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9日,湘潭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三井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36.195万元。
一、事故概述
1.企业名称:湖南省湘潭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三井。
2.事故发生时间:2008年5月19日20时40分。
3.事故发生地点:-650m水平东一石门12煤掩护支架采煤工作面。
4.事故类别:顶板事故。
5.事故伤亡:死亡1人。
6.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6.195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一)公司概况
湖南省湘潭矿业有限公司由省属国有谭家山煤矿改制而来,六证齐全,下设四个矿,分别分一井、二井煤业公司、三井、四井,现有生产能力60万吨/年。
(二)矿井基本情况
1.三井位于谭家山矿区“V”型向斜构造南翼东部,属急倾斜中厚煤层,平均倾角为62°,三井始建于1969年,1972年因发生瓦斯爆炸被关闭,1988年恢复生产,设计能力为3万吨/年。1998年进行技术改造,2001年达到改扩建能力9万吨/年。2005年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三井为低瓦斯矿井,矿井涌水量为120 m3/h,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煤层无自然发火倾向。
3.矿井采用斜井多水平(-225米、-450米、-550米、-600米、-650米水平)开拓方式,水平分层等采煤方法进行回采,回采工作面使用木支架支护方式。深部水平主采12煤,7煤、10煤辅助开采。运输大巷布置在底板茅口灰岩中,三层煤联合布置。
4.地面安装了2台45kw轴流式主要通风机(BD-11-№14),中央并列式通风,矿井总回风量为1400 m3/min,总进风量为1200 m3/min,矿井实行多级排水,双回路供电。
(三)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地点位于-600m水平东一石门12煤掩护支架采煤工作面一平巷1号天眼。一平巷高1.4米,宽1.0米,顶板采用钢丝绳缠绕木棍加点柱支护(柔性平板掩护支架),木棍平均直径5厘米,木质点柱平均直径12厘米。天眼高7.2米,断面1米×1米,采用密集盘木支护。局扇送风至一平巷,未送至天眼处。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过程
5月19日16时,开完班前会后,采四队副队长苏志强带领9人到-650m水平东一石门12煤掩护支架采煤工作面工作。其中副班长何启红(死者)和大工刘运池放顶,其余工人进行铺架、维修等工作。当掩护支架从1 号天眼铺过2号天眼时,何启红开始在1号天眼打眼放炮落顶。按该处《作业规程》规定,必须全部铺架、落顶、打好点柱以后,才允许向两帮打眼放炮采煤。但何启红为追求产量,在未铺架、放顶完成,也未打点柱的情况下违章挖取顶煤。当他放煤放了七、八矿车以后,掩护支架突然垮落,将他埋住。
事故发生后,刘运池等就立即进行抢救,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矿方马上召集职工抢救。20日凌晨5时将何启红扒出,何已当场死亡。事故抢救共清理煤矸10余吨。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作业人员不按《作业规程》操作,违章采煤。
2.事故地点顶板压力大,未进行有效支护。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实行单纯的吨煤工资。矿方给付职工的工资只与吨煤挂钩,客观上促使作业人员片面追求产量,不顾安全违章采煤。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对作业现场忽视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3.职工安全意识差。井下职工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章作业,同事也未及时、有效制止死者的违章行为,自保、互保意识差。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确认,本次事故为责任事故。
五、事故死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死亡一人,直接经济损失36.195万元。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1.改革工资制度。取消单纯的吨煤计工资方式,采取合理的工资制度,避免井下职工为追求效益,盲目追求产量,违章采煤。
2.加强井下现场安全管理。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加强井下安全管理,发现违章行为要及时、有效制止,消除事故隐患。
3.加强培训和安全教育。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本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纪律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联保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三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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