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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化县温塘镇长冲煤矿“5.19”顶板事故案例分析

2007年5月19日,湖南新化县温塘镇长冲煤矿井下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7万元。调查组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⒈企业名称:新化县温塘镇长冲煤矿。

⒉企业性质: 股份合作企业。

⒊事故时间:2007年5月19日12时50分。

⒋事故地点:+354m水平南翼行人下山掘进当头。

⒌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⒍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⒎直接经济损失:28.7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企业概况

长冲煤矿位于新化县温塘镇梅家村境内,距新化县城约38km,距冷水江市约28km,距涟源市城区19km,矿井有5㎞公路与冷水江市至晏家公路相通,交通运输较为方便。

长冲煤矿始建于1984年,矿井现有员工102人,其中井下作业人员90人。矿井设矿长、安全副矿长和生产副矿长各1名,聘请有技术负责人1人,安检员1人,值班长4人。矿长刘仁初持有有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㈡矿井基本情况

矿井为“五证一照”齐全且所有证照均在有效期的合法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万t/a。

矿井位于涟邵煤田北段中部的晏家铺向斜的南东翼,整体为一单斜构造,地层走向为北东30°左右,倾向北西,岩层倾角12~20°。区内未见大规模的断层和褶曲构造,生产中煤巷偶遇有落差为0.2~1.0m的小断裂,矿区构造属简单类型。

含煤地层为二迭系上统龙潭组,共含煤4层,1煤位于含煤地层顶部,俗称矮煤,厚0.15~0.2m;2煤位于含煤地层中上部,为区内主采煤层,俗称高炭,厚0.45~0.55m;3煤位于含煤地层中部,俗语称底炭,厚0.2~0.3m;4煤仅具煤线。

2煤层无伪顶,直接顶为黑灰色、薄层状砂质泥岩,夹粉砂岩、细砂岩及泥岩,厚2m。一般开采后1个月自行垮落,属Ⅱ级顶板。

老顶为浅灰色、中厚层状细砂岩,以石英、长石为主要成份,质坚硬。直接底上部为浅灰至灰色、细至中粒、中厚层状砂岩,底部为灰黑色砂质泥岩。厚15~27m,中部夹3、4煤层,无底臌现象。

矿井设计采用斜井开拓。主斜井标高+499.69m,落底标高+354.93m,坡度30O,斜长294m。 风井采用平硐暗斜井布置,平硐长110m,斜井长316m。井底车场布置于2煤底板中,水平运输大巷分南、北翼布置,采用半圆拱料石砌碹支护。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属于简单类型。矿井设计正常涌水量70m3/h,最大涌水量150m3/h

2005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0.53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8.99 m3/t。

矿井开采设计为二个水平,第一水平标高+354m,第二水平标高+300m。一水平已布置未开采,现正布置二水平南、北两翼的暗主、副井。

矿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机械抽出式通风方法,风井装有二台轴流式通风机,其型号为YBF56-№10,配套电机功率11kw、22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总进风量620 m3/min,总回风量为635 m3/min。

㈢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354m水平南翼行人下山掘进工作面。矿方编制有《新化县温塘镇长冲煤矿南暗轨下山、通风行人上山掘进作业规程》,该下山设计长度216m,倾角17O,沿2煤层(煤层厚度0.45~0.55m)掘进。巷道采用ф160mm梯形木支架棚支护,棚梁长2m,棚腿长2m,棚距500mm,掘进断面4.66m2,净断面3.93m2。采用手镐落煤,电煤钻打眼,爆破落矸。煤、矸分掘分装,先用手镐挖出下部煤炭,再在上部打眼放炮落矸。该掘进头选用TBT-52型局部通风机送风,风筒为ф400mm胶布风筒。局部通风机安装在+354m水平南大巷内,送风距离110m,风量能满足掘进工作面的需要。

至事故发生时,该行人下山已经掘进了96m。

三、事故发生与抢救经过

5月19日早班,生产副矿长刘小江主持召开了班前会。矿井安排8人在南翼作业,其中南翼轨道下山4人,行人下山4人(大工刘甫仁、刘了求,小工刘红、刘孟庆),值班矿长刘小江负责安全隐患检查。

8时左右,作业人员陆续开始下井,8时30分南翼行人下山作业的刘甫仁、刘了求、刘孟庆到达作业地点,同时抵达工作面的安全员兼瓦斯检查员刘勃海检查瓦斯后(CH4 0.2%),作业人员开始出矸石。其间值班长刘清波8时30分到工作面检查,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项后离开。

10时,在南翼轨道下山挂完风筒的刘红到达当头。这时当头的矸石已出完,大工刘甫仁刚开始在当头挖煤;大工刘了求在后支架,小工刘孟庆协助;刘红到当头,开始为刘仁甫扒煤。

12时50分,刘了求、刘孟庆已架好了三架棚,正在背顶背帮,距当头约4m;刘红在后清理矸石,距离当头约6m。刘仁甫在当头挖煤导洞,已挖进约1m左右。突然,刘了求等3人听到一声响,同时听到刘仁甫的“救命”声,3人立即赶到当头,看到刘仁甫侧身在导洞中,面向当头,身上被一块长1m,宽0.8m,重约300~400kg的矸石压着,3人开始抢救,并安排刘红去喊人并报告地面调度室。

13时30分,抢救人员将被矸石压着、仍然清醒的刘仁甫挖出,并随之送往地面,经简单的外伤处理后,送到锡矿山中心医院抢救。18时15分,刘仁甫因内出血,经抢救无效,在锡矿山中心医院死亡。

四、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7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直接原因

⒈煤层直接顶为黑灰色粉砂岩夹砂质泥岩,剪切裂隙发育,具有垮落危险。

⒉作业人员在掘进挖底部煤层掏槽进行导洞施工时,未采取临时支护,顶板悬露面积过大垮落导致人员伤亡。

㈡间接原因

⒈掘进作业规程设计有缺陷。一是薄煤层采用手镐挖煤掏槽施工,在顶板不稳定的情况下无法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二是作业规程中没有制定临时支护措施。

⒉现场管理不到位。一是行人下山掘进时没有严格执行敲邦问顶制度;二是事故当班现场管理人员、跟班矿领导检查地点不全,到事故发生时,还没有检查行人下山掘进工作面。

⒊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齐。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和瓦斯检查员。

⒋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素质低,安全意识淡薄,凭经验办事,认为顶板好不会发生冒落。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责任划分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调查取证,本次事故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㈠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责任人员

⒈刘甫仁,采煤大工。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空顶作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㈡建议给予政纪和党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⒉刘清波,事故当班值班长。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进行查处,督促整改,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比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第12条规定,建议撤销值班长职务并予以辞退。

㈢建议给予经济处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⒊刘小江,中共预备党员,生产副矿长,事故当班跟班矿长。现场监管不到位,检查地点不全,至事故发生时没有对事故地点进行检查;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由新化县煤炭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经济处罚。

⒋刘主明,中共党员,安全副矿长。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由新化县煤炭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经济处罚。

⒌刘仁初,长冲煤矿法人代表、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齐。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济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依法给予40000元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

㈠加强顶板管理。作业规程的编制应具有针对性,改进施工方法,不得再采用人工掏煤掘进的施工方法,应采用分次爆破,一次成巷的方法,并规定掘进距离,及时进行支护,严禁空帮、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并确定临时支护和遇地质构造、顶板破碎的加强支护措施。

㈡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带班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检查各处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人、整改到位。同时矿领导要认真落实下井制度,从严查处隐患。

㈢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矿井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和专职瓦斯检查员。

㈣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入矿职工必须经专门培训后方可下井。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严禁违章作业行为。

㈤长冲煤矿按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己下达的执法文书要求整改。必须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范围,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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