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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6•29”重大爆燃事故情况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广东省广州市“6•29”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2年6月29日4时20分左右,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盛兴物流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湘B83393(湘B3425挂)的重型半挂油罐车,从广东省茂名市到东莞市,当车辆行驶至广州市沿江高速公路南岗段夏港入口附近,临时停靠在道路最外侧车道和应急车道中间时,一辆号牌为湘L66215的个体经营货车从后方驶来,与湘B83393油罐车发生追尾,造成油罐内所载溶剂油泄漏。溶剂油顺着高速公路排水管流入高速公路高架桥下的货物堆场,桥下突然发生爆燃,大火迅速引燃桥下堆放的木板及临时搭建的工棚,造成20人死亡、31人受伤(其中16人重伤)。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该起事故不仅暴露出部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也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高速公路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监管存在漏洞。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各项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依法处置,通报各地、各有关方面汲取教训。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力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第二阶段取得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标准、联合执法,针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第一阶段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第二阶段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四个一律”,采取更加有力的打击和治理措施。要加强监督检查,掌握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严重的地方和单位,要跟踪指导、深入解剖,发现规律、掌握特点;对各地区在“打非治违”工作中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机制等,要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加大对货运车辆及货运驾驶人的监管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并督促货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驾驶人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力度。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要着力提高驾驶人培训标准和考试难度,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对大中型货运车辆驾驶人施行夜间驾驶考试。要建立驾驶人从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

  三、实施更加严格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资质管理,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督促其认真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人、押运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遵章守纪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系统,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违规停车。对于安全意识薄弱、违规驾驶、超速行驶的驾驶人,要督促其再学习、接受再教育。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条件下的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各地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了解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方法和注意事项,防止引发次生事故。

  四、严厉打击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有关规定,结合正在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非法违法行为。要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并逐一制定整治方案,确定整治期限,确保取得实效。对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要登记建档,并加强监督检查,不得扩建;对于违法修建的,要依法责令拆除。

  五、深入排查消防火灾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要求,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立即组织开展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

  六、严肃事故查处和问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同时,要加大对重特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和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持久、全面彻底地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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