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爆炸现场及破坏情况
1.1 爆炸现场
1.2 爆炸气瓶及残体基本情况
爆炸气瓶残体距爆炸点西南方向约5.6m,落在块石结构的墙根下,残体瓶口向上,瓶底向下,呈直立状,瓶体展开,内壁面向东。
爆炸气瓶的基本情况:气瓶编号02265,水压试验TPl8.8,公称工作压力WPl2.5,重量W45.1,容积V41.3,瓶体壁厚S4.5,气瓶制造代号JP,制造年月97.2,制造厂检验标记(检)。气瓶标注字样明显、清晰、完整。材质为碳锰钢、钢号为37Mn2A。
2 爆炸气瓶数据分析
对爆炸气瓶从轴向、,径向进行了密集点测厚,其数据见表1。
表1 爆炸气瓶数据
编号 |
壁厚(加mm) |
编号 |
壁厚(mm) |
1 2 3 4 5 6 7 8 |
5.1 5.7 6.3 7.3 6.4 4.9 6.8 6.7 |
9 10 11 12 13 14 15 16 |
7.1 7.5 7.3 6.3 5.3 5.2 5.5 5.6 |
(1)最小壁厚处于钢瓶腰部,即瓶口向下500mm处的断口边缘。
(2)最小壁厚处在同一横截面上,断口边缘处的壁厚由于爆炸瞬间的拉伸作用明显减薄。
(3)断口形态分析:①断口呈撕裂状态,颜色呈暗灰色纤维状,端口不齐平,而且与主应力方向呈45°夹角。②爆炸瓶体没有产生碎片。③气瓶内、外无明显腐蚀。④实测壁厚均大于气瓶标注壁厚。
光谱分析表明:爆炸气瓶的材质基本符合《规程》要求。
3 爆炸原因
气瓶爆炸的原因,一是气瓶超装;二为曝晒。
(1)原始钢印很清楚地标明,该瓶工作压力是WPl2.5。我国1979年4月25日公布第二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已取消了设计压力12.5MPa的二氧化碳气瓶规格。该瓶的流通已埋下了事故的隐患。
(2)原国家劳动总局1979年5月8日下达了(79)劳锅字31号文件《关于加强二氧化碳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重申取消1980年1月1日起设计的压力为12.5MPa的二氧化碳气瓶规格,制造厂不得销售,充装单位也不准以压力降为12.5MPa的气瓶改充二氧化碳。
(3)按上述文件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此类气瓶不应流通使用,更不能按工作压力为15MPa二氧化碳气瓶规定的系数(0.6kg/L)进行充装,否则将会严重超压。
(4)气温较高。当日气温33℃,且气瓶在露天仓库存放,时至中午阳光曝晒,使瓶内压力急骤上升,成为爆炸的触发源。
此次爆炸事故显然是由严重违反了《规程》要求,超装、超压、曝晒而引起的。
4 教训
(1)法规和标准已经明确规定,这种工作压力为12.5MPa的二氧化碳气瓶已不准生产、销售,但该类气瓶仍在市场上流通。要加强检验力度,从制造、销售、充装、使用、储存环节把关,杜绝不合格的气瓶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一经发现坚决销毁。
(2)加强法规、标准的学习和宣传,要将新的规定和要求普及宣传到基层,不能束之高阁。此次爆炸的责任单位、销售单位、使用单位除对法规、标准缺乏必要的学习之外,对新的规定要求一片空白,意识淡薄,增加了事故的概率。
(3)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的检验工作,是保证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这次二氧化碳气瓶爆炸事故,反映出充装单位基础工作薄弱,质保体系运转不正常、不健全。气瓶大循环、大流通使用状况很普遍。
(4)二氧化碳气体充装一般都不被重视,普遍认为二氧化碳气体危险性小,压力相应低,不易发生爆炸事故。但据笔者了解,将12.5MPa的气瓶充装二氧化碳的也为数不少。更有甚者,收集报废气瓶充装二氧化碳,这是很危险的,呼吁不要为利而干这些冒险的事情。
(5)近年来,气体供应站增加,但经销人员缺乏一定的培训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更谈不上有一定的气瓶知识;且气体供应站条件简陋,气瓶混存,管理混乱,什么样的气瓶都敢收。这次事故调查中发现,事故气瓶的产权、档案、登记编号缺乏追踪记录,无法确定气瓶的来源和产权单位,使事故调查没有划上圆满的句号。
(6)尤其是夏季,气温偏高,事故发生率相应提高。一定要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九章的要求,在运输、储存和使用中避免曝晒,妥善保管。超装隐患既存,曝晒一触即发,我们要从这次事故中接受教训,提高执行《规程》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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