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10日 10时50分,平顶山市石龙区五七(集团)公司大井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9人,直接经济损失480万元。
1.矿井概况
五七(集团)公司为区办集体企业,隶属于区计经委。该公司下属有大井、南井、劳动服务公司井、实业公司井、三井及焦化厂等8个单位。发生事故矿井是大井,该矿位于平顶山市石龙区张庄村,原为石龙区南顾庄乡办企业,现归属于五七(集团)公司。1997年元月,五七(集团)公司将大井承包给公司副经理高国荣,承包期一年。
大井现有职工1100人,为有证矿井,采矿许可证号为集煤延字(1997)第012号,生产许可证号为X160401001。该矿于 1985年建井,1987年投产,设计能力为12万t/a,实际生产能力为14万t/a。
该矿开采己16-17,煤层,煤层走向南东,倾向北东,倾角为30~150。煤层厚5~8m,瓦斯等级为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爆炸指数34%。煤层具有自然发火倾向,自然发火期1~2个月。矿井正常涌水量 15m3/h,矿井储量已趋枯竭,在长385m,宽83m的煤柱上同时布置2个掘进头和2个高落式采面生产。
该矿采用一立一斜开拓方式。立井井筒直径为4.2m,并深288m,用2500/1200—JR148-6型绞车,0.75t矿车,罐笼提升,副井原为斜井,斜长240m,倾角250,采用中央边界抽出式通风,井口装有14#离心式和45kw轴流式主要通风机各一台,1997年12月初通风系统改造竣工后,新风井直径2.6m,井深248m,安装有BK54系列15KW节能风机一台,并于 1997年12月7日 试运转, 1997年12月10日 (事故当班)正式运转。
大井采用双回路供电,分别由南顾庄变电站和马道变电站送至五七矿变电所,变压后至井下。入井电缆号为ZQ30—6000—3×95。井下共有各类电气设备24台件,总负荷520KW。
2.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1997年12月10日 8点班,大井区共入井124人,其中采、掘面68人,机修30人、巷修19人,区直人员3人,公司辅助救护队员4人、分别在1、2号回采面和1、2号掘进头等地点作业。10 时50分,大井区主井井口工袁克奇发现井口冒黑烟,便马上向高国荣报告,高国荣立即往井底车场打电话询问情况,井下打点工说:“过来一阵风,把我的帽子吹掉了”。高国荣随即让井长杨波往井下采面打电话,但没人接。这时井下脱险的工人开始升井,并报告说:“井下瓦斯爆炸了。”10时55分,公司安全副经理刘运志、安检科长张松、大井区井长杨波、副井长段玉成、公司辅助救护队队长樊海彬、安全员尚新国等11人立即赶到井下,他们从皮带巷进去40多米,见前面巷道严重冒顶堵死,便立即返回,但皮带头处也发生冒顶将他们堵在里面,后经40多分钟内外自救脱险。10时55分,五七(集团)公司向石龙区政府和区煤炭局报告事故情况。11时30分许,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相继赶到事故的现场,并立即调韩庄矿务局、石龙区和五七集团公司共6个救护小队进行抢救工作。平顶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同志闻讯后立即赶到现场,成立抢险指挥部,指挥事故的抢险工作。
河南省副省长李志斌接到报告后,立即带领有关厅局负责人火速赶到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并就事故的调查工作作了安排。煤炭部副部长王君及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的领导也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抢救及调查工作作了重要指示。由于井下巷道破坏严重,抢救工作十分困难。经过17天的奋战,已有67名遇难矿工升井。 12月26日 ,因工程巷CO严重超标,发现火区,时刻有二次爆炸危险,经抢险指挥部研究决定砌筑隔爆墙,封堵了工程巷。
3.事故原因
(1)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风流短路,风量不足;大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盲目向采空区送风,导致瓦斯增大、瓦斯聚集,达到爆炸界限;违章放炮,是这起瓦斯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
(2)大井承包后,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重生产、轻安全,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在长385m、宽83m的狭小煤柱上同时布置4个采掘面,超通风能力生产。安全检查力量严重不足,井下每班仅一个安全员,不仅要检查十多个地点的瓦斯,还要负责局部通风、排查隐患等,工作量大,难以保证“一炮三检”和瓦斯检查制度的落实。
(3)五七(集团)公司对大井以包代管,对安全包而不管。公司对大井实行吨煤包干,材料费包干,对大井的安全工作长期不管不问,放任自流。对大井通风系统改造这一重大项目,也未引起重视,对改造方案没有认真审查把关,对改造后风流严重短路,风量严重不足也没有管理;该井突击组织生产,多头作业,风量严重不足,大串联通风,循环风等问题,不管理、不制止,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4)石龙区煤炭局对该矿实行行业管理有畏难情绪,未能依法有效地履行行业管理职责,部分干部工作不深人、不扎实,对五七(集团)公司请示通风系统改造的问题,虽然有明确意见,但缺乏认真负责精神,在长达4个月的时间,对该矿这一重要工程的实施情况不检查、不过问,致使该矿在通风系统改造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特别是在 12月8日 接到省煤炭厅关于煤矿安全的三个紧急指令后,思想重视不够,指令落实不力,没有采取断然措施将该矿停产整顿,也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5)石龙区政府有关领导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对区办五七(集团)公司煤矿的管理。对该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重视不够,五七公司长达9个月没有总工程师,区政府没有及时安排,使煤矿生产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下降。
4.防范措施
(1)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对安全工作的三条指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摆正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按规定配齐安全检查人员,充分发挥安检人员的监督作用,严格执行业务保安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并使之有效地运行,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五七煤矿应立即理顺通风系统,合理布置采掘工程,消灭串联通风,实行以风定产,规范瓦斯检测工作,杜绝生产区域内的一切火源,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要尽快配备五七煤矿总工程师,统筹考虑全矿的“一通三防”工作,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加强技术、机电设备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使之落实到实处。
(4)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五七集团公司要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三级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搞好自己分管的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工作,同时要加强自身建设,尽快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适应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
(5)要尽快分清职责、理顺关系。区政府领导要明确分工职责,避免因职责不清和职责交叉而影响工作,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也要明确分工管理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工作,群策群力,搞好安全生产。
(6)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改进作风。深入一线,深入井下,靠前指挥、切实帮助、督促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多为企业办实事,多为企业排忧解难。
附:
技 术 分 析
1.爆炸地点的确认
经井下现场勘察,在二号掘进头(即工程巷)迎头以外120m的木棚向外倾倒,多处冒顶;局部通风机被冲击波冲出4m多远,且调转方向;胶布风筒多处崩为碎片,有明显烧焦痕迹;巷道内5名遇难人员全部向外倾倒。经确认,二号掘进头为瓦斯爆炸点。
2.瓦斯积聚原因
1)矿井风量严重不足。
1997年12月7日 ,矿井通风系统改造后新的通风系统为主立井进风,新立井回风,BK—54型主要通风机运行,12月10日8点班正式运行。事故发生后经现场检查,斜井底有一掘进头,斜井口安装一台11kw局部通风机向掘进头供风;风井出煤,斜井口简易风门频繁开启,漏风严重,斜井底与新风井之间无风门控制。由于斜井至新风井之间通风流程短,造成风流严重短路。经测算,新立风井主要通风机运行后,斜井漏风量(含11kw局部通风机)已达300m3/min,致使矿井主要生产区的四个采掘头风量仅有280m3/min。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无论是按小班入井人数(135人)计算,还是按实际生产能力计算,实际风量达不到需风量(最低648m3/min)的百分之五十,这是造成瓦斯聚积的重要原因。
2)严重违章作业,多个采掘头串联通风。
在长385m、宽83m的煤柱上,只考虑生产,不顾安全,盲目安排四个采掘头同时生产,每头安装一台11kw局部通风机供风,由于风量严重不足,造成循环风。更为严重的是置《煤矿安全规程》于不顾,在采掘工作面多处串联通风(包括主立井底的掘进头最多达三个头串联通风),在没有瓦斯断电保护装置和瓦斯超限报警撤人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这也是造成瓦斯聚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3)瓦斯检查制度不落实。
矿井实行承包后,每班仅一个安全员,负责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工作,要对生产区四个采掘头和主立井底一个岩巷掘进头进行瓦斯检查,同时要对全井10个密闭及巷道进行检查。还要对放炮实行检查,根据工作量计算,很难落实“一炮三检”、“巡回检查”等有关瓦斯检查的规章制度。根据调查,安全员瓦斯检查记录及瓦斯填报只记录一次数据,缺少分次巡回记录,更谈不上高瓦斯地点的专职检查。
4)工程布局不合理,造成老空区瓦斯涌出。
矿井全部为掘进头高落式回采,工程布局过度集中,在1997年6~10月,回采区段结束后发现采空区瓦斯大,在砌筑7#、8#、9#密闭巷口发现瓦斯经常达到3.5%~4.0%,然而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在没有探放措施情况下,盲目向采空区送巷,第二掘进头(工程巷)正前和顶部均为采空区,受采动影响,瓦斯必然会通过煤体裂隙涌入掘进巷道,这也是发生这次事故的重要因素。事故发生后,在第二掘进巷恢复过程中,共排放瓦斯4400m3,但久排不下,后因发现co,被迫打隔爆墙封堵,进一步证实了瓦斯涌出的可能性。
3.引爆火源的认定
12月10日 8点班,正值市安全互检,当班机电队副队长郭天明组织机电人员早上8点入井,对机电设备进行检查,未发现井下有停风和其它异常现象,并证实上午9点到第二掘进巷时,看到工人正准备打眼,另据脱险人员反映,惯例是回采头先放炮出煤,而后掘进头再放炮,事故当日上午10时,回采头才放完炮。根据计算,放炮员从回采头走到掘进头,完成装药、撤人等一系列准备工序,放炮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吻合。另外在清理巷道时,遇难者矿灯未发现有引爆迹象,刮板运输机未开动,煤电钻也无引爆痕迹。由于该掘进头 12月24日 CO达到0.015%,有发火现象,为防止事故扩大,打隔爆墙封堵。因此,认定这次事故是因放炮火源引起的瓦斯爆炸事故。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这次事故的发生,其直接技术原因,是矿井通风系统改造措施不落实,矿井风量严重不足,工程布局不合理,串联通风,造成采空区瓦斯涌出后不能及时排放,使瓦斯超限,达到爆炸界限,放炮火源引起局部瓦斯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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