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花炮厂曾发生一起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0多人死亡,其中在校中小学生10多人,不在校的未成年人2人,还有10多人受伤,其中重伤2人。
一、事故经过
2000年初,属于乡镇企业的某县花爆厂,接到一笔大规格爆竹(属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品种)的生产订单。因时间紧、任务重,为完成订单,业主采取增加加工费等方法,吸引一部分未经任何教育、培训的人员到厂务工。事故发生当天,配药工李某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火药磨擦起火,引起爆炸。且由于该厂生产的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大规格爆竹,车间内当日存放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原料火药量严重超标,直接爆炸源引发周围堆放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料接连爆炸,导致严重人员伤亡。
二、事故原因
引发这起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很多,从花爆厂方面查找原因,首先,该厂违法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大规格烟花产品。其次,是配药工在配药时急于赶任务,违反操作规程,磨擦起火引起火药爆炸。再次,根本原因在于该厂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表现在:
1.厂房位置、结构等不符合危险物品厂房选址及结构造型的规定,安全设施如安全窗、安全出口等无法达到安全疏散的要求,各有药工序、库房布局不合理,特别是危险工序与人员密集型的插引线工序混杂,集中在一个狭窄的场地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的“小区布置、小型分散、库房分离、操作隔开”的原则。
2.业主重效益、轻安全,为追求经济利益,非法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花爆产品,为赶任务,完成订单,只重生产,不管安全,置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组织其在危险厂房内冒险生产。
3.该厂生产管理十分混乱,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检查人员,从业人员未经任何教育和培训,即上岗从事危险性工作。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该厂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胡干蛮干,见利忘义,要钱不要职工的命。
《安全生产法》第16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花爆厂根本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为获取经济利益冒险蛮干,导致特大事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顾问评析
1.直接原因模糊,相关因素忽略,结论粗枝大叶。
(1)磨擦起火引起火药爆炸,哪里与哪里摩擦?摩擦的性质如何?此摩擦是生产过程的“必然”环节?还是他“无意增加的”?
如果是必然环节,将来如何规范此摩擦操作,才能真正避免起火?如果不能完全避免起火,是否应该将此工序转移到“独立区域”?(即使起火,也不会引起连锁反应、不会造成大量伤亡)
如果是他个人增加,为什么?他从事“火药相关”的工作,难道真的不知道相关危害?什么原因致使他增加危险动作?说他“急于赶任务”,什么因素导致他急?是“计件工资制”?还是老板强令?还是其它?只有真正弄清其“急”的原因,将来才能够避免“急的出现”,否则,仅仅不让急,行吗?
(2)说他“违章操作”,然后第3点又说该厂“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既然没有规程,还谈什么“违不违”?
2.管理责任链条未澄清,反映了调查者的思维盲区,或者有意回避。
(1)既然“安全生产条件根本不具备”,为什么可以开工生产?那样规模的生产,是1天、1周、1个月可以开始进行的?那些“有关部门”干什么去了?仅仅追究“业主”够吗?将这个业主“关起来”,甚至枪毙掉,本案涉及的多层次、多角度的问题就解决了吗?
(2)从导致“起火”,到导致“连锁反应”,到导致大量伤亡的内在原因(具体责任)没有深入确切地澄清,简单地扣上“非法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花爆产品”,“置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等帽子,表面上正义凛然,实际上不负责任。
应该如何做到“不起火”?(联系上述)
如何控制有起火可能性的现实危险,避免连锁反应?针对该厂的实际情况,应有的现实做法是什么?原来没有,将来如何办?即使将这个工厂关闭了,国家总是还要生产烟花爆竹(我们喜欢搞大型活动,而这些活动都需要烟花)的,如何保证仍然在生产的工厂具备可靠的条件(即使局部起火,也不会产生连锁反应)?这不是简单地给个“小区布置、小型分散、库房分离、操作隔开”原则就可以过关的。行业规范(书面上已经有)不能停留在纸面上,如何落实到工厂实际当中?各相关部门平时如何管理?
3.更多的问题没有澄清,留有太多疑点。
(1)“在校中小学生10多人,不在校的未成年人2人”,“从业人员未经任何教育和培训,即上岗从事危险性工作。”
在校学生为什么与爆竹工厂有关系?
他们的死亡是在厂内?还是因为工厂邻近学校?(而导致在校学生死亡?)
为什么还有“不在校的未成年人2人”
如果因工厂邻近学校,学校管理者“应负有”什么责任?他们报告了?制止了?
如果学校报告了,相关部门的行动是什么?有效了吗?作为了吗?
如果是学生在工厂内,为什么?他们雇佣学生?
如果雇佣学生从事高危险工作,哪些人需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平时,对于学生参加“业余”工作的管理制度有哪些?如何执行的?哪些部门是“相关部门”?这些部门如何作为?还是“不作为”?
(2)“接到一笔大规格爆竹(属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品种)的生产订单。”既然是“明令禁止的”,却又有人“下订单”,说明什么问题?
哪些渠道仍然在从事“明令禁止”的销售活动?如何真正禁止?哪些部门有责任采取措施?计划采取什么措施?
销售渠道的利益链条是什么样的?各级部门与之的关系?如果许多部门都与销售有利益关系,单纯地“抓”生产厂,有用吗?一个工厂爆炸了,还会有第二个、第三个工厂继续生产,利益会驱动那些“业主”去冒险。
如何形成“合理、良性”地获得利益的产业链?这包括,法律法规的“建设性”完善(不是仅仅“禁止”)、相关部门的有效运行和履行责任、工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进而形成良性获利能力)、销售渠道顺应“良性”的指引,促成整体“安全产品”的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当然,这不是一个案例(报告)可以涵盖的内容,却是高层(最高层)管理者必须考虑的问题。没有整体考虑和推动的决心和意志,仅仅奢望个别“处罚”,我们的管理水平,将会依旧徘徊。
(3)“造成30多人死亡,其中在校中小学生10多人”。如此严重的“群”死亡事故,竟然连人数都是个“不确定”数(多人),是11?还是19?
数字本身不是我们关注的,对于信息准确性、严肃性的把握,才是我们担忧的。
这么明显的环节(这个可以有),都模模糊糊,我们还能相信,复杂的、广泛的、深入的问题的真正研究和解决吗?
没有对于问题的深入和准确研究,渴望解决问题,可能吗?
写此文,目的在于呼唤致力于改进安全管理的同志们,突破习惯的思维,探寻真正从事故当中学习和进步的途径,不满足于“下个结论”、“找到个处罚对象”、“出个报告”,而是,通过事故的全方位、全视角的反思和总结,让我们所有相关方,可以进步,可以做得好一些,不再原地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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