述4人尸体的肺部、气管中应保留死亡时吸入的环境气体。这些气体中应含当时泄漏物料的组份。尸检结果应是死亡前空气中所含泄漏物料组份的直接证据。
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表明,其检样所用的GC/MS的分析方法是国际法庭科学公认的准确定性方法。对可燃物成份进行检验时,既进行了已知标准样品(由东方化工厂提供)的对照,也旱灾行了空白样品的对比,基本上排除了各种可能存在的干扰,检验结果可作为定性依据。
1997年7月1日至13日的检验报告表明:在现场死亡的郑刚、张伟、李宝辉和王庆和4具尸体的肺和气管中均检出与厂方提供的三种油样(石脑油、加氢汽油、轻柴油)部分组份相一致的成份(乙二醇除外),未检出乙烯成份。其余5人未在现场死亡,尸检中未见肺和气管中有乙烯和与厂方提供的四种油样(石脑油、加氢汽油、轻柴油、乙二醇)部分组份相一致的成份。
3.事故现场阀门开关状况勘察表明:6月27日20:00接班后卸轻柴油操作时阀门处于错开错关状态,造成错误卸油流程。
(1)事故现场勘察及残骸分析证明:万米罐区的卸油管线共有9个直径为500mm的气动带手动阀门,阀门开关状态为:石脑油的B#,C#,D#罐分阀和轻柴油A# 罐的分阀处于开启状态;石脑油总阀处于开启状态,轻柴油总阀处于关闭状态;泵房卸油总阀处于半开启状态。
(2)石脑油和轻柴油共用一条卸油总管,由于轻柴油总阀关闭,不能向轻柴油B# 罐卸油;又由于石脑油总阀和石脑油A# 罐分阀均处于开启状态,所卸轻柴油只能进入石脑油A#罐中。
4.处于满载的石脑油A# 罐,被卸入大量轻柴油后,发生“冒顶”,溢出的石脑油是引发燃烧和爆炸的物料。
(1)轻柴油装卸前,石脑油A#罐的液面高度为13.725m,已达到额定液位高位(13.775m)的99.64%。
(2)轻柴油向石脑油A# 罐错卸,可以很快“冒顶”,在21:00左右当班职工闻到的异味就是泄漏的石脑油气味。
(3)石脑油蒸气密度略高于空气,气体沿地面扩散,遇到火源便发生爆炸或爆燃,同时未气化的石脑油起火燃烧。
(二) 事故原因认定
“6·27”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卸轻柴油时,由于石脑油和轻柴油阀门处于错开错关状态,泵出的轻柴油不能卸入轻柴油B# 罐,而进入了满载的石脑油A# 罐,导致石脑油大量“冒顶”溢出,溢出的石脑油及其油气扩散过程中遇到火源,产生首次爆炸和燃烧。
(三)事故模式
“6·27”特大事故的模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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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门处于错开状态,泵出的轻柴油卸入石脑油A# 罐
石脑油“冒顶”溢出
石脑油及其油气遇火源引起爆炸和燃烧
乙烯B# 罐被烧烤引起突沸爆炸
大火
处于满载的石脑油A# 罐被卸入大量轻柴油,发生“冒顶”,溢出的石脑油是引发燃烧爆炸的物料。
包括泵房的爆炸、右脑油罐区的燃烧
大强度爆炸驱动的可燃物形成的火球和“火雨”向四周抛散,产生强大的破坏,火势严重扩展。
三、专家组名单
姓名 职称
程映雪 教授级高工、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
范维澄 教授、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
冯顺山 教授、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
刘宪德 研究员、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
钟培道 教授级高工、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
翟齐 高工
戴树和 教授
柳曾典 教授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八日
专家鉴定意见
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于1998年11月10日上午在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就北京东方化工厂“97·6·27”爆炸事故原因召开了部分国内著名分析专家的鉴定会。全国总工会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出度会议的专家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周同惠教授,北京大学原化学系主任孙亦梁教授,清华大学分析中心原副主任宁永成教授,华夏物证中心主任王敬尊教授。
与会专家首先听取国家经贸委有关同志对事故情况的介绍,仔细审阅了爆炸现场分析报告,并进行了认真讨论,得出一致的意见。结论如下:
1、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法医鉴定中心从爆炸现场4名死者的肺、气管中采样,用GC/MS分析发现有与石脑油组成相符的若干成份,所用分析方法科学、结果可靠、确认死者生前先呼吸入石脑油后死亡。
2、公安部消防局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从现场烟尘和部分死者气管和头发采样,用“薄层色谱和紫外光谱”分析,得出是”乙烯燃烧残余物”的结论,其中“乙烯燃烧残余物”概念错误,按化学科学的基本理论,乙烯燃烧完全只能生成二氧化碳和水,燃烧不完全,有可能生成一氧化碳和碳,这些产物采用报告中的薄层色谱和紫外光谱法”不能给出有效的数据。由此分析数据,不能作出“乙烯燃烧残余物”的结论。
参加鉴定会专家: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周同惠教授
北京大学原化学系系主任亦梁教授
清华大学分析中心原副主任宁永成教授
华厦物证中心主任王敬尊教授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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