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述
2007年10月25日下午13时50分,刘某开着“利渤海尔”牌白色混泥土罐车从工地回单位,行驶至朝阳区东三环路国贸桥南通惠河北路桥下路口时,接到了单位调度室的电话,于是刘某就向单位汇报说水泥还剩下一半,公司让他回来。挂断电话,刘某发现车辆的左轮没有气了,随后把车停在路边准备换车轮。
刘某说,不到十分钟的功夫,警察就找到他,当时他还在换车轮,警察说“你撞死人了知道么”?“不可能啊,撞了人我怎么能不知道”刘某答。但在刘某检查车轮时,猛然发现车辆右边最后一个轮胎上溅有血迹。刘某说当时他都傻了。
法院判决
经公安交管部门初步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的工作单位赔偿了死者家属368000元。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章行车,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触犯了刑法,故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刘某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表示自己驾驶这种重型作业车已经有四五年了,一直都很谨慎。他知道开车时接打手机是不对的,但没有想到会发生这么大的交通事故,触犯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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