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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天柱县龙塘金矿“7·9”特大透水事故

一、企业名称
龙塘金矿。

二、经济类型
企业性质:个体。行业:黄金。
隶屑:无证矿山
主管部门:天柱县地矿局。

三、事故发生时间
2001年7月9日21时30分

四、事故地点
天柱县邦洞镇坑头矿区。

五、事故类型
透水事故。

六、事故性质
重大责任事故。

七、严重级别
特大伤亡事故。

八、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18人,伤2人。

九、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91、6万元

十、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该矿建于2000年1月26口,2000年11月开始生产黄金,矿长无矿长资格证,采取资人股方式,共集资96股(每股一万办该矿、该矿系独眼井,斜井掘进(坡度36度),以掘代从开工至今已掘进巷通530米,垂深160米。矿无采矿许可证,县地矿主管部门于2000年2月24日、2000年3月18日、2000年3月28口二次下达停产:整改通知书,为得以继续生产.该矿便与有采矿许可证的布亚冲金矿(该矿没有矿山实体)达成挂靠协议,得以继续生产直至发生事故。
1998年上半年,天柱县坑头布亚冲金矿的法人代表朱易华以贵州省天柱县恒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办采矿许可证,于1998年11月23日省地矿厅向其发放采矿许可证(证号5200009810118),但该公司在所核定的矿产资源范围内没有建设矿山。2000年5月该公司又以天柱县坑头布亚冲金矿名义于7月7日向县地矿部门申请扩大采矿范围,2000年7月25日经省地矿厅批准并发放了采矿许可证证号526272900068(1—1)同。朱易华两次得到采矿证后,在所核定的范围均没有开办矿井,而是与原已在该矿区采矿的无证的9个独眼井签订承包合同,并获得股份作为回报。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01年7月9日19时,洞长郑泽昌、安全员杨长富向矿长杨丕全反映洞内第四平台右叉约10米处渗水比平时大,没有引起重视。其后,安全员杨明高出洞时找到矿长杨丕全反映洞内水大。20时50分,杨丕全下洞查看井下情况。21时,白班下斑人员朱立平、金文固等7人行至距4平台10米处发现巷道右侧有一股酒杯口租水向外涌出,当行走到三平台时,平台上的绞车工问道,下面是否在放炮,朱立平回答说没有,当其回头看时,下面正在冒“雾气”,他们挂好车后就上车前行,当车行走10多米远时,就感到一股很大的气流直扑过来,随后巨大的水流把他们卷入水中。透水事故发生了,造成死亡18人,伤2人。
事故发生后,省、州、县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连夜赶赴现场,黔东南州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副州长梁承祥同志,立即率州安委、公安、监察等部门同志赶赴现场;天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在事故发生后一个多小时就赶到了现场,并立即组织力量,展开抢险和对伤员的救治工作。在做好抢险及善后工作的基础上,由省经贸委牵头,组成省、州”7.9”特大事故调查组,对此次事故的性质、原因、责任展开了调查。

十一、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
(一)直接厚因
1.与事故矿井相邻已停产的8个矿井积水几万立方米,并相互贯通,发现有透水预兆,没有采取撤离、避让等断然的安全措施。
2.事故矿井巷道与相邻矿的巷遭安全距离不够,在水压作用下,酿成透水事故。
(二)间接原因
1.该矿为独跟井生产,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投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管理极其混乱,工人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素质低、自我保护意识差。该矿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冒险蛮干,违章指挥,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坑头矿区管理混乱。布亚冲金矿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没有进行采矿生产,而是仅凭一纸承包合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包括事故矿井在内的无证开采的10个独眼井:这些矿井大部分井下贯通.安全隐患严重,
3.坑头矿区黄金指挥部(县地矿局派驻坑头矿区的管理单位)负责坑头矿区安全生产上作,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落到实处,对坑头矿区独眼井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进行生产,以及井下巷道相互贯通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采取得力措施予以治理:
4.县地矿局既是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又是黄金生产主管部门。制止无证非法开采不力,布亚冲金矿与坑头矿区无证金矿签订承包合同,非法转止采矿权 县地矿部门没有制止,监督管理不力。并收取税费,客观上对非法开采起到保护作用。作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对坑头黄金指挥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没有落到实处:
5.县安全监督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没有严格依法行政,对坑头矿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安全事故壹处力度不够。
6.县政府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包保”责任制,没有把坑头矿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与邦洞镇政府签订的安全日标考核中。造成了该地区安伞管理上的“条”、“块”分割。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开会多,落实少,监督检查不力;

十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 龙塘金矿矿长杨丕全,无矿长资格证,违法无证独眼井开采;在安全管理人员已报告有危险预兆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避免事故;拒不执行有关部门停产整顿的指令,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2.布亚冲金矿法人代表朱易华,在取得采矿权后,没有进行矿山开采,而是与矿权范围内10个无证非法金矿签订合同,违反矿产资源法非法转让采矿权规定获得干股,使非法无证矿得以生产和经营,对协议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力,未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洞长郑泽昌,是洞内生产主要负责人,得知洞内发生严重渗水,有重大透水危险的情况下,未果断采取措施撤离现场人员,冒险作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新陶黄金管理指挥部负责人杨灵平,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坑头矿区乱采滥挖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独眼井非法开采制止不力,对多个矿井相互贯通,雨季隐患严重末引起高度重视,对坑头片区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情况,严重失察,工作作风漂浮,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5.县地矿局作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和黄金生产主管部门,对采矿证的申办和使用审核把关不严,对布亚冲金矿取得采矿证后.与无证矿签订合同,非法转让采矿权不予制止,反而默认。该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对坑头片区黄金矿独眼井开采和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没有采取措施予以关闭。局长龙宜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副局长潘首鹏分管黄金生产安全工作,井兼任新陶黄金管理指挥部指挥长,对此起事故负重要领导和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副局长杨秀权分管发证工作,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县劳动局安全监察股作为矿山安全监督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事故查处工作力度不够,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坑头片区金矿检查不力。股长刘堂增,对此次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警告处分。
7、天柱县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抓得不实,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包保”责任制,对坑头矿区金矿存在的重大隐患监督检查、治理整顿不力。县长杨宏远,全县安全生产第一责此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副县长分管矿管和安全工作,对此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十三、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郎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汀泽民总书记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要以“三个代表”的要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理顺安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包保”责任制。
2、要对全县矿山进行停产整顿,对于无证的、不具备基本安全井尤其是独眼井一律予以封闭;有证矿井经过整改达到要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3、坑头矿区黄金矿(包括国营矿山),均为独眼井开采,且井下巷道贯通,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县人民政府要对这片区矿井予以封闭,请有关专家论证后,统一规划布局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采。
4、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和教育工作,督促和帮助矿山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抓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5、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凋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要故原因的基础亡.依法壹处有关责任人,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于隐瞒不报事故的矿山企业,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省人民政府黔府专议11998)57号会议纪要,要求省国土资源厅要考虑天柱县金矿资源具有勘查工作程度低、资源情况变化大和较为零星分散的特点,简化办证手续和程序,发放采矿许可证。但鉴于当前我省安全形势严峻,事故多,省国土资源厅今后发证,还是应该严格按照办证条件,依法严格把关,不宜简化,同时要加强对持证单位持证期间的监督管理。
7.要加强安全专门机构的建设。黔东南州要按照省编办发[2000)68号《关于加强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和对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的通知》的要求,切实理顺安全管理机构关系,充分发挥职能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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