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2007年6月8日上午,安徽省蒙城县来沪的驾驶员许某驾驶车牌号为沪AG54**重型自卸货车,沿闵行区浦江镇汇东村8组6号门前的便道,由西向东倒车。这时,骑轻便两轮摩托车路过的王先生适逢此地。因许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车尾制动灯、倒车灯无效,货车将王先生连人带车撞倒,王先生倒地后,又被货车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许某打电话报警,向公安机关作了供述。
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许某驾驶的机动车车尾制动灯、倒车灯无效,且在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贸然倒车,属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也无证据证实王先生在事故中有过错。确定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许某赔偿了王先生亲属经济损失38.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许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制动稳定性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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