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违法停车,特别是夜间违法停车,是极其危险的。对其他交通参与人来说是一个极难避让的危险障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而酒后驾车又因为酒精作用,精神恍惚极难以避免事故发生。二者相遇,交通事故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在一条夜间无路灯照明的东西走向的道路上,道路中心划设有黄色双实线,双向四车道,并设有非机动车道。某年12月11日5时5分,索某驾驶一辆厢式大货车在该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现车辆有异响,没有将车靠边就停在机非分道线上,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也未在车后来车方向摆放故障车警告标志,就下车想找人问哪里能修车。正好王某酒后持准驾A类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驶来,碰撞索某的厢式大货车左后部,二车损坏,王某死亡。
本案在处理时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非机动车道只有1.80米宽,厢式大货车车身宽度在2.5米以上,临时停车时车身客观上不可能完全进入非机动车道。而且厢式大货车处于静止状态,王某如果注意观察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由于王某酒后持准驾A类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负主要责任。索某负次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非机动车道只有1.80米宽,厢式大货车车身宽度在2.5米以上,临时停车时车身客观上不可能完全进入非机动车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索某发现车辆有异响时车辆尚可行驶,应当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停车检查。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索某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一般认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但并不是每一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都会引发交通事故,究其原因是由于避让行为有效地化解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制造的险情。只有当避让行为失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制造的险情才会转化为交通事故。
首先,应当界定什么是险情。险情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违反通行规定、违反让行规定、在道路上设置障碍、违法停车、违法架设管线、设施、超限载物、开关车门、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等有碍交通安全的情形。
险情可以分为:动态险情与静态险情,突显险情与稳态险情。动态险情是指交通参与人在运动状态下制造的险情;静态险情指交通参与人所制造的险情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突显险情是指交通参与人制造的险情相对于对方交通参与人是一种突然发生、突然显现的险情;稳态险情是指交通参与人制造的险情相对于对方交通参与人是一种相对稳定、静止状态的险情。动态险情可以是突显险情也可以是稳态险情,静态险情可以是突显险情也可以是稳态险情。突显险情可以是动态险情也可以是静态险情,稳态险情可以是动态险情也可以是静态险情。一般而言,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险情中,动态险情的原因力大于静态险情,突显险情的原因力大于稳态险情。
其次,应当界定什么是避让。避让是险情制造方或相对方,采取某种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行为。避让成功,交通事故就不会发生;避让失败或者避让不能交通事故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避让失败的原因是驾驶人(包括己方或者对方)未尽注意义务而未能及时发现险情或者反应迟缓、错误地判断了险情、采取了错误的避让措施以致避让失败。避让不能是由于超速行驶、驾驶超载机动车、驾驶不符合安全行驶标准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以致使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不可避免的发生。
违法停车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是随违法停车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条件而变化的。对违法停车的险情首先要根据时间、地点、条件区分为是静态、突显险情还是静态、稳态险情,然后确定其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便准确确定其应负的当事人责任。
本案索某的行为对于从其后驶来的摩托车而言是一种静态、突显险情。由于非机动车道只有1.80米宽,厢式大货车车身宽度在2.5米以上,临时停车时车身客观上不可能完全进入非机动车道。索某又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负主要责任。王某酒后驾车的行为属于“避让不能”,王某应当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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