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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市岩口镇金盆岭煤矿顶板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概况

2008年12月27日13时10分冷水江市岩口镇金盆岭煤矿+150m南翼回风巷发生顶板事故,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76.5万元。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12月27日8时30分,金盆岭煤矿共安排5人下井:其中大工王胜华、叶向荣、小工陆永发到+150m南翼回风巷维修;带班长辜汉桂负责现场检查,并负责排水工作;生产副矿长苏继华负责现场跟班和安全隐患排查。

  9时左右,生产副矿长苏继华、带班长辜汉桂和3名作业人员到达+150m南翼回风巷,苏继华交待要求先维修好三副支架,再拆除边钳,并在现场督促指导,交待完之后,辜汉桂就去水仓抽水去了。

  至12时,已经将两副支架更换完毕,苏继华因要去亲戚家吃酒,便交待不要拆除边钳,在原来基础上再加边钳就可以了后出井。

  13时10分,第三副支架还没有维修,王胜华和叶向荣在拆除边钳时,发生冒顶,2人被冒落煤矸掩埋。距离2人4-5m处的小工陆永发发现冒顶后,迅速开始拖扒煤矸实施营救,扒了3-4矿车煤矸,发现越扒越多,被的掩埋2名大工要求陆永发去喊人来救人。

  陆永发喊来抽水的带班长辜汉桂,辜汉桂到现场后发现只有一双脚露在外面,人被埋在里面,救援难度很大,便将事故情况向地面调度室进行了报告,然后继续和陆永发一起扒煤,在扒煤的过程中,刚开始还能听到求救的声音,后来就没有声音。地面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副矿长苏继平带领7名职工到事故地点抢救,至12月28日3时,将两名遇难的大工扒了出来,人已经死亡。至此,抢救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事故直接原因

  ⒈事故地点3煤层煤层倾角达350,煤层厚3.2m,顶板压力较大,由于失修严重,己连续三架木支护顶梁折断,致使巷道顶板整体性被破坏,随时都有垮落的危险。

  ⒉当班两名大工在没有维修好第三副支架,没有采取临时加固措施情况下,违章拆除支架的边钳,导致顶板垮落将自己掩埋致死。

  ㈡事故间接原因

  ⒈顶板管理不到位。一是事故当头没有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擅自安排人员作业;二是事故地点顶板压力大,没有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反而提前拆除边钳;三是+150m南翼回风巷布置在煤层中,且留有1.8m顶煤,增加了护顶难度。

  ⒉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一是12月25日已经发现断梁,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二是当班跟班生产副矿长在维修没有完成情况下,提前出班,带班长又未盯守现场,不能及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现场监管出现空档。

  ⒊矿井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带班长兼安全员和瓦斯检查员,事故当班还兼职抽水工,难以做到及时排查、处理事故隐患和现场监管到位。

  ⒋未能及时进行施救。事故发生后,现场小工没有及时报告矿调度室,而是一个人进行扒煤,贻误了抢救最佳时机。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责任划分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㈠建议不再追究责任的人员

  ⒈叶向荣,大工。没有采取临时加固措施情况下,违章拆除支架的边钳。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⒉王胜华,大工。没有采取临时加固措施情况下,违章拆除支架的边钳。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㈡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⒈苏继华,生产副矿长、事故当班值班矿长。主要通风巷布置不合理;在维修没有完成情况下,提前出班,不能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合同法》第93条规定,建议撤销其生产副矿长职务,由金盆岭煤矿予以辞退。

  ⒉辜汉桂,带班长兼安全员和瓦斯检查员。未盯守现场,不能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和及时排查、处理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合同法》第93条规定,建议撤销其带班长职务,由金盆岭煤矿予以辞退。

  3. 陆永发,小工。没有及时将事故情况向矿井调度室汇报,贻误抢救时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参照《合同法》第93条规定,建议由金盆岭煤矿予以辞退。

  ⒋苏继平,安全副矿长。12月25日到事故地点检查时已经发现断梁,没有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建议撤销其安全副矿长职务。

  ㈢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和单位

  1. 闵安民,法人代表、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隐患排查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矿井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暂扣其矿长安全资格证。

  ⒉金盆岭煤矿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生“12.27”顶板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防范措施

  ㈠严肃查处“三违”行为,特别是对职工的违章作业要严厉处罚、严格制止,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在处理撤换支架等重大安全隐患时,至少要有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盯守,有效监督和及时制止职工的违章作业行为。

  ㈡严格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对井下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排查并处理到位,严格做到隐患没有消除坚决不作业。

  ㈢进行采煤方法和支护工艺改革。现有巷道式采煤方法和木支护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必须选用正规采煤方法,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主要通风巷道必须布置在岩层中。

  ㈣强化矿井维修管理。维修前必须编制维修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人员和相关人员中贯彻;维修前必须加固维修地点附近支架;更换支架前必须先支后拆。

  ㈤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矿井必须配齐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突出矿井必须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和安全员,不能一人兼多职。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增强职工自保、互保、自救、互救能力,做到科学施救。

  ㈥煤矿必须停止技改施工。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和事故调查时发现的问题未经整改到位,只能进行维修、排水和通风。整改到位,经过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组织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技改施工。整合技改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所有证照前严禁组织生产,严禁边技改边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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