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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4.26”爆炸事故

一、事故经过及情况说明:

2007426840分许,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苯胺厂在对混酸罐区进行管线施工作业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发生单位恒源公司始建于1969年,原为胶南县化肥厂, 2002年改制为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现为民营企业。该企业拥有职工2600人,固定资产5亿元。主要产品为合成氨10万吨/年、碳酸氢铵24万吨/年、硝酸10万吨/年、苯胺1万吨/年、硝酸钠和亚硝酸钠等。其苯胺厂是恒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拥有员工250多人,主要生产苯胺、硝酸钠和亚硝酸钠及硫酸浓缩。

426上午,苯胺厂维修车间主任李德明(已死亡),联系苯胺厂罐区班班长张立文要求办理动火证,动火地点是混酸罐区,作业内容是混酸配管。张立文在填写了动火日期及动火部位后(约8:10),转交给操作工王春娥,要王联系进行化验动火分析。8:35左右,张立文电话联系恒源公司安全处专职安全员范存良签字批准动火,在有关人员签字后,张立文将动火证交于李德明。此时已有电焊工韩玉铎(已死亡)、维修工赵宗群(已死亡)爬上2#废酸罐罐顶,李德明拿到动火证后也立即爬上2#废酸罐罐顶。张立文则站在该罐东侧5左右处进行现场监护,约5分钟后发生爆炸。1人当场死亡,另有2人因伤势过重于当天下午4:00左右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本次作业动火票所指定的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含糊不清,是否进行了动火分析尚不清楚,取样点在哪里、谁取的样和要求分析的项目不明确,动火票没有关键的可燃成份的含量指标,各审批人员在既未到现场落实具体作业内容,也未落实具体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就擅自在动火证上签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化验员、现场操作工安全技术素质低,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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