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
⒈事故发生单位:邵阳市石下江煤矿。
⒉企业性质:国有煤矿。
⒊事故发生时间:9月9日12时20分。
⒋事故发生地点:Ⅱ下-1222工作面Ⅱ块段南平(-99m)巷道式采煤工作面。
⒌事故类别:顶板。
⒍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⒎直接经济损失:36.5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煤矿基本情况
石下江煤矿位于邵阳市洞口县石江镇川石村境内。1973年扩建建井,1980年12月建成投产,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实际生产能力15万吨/年。
石下江煤矿原为邵阳市属直管煤矿,现隶属于邵阳市长安煤业集团公司。矿井由原煤炭部长沙设计研究院设计,国有制企业,现有职工650人,矿长刘芳前。
石下江煤矿依法取得了有关证照。采矿许可证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核发,证号4300000531493,有效期: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过期,正在办理延续手续;煤炭生产许可证由湖南省煤炭工业局核发,证号D180505005Y1,有效期:2005年12月6日至2009年11月7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发,有效期:200年6月20日至2008年6月20日;工商营业执照由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注册号4300001100144(1-1)。矿长资格证号0010347,矿长安全资格证号20020329。
该矿开拓方式为斜井多水平开拓方式,采用上、下山开采。矿井生产水平为±0m水平至-160m水平,采用集中暗斜井开拓,±0m水平以上采用采区上山开采。
该矿主采II煤,煤层倾角20-400,煤厚2-3.5m,平均厚2.75m。煤层直接顶板为灰色页岩,砂质页岩,局部为粉砂岩,属II级顶板。底板为灰黑色粉砂岩、砂岩,局部为页岩该矿瓦斯等级低瓦斯矿井。
该矿属低瓦斯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7.32m3/t,采用一井(生产井)进风、两井回风的混合式通风系统,矿井在两个风井各安装有离心式抽风机2台,矿井总进风量1000m3/min,负压750—850Pa,井下工作面使用轴流式局扇压入式通风。煤层有自燃倾向性,属Ⅱ级自燃煤层。煤尘有爆炸危险,爆炸指数为48.18%。煤种为高挥发分、高发热量优质长焰煤。
该矿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溶洞水、断层水和裂隙水发育,属大水矿井,正常涌水量560 m3/h,最大涌水量1280m3/h。
㈡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Ⅱ下-1222工作面Ⅱ块段南平巷(-99 m)巷道式采煤工作面。
Ⅱ下-1222工作面机巷沿走向断层掘进,开门标高-122 m,掘至开切上山位置时,标高为-99m。在工作面中部揭露一条斜交正断层和一条走向逆断层,煤层的连续性受到破坏。经矿研究决定,将Ⅱ下-1222工作面划分为两块段采煤,两个小工作面间的断层煤柱采用巷道式开采。编制了《Ⅱ下-1222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
Ⅱ下-1222工作面Ⅱ块段南平于2007年9月4日开门掘进,至事故发生时止,已掘进22m,并与-110 m上山贯通了,退后2 m开始采煤。煤层倾角450-500,厚3m。安装了两台电溜子。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07年9月9日中班(8时至16时),值班长王歧芳组织召开进班会,安排副班长曾小良和大工刘建文、龙运和,小工宁生田等4人去Ⅱ下-1222工作面Ⅱ块段南平巷(-99 m)掘进。曾小良未参加进班会。
9时,曾小良、刘建文、龙运和3人先到达作业地点,开始打炮眼。王歧芳在现场负责监管。当打第一个炮眼,钻进1.3 m(钻杆长1.8 m)时,发现煤层松软,接着又打了3个1 m深的炮眼。值班安全员杨顺,进行了瓦斯检查。爆破后,与-110 m上山贯通了。退后2 m向上开始采煤,并加固了支架。
第二次打了四个炮眼,爆破后,形成了长1.8m×宽2m的空顶区。值班队长谢先煌离开工作面协助更换变速箱,曾小良等人负责出煤。王歧芳待变速箱换好后,又返回工作面协助作业人员将煤出完。
第三次继续打眼放炮,共打了两个炮眼,放响了一个(另一个未装药)。曾小良等人出完一半煤后,电溜子又发生故障,王岐芳又组织人员排除故障。当处理好溜子故障后,王岐芳对曾小良等人交待,“你们从现在起一次只能打一个炮眼,爆破一个,不能多打,慢慢来,注意观察顶板压力,我去下面扒煤了”,随后离开了作业地点。此时杨顺又来检查,向曾小良等人说:“打炮眼时要注意安全,不要进入采空区内”。嗣后离开作业地点另去别地检查。
12时20分,当出完第三次炮后余煤,准备第四次打眼放炮时,曾小良首先用钻杆戳了几下煤壁。龙运和说:“不安全,不要打”。曾小良说“到里面打还安全些”。突然煤壁垮落,龙运和安全撤退,刘建文双腿下肢被煤矸埋住,曾小良被关。
事故发生后,刘建文立即用双手将煤矸扒开抽出双腿,安全脱险,与龙运和大喊曾小良,曾小良应答,“我在平巷以里”。刘、龙俩人急忙去回风巷看冒顶情况,并要小工宁生田去喊人来援救。
王歧芳等人到达事故地点后,立即大声喊曾小良,“你的位置在哪里,可不可以开溜子”。曾小良应答:“在支架下面,尽快开溜子”。于是启动了溜子,但溜子接连发生故障,在更换变速箱时,突然听见“轰”的一声巨响,发生第二次冒顶,再次喊曾小良,已无回音。
矿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迅即派救护队下井抢救。由于在抢救过程中连续发生冒顶,抢险工作难度大,经过近16个小时的奋力抢救,于10日4时,将遇难者曾小良同志抢救出来,但当场死亡,至此,抢救工作结束。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㈠直接原因
⒈Ⅱ下-1222工作面Ⅱ块段南平(-99m)采煤工作面开采三角残煤,煤层厚度增大,倾角变陡,且位于相互交叉的断层附近,压力集中,顶板破碎,易于垮落。
⒉作业人员冒险进入采空区内空顶作业,顶板来压,崩煤垮顶,导致被关。
㈡ 间接原因
⒈现场施救措施不力。井下作业人员在抢救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顶板,急于救人,迅即启动电溜子,发生第二次冒顶,引起事故扩大,将被关人员埋住致死。
⒉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监管人员没有及时要求作业人员及时支架,对作业人员空顶作业制止不力;平巷与上山贯通后,未及时督促作业人员加强支架,盲目开门采煤,选用巷道式开采不合理。
⒊矿井机电设备管理混乱。电溜子在生产、事故抢过中多次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转,延误了事故抢救。
⒋矿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只顾多出煤,不重视安全,违章作业。
㈢事故性质
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调查分析,认定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㈠免于追究处分的人员
⒈曾小良,副班长。不听劝阻,执意进入采空区打炮眼,空顶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㈡建议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人员
⒉谢先煌,中共党员,副队长。没有及时要求作业人员及时支架,对作业人员空顶作业制止不力;平巷与上山贯通后,未及时督促作业人员加固支架,对盲目开门采煤监管不严;现场施救措施不力;溜子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企业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⒊杨 顺,安全员。没有及时要求作业人员及时支架,对作业人员空顶作业制止不力;平巷与上山贯通后,没有及时督促作业人员加固支架,对盲目开门采煤监管不严;现场施救措施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企业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⒋王岐芳,中共党员,值班长。没有及时要求作业人员及时支架,对作业人员空顶作业制止不力;平巷与上山贯通后,没有及时督促作业人员加固支架,对盲目开门采煤监管不严;现场施救措施不力;溜子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企业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⒌杨守尧,中共党员,队长。安全教育不到位,作业人员空顶作业严重;对连队管理人员要求不严,放松现场管理。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企业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㈢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⒍鉴于石下江煤矿顶板管理不到位,且矿井隐患多,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3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依法对石下江煤矿作出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⒎石下江煤矿要根据企业安全奖惩规定,对生产、安全科负责人、分管矿领导和本次事故责任者,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六、防范措施
⒈石下江煤矿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反思,举一反三,提高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⒉切实加强顶板管理。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时,一定要严格落实批准的安全措施,及时支架,架设牢固,禁止乱采乱挖,禁止空顶作业。要坚持正规采煤,严禁乱采滥挖。
⒊狠抓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事故隐患。现场监管人员必须认真、仔细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查处“三违”行为。
⒋切实制订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习,让每一位作业人员熟悉救援步骤、措施、方法和注意事项,禁止盲目抢救,引起事故扩大。
⒌切实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及时维修电溜子,决不能带病运行,维修不好的,要坚决更换。
⒍强化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增强职工的自主保安能力,提高按章操作的自觉性。
⒎认真开展隐患整改活动。要认真制订停产整顿方案,按娄底监察分局2007年10月24日的执法文书要求,及时整改现场检查笔录中提出的10条隐患,待隐患整改到位后,要及时向邵阳市煤炭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相关证照齐全有效后,方可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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