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水泥台面与铁桶盖磨擦产生火源,引起火药爆炸,这也是该厂忽视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的必然结果。对此,该厂厂长陆某某、副厂长马某某负有重要的责任。
陆某某、马某某作为该厂主要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对新工人上岗没有要求先培训后上岗,致使该厂关键岗位上有多人没有取得认可证和合格证,不抓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管理制度松驰。造成干部职工安全观念淡薄,用铁质盖子作领盘,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上班的违章现象时有发生;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整致不力,造成引线车间工人长期用铁益做端盘,致使成为爆炸事故引发火源直接原因;更为严重的是陆、马二人为使鞭炮产品更加易燃、易爆和更响,擅自提高氯酸甲的用量,使之超过规定22%,从而加大了爆炸力,使这次事故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
陆某某身为厂长和厂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对有关文件、规定、制度贯彻落实不力,对上级指出的不准用铁盖作端盘工具的问题整治不彻底。马某某在工作中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对安全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工人的违章行为视而不见,不闻不问。陆、马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使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建湖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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