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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东县石膏矿二井“8.20”重大透水事故

  邵东县两市镇丘田村联合石膏矿二井(又名联合接替井)于2001年8月20日零点40分发生重大适水事故,当即死亡10人,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事故发生后,邵阳市委、市政府、邵东县委、县政府县政立即组成事故抢险组、追捕组、善后处理组,并成立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石民生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钟友湘、市劳动局副局长谢武、市纪检监察局副局长邓联日、邵东县纪检书记刘配乐为副组长,市县安全、监察、公安、检察参加的十五人联合调查组。现已几本查明了事故情况,特报告如下:


  一、企业性质及隶属关系
  联合石膏矿二井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体合伙经营,隶属于两市镇经委管辖。


  二、事故时间和地点
  事故时间:2001年8月20日零点40分。
  事故地点:两市镇丘田村联合石膏矿二井140水平老采场。


  三、事故类别
  透水事故
  人为责任事故。

  四、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这次事故死亡10人,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五、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市县各级领导引起了高度重视。8月20日早晨7点50左右,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县委书记王若波、县长冒国富、县人大主任左玉祥、县政协主席何友成、县委副书记赵河澄、副县长金玉坤等县级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两市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迅速赶到现场,立即全力以赴地组织抢险工作。8月20日8点45左右,市委市政府接到报告后极为重视,在外县下乡的市委书记蒋建国两次给县委书记王若波打电话,对抢险工作做了具体指示,市委副书记、市长罗月林,市委常委、秘书长黄天赐,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志刚,分管工业的副市长石民生、副市长杨盛勋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部署抢险工作。同时组建了抢险指挥部,由县委书记王若波任政委、县长冒国富任总指挥长,县委副书记赵河澄、县委常委赵穗喜、副县长金玉坤任副指挥长,下设事故抢险组、安全保卫组、善后思想工作组、后勤服务组、面上工作组、信息资料组,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统一,抢险工作立即全面铺开,高速运转。8月21日,省经贸委安全处副处长罗德龙一行赶到邵东县,市
  委书记蒋建国率市委常委、秘书长黄天赐、副市长石民生一行到事故现场督查,对抢险、善后以及面上安全工作傲了1点具体指示。8月21日,副市长石民生率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坐镇事故现场指挥抢险。市政府副秘书长钟友湘从20号上午赶到邵东后,一直守在事故现场,参与指挥部的抢险工作。8月24日,省经贸委副主任陈学军赶到邵东指挥抢险。8月25日由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陈三新带队的省政府矿山安全督查组来到邵东督查事故处理和矿山安全工作。在此期间,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和关注抢险工作,代省长张云川、副省长郑茂清专门听取情况汇报并做了重要指示。
  事故发生后,邵东县委、县政府一是召开了一系列会议,综合分析情况、研究最佳抢险方案。一是组织技术力量、搞勘查,迅速安装设备排水。县政府兵分几路,从附近的牛马司煤矿、宋家塘煤矿、省石膏矿、县自来水公司迅速调集水泵、变压6e、发电机和吊车等设备,及时安装排水。二是实行领导和公安干警24小时值班制,观察情况,维护秩序。四是追缉矿主和股东,8月20日事故发生后,17名股东潜逃,当天追回2名股东,到目前为止,追回11名股东,其中刑拘1名,留置7名,但至今还有3名主要股东尚未抓获。五是做好遇难者家属思想工作,善后处理完结。六是认真组织事故调查,成立了市县联合调查组,调查组通过深入细致、实事求是的调查,现已基本查明了事故情况。
  在8天的抢险中,邵东县委、县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平均每天300多人参与抢险工作,最多时达500人;平均每天派出交通工具25台,最多一天达奶台,调集水泵14台,在三个井口抽水8天,每小时排水量达500多立方米以上,并回水位始终未见下降,投入抢险资金(大部分设备尚有残值)60多万元。
  鉴于事故矿区地下水十分丰富,各矿老井全部贯通,同时如要抽干水的难度极大,如抽干水同时还会造成新的地质灾害,经省、市专家鉴定、遇难者家属同意后,于8月28日停止了抽水。遇难人员尸体无一救出。现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大多数群众对政府的工作表示支持,也感到满意,社会稳定。

  六、矿井概况
  联合石膏矿二井的前身是联合石膏矿,该矿始建于1984年,生产经营至1998年。由于资源枯竭的原因,原144个股东集体决定开办接替井(即联合二井),每股集资4000元,推选孙新华为法人代表。1999年4月,以投标形式进行了改组,以孙新华为主的17名股东中标,每股集资5.1万元。由于管理不善和当时的石膏销售价格大滑坡的原因,17个股东出现了严重亏损,面临债台高筑难以为继的艰难局面。孙新华决定将股权连同亏损一井退还给了144个股东。2000年12月,联合石膏矿二井决定变卖矿权,几经商议,最后由孙光明出面买断了该矿矿权,重新组合了16股(17名股东,其中有两个半股),每股集资2万元,推选了孙积梅为法人代表(即矿长),孙正明为生产副矿长,孙尚云为安全副矿长,同时配备了会计、出纳,保管等相应的管理人员,经营至2001年8月20日发生事故为止。
  联合二井筹委会于1998年10月27日向两市镇政府和丘田村委会打出了增开接替井的报告,报告上丘田村支部书记刘新君签署了“同意增开接替井”的意见。县矿管办接到报告后,由原分管发证的副主任肖解中(因经济问题于2000年7月14日被判刑)进行审核,于1999年10月30日签署了审核意见,意见是“联合二井石膏矿位于邵东丘田村境内,屑村办集体的矿山企业,本次换证资料基本符合上级有关规定,故同意送审换证手续”。省地质矿产厅于1999年11月22日发放了采矿许可证,经济类型为集体性质,矿区面积O.0298平方公里。2000年元月15日.联合石膏矿二井又向县矿管递交了要求变更矿区范围的报告,县矿管办按照原来的呈报审批程序上报后,省地矿矿产厅于2(300年3月24日又发放了扩大矿区范围后的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由原来的o.0298平方公里扩大到0.0499平方公里。
  联合石膏矿二井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民爆器材使用等有关手续,属合法矿井。矿井设计年产量为2万吨,只开掘了一井蛔,属独眼井开采。开拓方式为斜井开拓,井峒坡度为42度,井下使用人力运输,斜井使用箕斗提升,电力由邵东县电力局直供。

  七、事故经过
  8月19日白天照常上班生产。晚班21点Io分进班,首先是石跃民等五个拖工和一个记码员、一个排险员共七人下井,一个小时后,四个炮班班作业人员到位。大约23点20分,采场顶帮排险员孙善新完成任务后升井回家。至20日零点40分透水遇难。


  八、透水地点及透水经过的分析认定

  由于丘田一带的马家桥石膏矿、振兴石膏矿、胜利石膏矿、檀山老矿、联合石膏矿、前进石膏矿、坦塘石膏矿、泡扩石膏塘、中心石膏矿在多年的采掘中都早以相互贯通,而靠近邵水河流旁的马家桥石膏矿,因地下岩系地层大面积导水,堵水无效而被迫淹没,其他10个矿也相继被淹,在丘田一带形成了一个地下水库,而源头又与劭水河流连通,透水后无法排干积水。因此,对透水点及透水经过只能分析认定。
  联合二井已开采+140和+117水平,+140水平采场又叫一水平,二十多天前炮班作业人员向生产班的股东反映,正在作业的采场有侵水迹象。矿长孙积梅带队到井下检查过,并当即作出决定前进。几天后,该土当头又发生过一次冒顶。从事故现场示意图上可以看到,该采场与老积水区在同一个水平,水平距离在最后一次测量时只有1,米,据有关知情人员反映,后来该土当头还进行了一段时间的生产,直至发现透水迹象后才停止,估计到透水时水平距离已经很近,+117水平作业点均与原老积水区不处同一水平。因而认定透水点为140水平已停采的老巷土当头。
  透水原因分析:由于乡镇矿山开采既无设计资料,又没有按要求进行掘进测量绘图,原老井被水淹没后,终止点的坐标不明,新开的土当头到了什么位置也心中无数,全凭作业人员的感观和直觉,不能科学地判断采场之间的安全距离。在接近积水区时,直至有水迹浸湿痕迹才意识到要停止开采。透水地点正屑于这种情况。团隔水矿柱已经很小,二十多天前之所以没有当即透水,是由于当时的隔水矿柱的抵抗力与积水压力处在极态平衡状况下,勉强维护—段时间,随着漫水的逐步加大,石膏遇水后结构强度降低,隔水矿杜的抵抗力逐步下降,当下降到一定程度时,平衡遭到破坏,在喜1水压力的作用下,冲开隔水矿柱造成了这次特大透水事故。

  九、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矿方和所有股东,由于利益驱动而违令强行开采。其具体表现在:
  1.有令不止,阳奉阴违。今年6月以来,市政府做出了对邵东的所有小石膏矿一律关闭的决定后,县政府依照指示及时做出了决定,并多次振员到该矿督查停产关闭情况,责令其迅速自行关闭两市镇人民政府于6月2日以两政发[2001]08号文对该矿下达了关闭矿井通知书。通知要求自6月2日起,解除内部管理班子,拆卸所有机械设备,铲平地面建筑,填平井口,并明确规定,如有违反,概由矿里承承担全部责任。联合矿二井矿主和股东不是积极执行县、镇政府的命令,而是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在政府管得严厉的时候,全停产两天,尔后采取白天停产晚上生产的做法,避开政府视线。进入7、8月份以来,其活动更加明日张胆,分成两班,实行昼夜生产。
  2、订立攻守同盟。组织村民到县政府静坐,公然对抗政府。7月5日.以联盟矿为首,包括联合矿在内的五个关闭对象矿有组织、有步骤地组织200余人到县政府门前静坐,打出“我们要饭呷”的标语,向县政府示威。并在内部规定,如果哪一个矿的法人被抓,一切开支由五个矿共同承担。在这次非法活动中,该矿出资三千元。
  3‘非法购置和加工爆破材料。2001年,月28日,县公安局根据市县政府要求对要关闭的石膏矿停止爆破材料供应后。矿里为了维续生产,通过两市镇丘田村村民贺响林等中介入多次从涟源、新邵县采石场非法购置雷管、导火索,先后几次到新邵和邵阳购置了成品炸药。
  4、发现不安全隐患不报告也不处理。透水土当头在事发前二十多天就有预兆,打工人员已报告该矿领导,矿领导也下井检查过,但都是敷衍了事,一是认为处理隐患要投入一大笔资金,二是错误地认为不是老窑水,三是不敢把真情实况向上级部门反映,侥幸从事,冒险生产。
  5、不具备开采所需要的基本安全条件和技术条件。由于丘田一带的石膏矿,历史上滥采乱挖而被河水淹没后,所剩资源都不完整。星星点点的边角废料都在积水区附近,无论在哪里开井采矿都将受到老空去压力水的威胁。这一点,作为在这一带办矿多年的矿主和股东都是清楚的。况且该矿原来的老井峒与现在的二井距离只有30米远,已经被水淹投,只是侥幸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开采况矿完全不具备安全条件。以孙积海为代表的矿管理班子都是农民出身,没有受过正规教育,对采矿安全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一无所知,矿里也没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既不懂开采时如何设置和保护隔水矿柱,也不懂得发现透水预兆时如何防治和处理,生产活动存在严重的盲目性。
  6、事故发生后,矿领导和股东不依照程序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全部负案潜逃,给事故抢险、调查增加厂难度,同时,县、镇两级。大量资金用于迫逃,扩大了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间接原因
  1、周边市县一些不法老板和商贩非法提供火工材料。邵东县公安局自5月28日停止对联合石膏矿二井停止火工材料供应后,安全副矿长孙尚云和生产副矿长孙正明等人提议购买“黑道”火药,经矿长孙极海同意后,孙正明、孙尚云积极活动,通过贺响林引路,与新邵的采石场老板侯如香(女)、汤宜成取得联系,从7月中旬至8月上旬,先后二次购回成品炸药11件,雷管1500发,导火索1000米。由于成品火工材料不够用,矿主老板挖空心思,又于8月10日左右到邵阳市储运公司购置了40件(每件奶千克)硝酸铵炸药原料加入一些添加成份私自制成土炸药,用于生产。由于这些周边市县不法老板和商贩非法提供火工材料,给该矿提供了违令生产的便利,使停产整顿工作和后期的关闭工作未能按照政府的要求到位。
  2.电力部门的工作没有和县政府保持一致。6月7日,县长冒国富在全县安全生产紧急会议上的讲话,非常明确地公布了按照省、市要求关闭的20个小煤窑、15个小石膏矿矿井名单,其中有联合石膏矿,而且规定了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其他单位不得转供电。到事故发生的当月,电力部门依然照常供电收费。由于电力部门未及时停止供电,为矿井生产提供了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7月16日两市镇政府对石膏矿停产整顿方案中明确要求两市镇电管站将生活用用电和生产用电分家,这一措施是制约矿井违令生产的强硬手段,但到发生事故时,供电方式依旧未变,生活和生产用电还是共用一个变压器,使得一旦对矿井停电就势必影响一片,未为日后的关闭工作清除好障碍。
  3.丘田村委会作为党的一级基层组织,工作未和政府保持一致,在政府做出关闭联合石膏矿二井的决定以后,不是积极做矿主和股东的工作,而是暗地支持矿主和股东的行为。在6月8日五个矿的联名报告上,村委会签署了意见,加盖了公章。矿井在停产整顿和关闭期间,采取明停暗不停的做法,做为村委会是眼皮底下的事情应该非常清楚,未加制止也没有向上级部门报告。尤其是7月5日.联合石膏矿二井等五矿纠集2阒多名群众集体到县政府静坐示威.村委会事先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制止,使他们对政府的指令更加有恃无恐。
  4.县煤炭石膏工业局是行业主管部门,未履行好自身的职责,该矿在发证审批过程中,虽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但只能属于缺乏前置条件审查的范畴,认定其合法性的依据是采矿许可证。煤炭石膏工业局一直将其视为非法矿对待,认识是错误的。从收集到的有关资料上表明,煤炭石膏工业局过去的做法又是将该矿列入了合法矿的范围。根据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邵政办发[1996]57号文件<关于印发(邵东县煤炭石膏工业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三项·负责煤炭、石膏资源的清理整顿”和第八项“负责煤炭、石膏企业安全培训和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各类煤矿、石膏矿的安全生产”之规定: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矿井正常生产时有管理职能,在政府做出关闭决定后有负责督查职能,到事故发生时,矿井仍在生产,督查工作没有到位。
  5.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批办审查过程中存在工作上的失误。事故井所处的地理位置在丘田地下水库周围,在这种高危地段批准从事采矿工作,无异于虎口拔牙。地矿部门批准开采资源时,要首先考虑其安全生产或交由有关部门审查安全条件。矿管办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仅凭矿里的一纸报告加盖了一个村委会的公章就顾理成章地通过市、省地矿部门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而且在短短的四个月时间里,又第二次增划了资源。按矿产资源内部的办证程序,手续是完备的,但调查组认为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失误。一是矿产资源部门在审定上报材料前,根据县里常规的做法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安全条件而实际操作中缺少了这个前置条件。二是在办证资料中证明,呈报工作全部由肖解中一人经办,未经当时的矿管办主任签字,很大程度上带有个人行为倾向。由于矿管部门的这些失误,使得一个原本不能批办的矿井合理合法地诞生了,为此次事故埋下了祸根。

  6.县、镇两级人民政府拽行关闭小石膏矿的指示行动不迅速,没有落实到位。在邵阳市人民政府下达·对邵东各类小石膏矿进行关闭的通知”精神后,6月1日两市镇政府下了停产整顿通知书,6月2日两市镇政府下了关闭令,6月7日与县政府签订了矿山安全生产环境治理整顿责任书,随后又着手做了关闭行动的前期准备工作,制订了详细的行动方案.原定7月23日下午关闭联合二井,方案拿出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并未组织实施。
  7月初,邵东县委、县政府将清理整顿关闭小煤窑和小石膏矿任务分为两片,并对两片的关闭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行动部署。主要领导力量也分为两片,一片是牛马司镇的所有小煤矿,省里点名要关闭,一片是两市镇的小石膏矿,市里明令要关闭。7月16日,县委常委赵德喜同志在两市镇主持召开了清整关闭小石膏矿的会议.形成了非法矿必须关闭,先吊证后依法关矿和向上级反映保留合法矿的统一意见。之后,两市镇专题向县政府提交了请求保留联合二井的书面报告。因矿主阻力很大,县、镇两级政府两次向市政府口头汇报保留合法矿的想法。市政府领导明确表示,关闭小石膏矿态度必须坚决。8月19日,市督查组成员、市劳动局矿山安全监察科科长陈雪峰同志还到该矿下井检查,督查不力,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
  县、镇两级党政领导前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吸取教训:一是对联合石膏矿二井以及其他一些石膏矿的安全隐患估计不足;二是对矿主阻力考虑过多,担心社会不稳定,故关闭不坚决。三是未走出依法行政的误区,要关闭的矿井,必须首先吊销其证照才能依法关闭,而吊销证照的权力在省直有关部门。这是对的,但对那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个体小矿山,县级政府有权决定关闭。这在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中早已明确,领导掌握政策法规不全面。

  十、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联合石膏矿不顾市、县、镇人民政府对小石膏矿清整关闭工作的三令五申,采取明停暗采、阳奉阴违的做法欺骗政府;内部采取私订攻守同盟,纠集群众到县政府静坐示威,威胁政府;发现安全隐患后不报告,隐瞒政府。事故发生后,矿领导和股东集体潜逃,嫁祸政府,由于上述一系列的无视政府行为,导致了政府的政令不能落实,工作不能正常开展,行政管理不能到位。因而,联合石膏矿二井为首的领导和有关参与人员都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建议司选机关对矿长孙积海、安全副矿长孙尚云、生产副矿长孙正明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2.在联合石膏矿二井违令强行开采活动中,为其非法提供火工料的新邵县采石场老板侯如香、汤宜成,联合引线的贺响杯,提供运输便利的肖爱国和为其提供40件(每件40千克)硝酸铵炸药主要材料的邵阳市储运公司有关人员以及公安部门查证的其他与该案有关人员都是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建议公安机关依照违反危爆炸物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另案查处。同时,对联合石膏矿二井参与非法购置、制作火工材料的孙积海、孙尚云、孙正明、孙金德、孙响民、孙顺民、孙红中以及查证与此案有关的其他人员,也是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建议公安机关依照违反危爆物品管理的有关案查处,与责任事故有关的人员可数罪并罚。
  3、刘新君,中共党员,两市镇丘田村党支部书记,对县镇两级政府要求关、停石膏矿的工作不主动配合,联合石膏矿二井违禁开采和少数村民聚众闹事不报告,也不制止,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是本次事故的重要责任者。建议给予其撤销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
  4、张容平,中共党员,事故发生时任两市镇党委委员,驻丘田村干部,2001年10月31日任两市镇党委副书记,对联合二井违令开采不严格监督管理和进行检查,事故发生后,丘田村支部书记刘新君于8月20日凌晨3时19分,电话向张容平报告发生事故情况,张没有及时向县、镇两级政府报告。凌晨6时54分,刘新君再次电话报告张容平时,张仍在家中,未及时赶赴现场救灾,工作严重失失职。建议给予其撤销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处分。
  5、李和平.中共党员,两市镇安监站站长,对该矿长期违令生产监督不力,对重大不安全隐患检查不细、监督不严,管理工作严重失职。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销站长职务处分。
  6、郑茂清,中共党员,两市镇电管站站长,有令不行,未严格执行镇政府的通知,对生活、生产用电未及时实行分离.致使联合石膏矿利用供电的条件继续违令生产而引发此次重大事故,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销站长职务处分。
  7、刘祖龙,中共党员,两市镇经委主任,作为工业生产主管部门的领导,对该矿处在独眼井生产、水患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而让其长期盲目冒险生产是失职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李际云,中共党员,两市镇分管工业的副镇长,对该矿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而让其盲目生产,对关、停小石膏矿的态度不坚决,对该矿在停产整顿过程中,长期明停暗不停的情况检查不细,监控不严,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销副镇长职务处分。
  9.李宜忠,中共党员,原任两市镇镇长,2001年7月28日调任邵东县物价局局长。李宜忠在任两市镇镇长期间,对市人民政府5月下旬关于关闭各类小石膏矿的通知执行不坚决,至7月19日仍签发向县政府提请保留县城规划区以外六个矿的报告。市政府领导在听取邵东县汇报要求保留这些矿时已明确表示,关闭小石膏矿态度必须坚决。但两市镇对关闭规划区以外的小石膏矿行动仍不迅速,给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0.王定松,中共党员,两市镇党委书记,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各类小石膏矿的通知执行不坚决,行动不迅速,7月16日召开联席会议,对已经宣布关闭的六个小石膏矿仍进行研究井要求保留,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石伯彪,中共党员,县煤炭石膏工业局副局长,对该矿周边存在严重水隐患威胁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行业管理工作失职。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2.叶永辉,中共党员,县煤炭石膏工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未全面、正确履行管理职能,监督检查不够,在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未严格督查落实,到事故发生时,矿井仍在生产,存在失职行为。建议给予其撤销局党委书记职务、行政撤销局长职务处分。
  13.肖解中,中共党员,县矿管办原分管发证的副主任,在该矿办理开采许可证时,未按要求进行前置安全条件审查,存在严重的
  个人行为,使一个不具备开采条件的矿井合法化,是引发本次事故的重大潜在因素。但鉴于肖于2001年7月因经济犯罪已被判刑,建议邵东县在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将这次事故的责任一并处理。
  14、陈雪峰,中共党员,市劳动局矿山安全监察科科长。在事故发生的前一天(8月19日)独自到该矿下井检查时,发现该矿违令生产不制止,也没有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下午5时临走时,还接受了矿长赠送给的500元现金,对该矿违令生产的问题负有督查不力的责任。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撤销科长职务处分。
  15、赵德喜,中共党员,县委常委,整顿石膏矿小组副组长,在市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关闭小石膏矿的情况下从地方利益出发,仍于7月16日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保留规划区以外的六个小石膏矿的意见,造成了市政府关于关闭小石膏矿的决定不能落实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6、龙琳,中共党员,县委副书记,整顿石膏矿小组组长,在市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关闭小石膏矿的情况下,从地方利益出发,仍于7月16日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保留规划区以外的六个小石膏矿的意见,造成了市政府关于关闭小石膏矿的决定不能落实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邵东县人民政府应吸取“8.20'’事故的教训,加大安全检查力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抓好全县的安全生产,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重大透水事故市、县联合调查组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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