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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撞骨折 车主承担部分责

  

  2008年7月14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张氏父子向原告施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10145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易安网交通事故栏目整理资料,希望更多的朋友在案例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事故概述

  2006年9月13日晚,原告施某乘坐由被告张某驾驶的其父所有的别克轿车,从杭州行驶至海宁长安盐仓村时,车撞在路边行道树上,造成施某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前后共支付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合计169083元。该事故经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驾驶其父所有的机动车,让原告施某无偿搭乘,已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虽然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而且被告张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起交通事故是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承运人并未向同乘人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要求承运人像一般交通事故中由承运方负完全赔偿责任一样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不合公平原则,同乘人应自担部分风险。故判决被告张某对本起事故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于该车属张父所有,张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判决被告张氏父子向原告施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10145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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