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08年7月25日凌晨3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沿九华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奥顿酒店路口时,与沿北京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的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碰撞,造成驾驶人李某某受重伤、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驶货车逃逸。当日7时45分,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通过视频监控破获此案。
案例分析
李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通过奥顿酒店路口时,由东向西方向的交通信号灯是红灯,但李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过路口。在本起交通事故认定中,事故处理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由于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及时对王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款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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