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情况:
邹城市盛东工贸有限公司,位于邹城市北宿镇谷堆村,于 2006年7月租地建设,占地约7000平方米,罐区位于厂区东部,分列排放5个储罐,北部100立方罐3个、南部200立方罐2个,现有职工10余人。主要生产工业级萘,经营工业级蒽、溶剂油、树脂、炭黑油等,至事故发生时,企业尚在试生产阶段。该企业没有到发改部门立项,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邹城市平阳寺镇刘承河、戚广勤、刘善磊未办理特种作业操作上岗证,2006年7月受雇于邹城盛东工贸公司,
二、事故责任:
焊接人员在没有办理动火操作证、没有对储罐内物质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对存有重苯的储罐直接动火作业,导致罐内气体遇明火爆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操作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无证上岗,违章操作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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