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述
2009年7月20日23时15分,汪海洋驾驶大货车从南昌拖水果往遂川县方向行驶,途经105国道1777KM处,与步行的高二学生朱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朱某的父母为培养其花了毕生心血,明年就要参加高考。因该事故致使其死亡,造成了他们巨大的精神痛苦。虽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未获得赔偿,故朱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汪海洋、李爱生、遂川汽车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原因
主要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即汪海洋当日驾车途经事故发生地,未保持安全车速,遇行人横过公路未避让,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次要原因
朱某当日步行事故发生地,横过公路时,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因此,汪海洋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被告李爱生作为汪海洋的雇主和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汪海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遂川汽车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10月2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朱某父母人民币220716元;被告李爱生赔偿朱某父母人民币49082元,被告汪海洋、遂川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朱某自负31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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