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经过
2003年10月20日夜班,某掘进队在南四联络巷架棚返修巷道,当班出勤6人,班长刘某领着架木棚。当上第二棚梁时由于该地点巷道较高,上梁比较困难,就派王某扶住柱腿。当梁上好后,班长刘某发现梁口与柱口不齐就用木棍在底下往上顶,王某说:“这样顶太危险了,底下没有平面容易滑落”,刘某说:“没事,你把柱腿扶牢就行了。”刘某用力一顶,由于木梁下部是圆型的不牢,滑落砸在王某的头部,使其头部受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刘某不按规定操作,用木棍顶梁,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王某发现刘某未按规定调梁头时,制止不利,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巷道较高,架棚难度大,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责任划分
1.班长刘某做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违章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王某发现刘某违章,制止不利,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3.职工安全意识淡漠,班长出现蛮干现象。队长、书记负有管理责任。
四、事故防范措施
1.巷道较高处架棚支护时,要设工作平台或梯子,以便人员站高作业。避免用棍、棒等工具顶、调架梁。
2.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实际工作中不违章操作,并做到三不伤害。
五、事故体会与感想
通过这次事故教训,使我们清醒的认识到违章作业和麻痹大意带来的危害性,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多听取意见,不盲目操作,一切按规程操作,才能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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