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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林煤矿“11.16”顶板运输事故

2008年11月16日8时40分,江西省煤矿建设公司第一工程处中林煤矿(以下简称中林井)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86.7万元。

  一、矿井概况

  中林井位于樟树市经楼镇境内,属国有企业,2000年租赁承包给个人经营,2006年开始白水仔、付林涛成为主要控股人。根据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赣煤集团办字[2007]376号文中关于“矿建公司所属中林煤矿资产划归江西新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决定,江西新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1月委托给江西省八景煤矿管理,八景煤矿向中林井派出了4名管理人员分别任井长、生产井长、技术井长和安全井长,对中林井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管理。
  中林井于1990年12月建井,1995年投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矿井证照齐全。

  二、事故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大工叶继祝和小工黎荣权冒险进入空顶区作业,被冒顶垮落的煤压埋窒息致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井部跟班干部彭海儿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人员进入危险区作业,且没有安排作业人员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2.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在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危险区作业。
  3.采用不正规的采煤方法。
  4.没有执行八景煤矿下达的停产指令。

  三、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未执行八景煤矿下达的停产指令,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 叶继祝,大工,违章进入危险区作业,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被冒顶垮落的煤压埋窒息致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黎荣权,小工,违章进入危险区作业,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被冒顶垮落的煤及接顶的钢轨压埋窒息致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3.彭海儿,中林井股东之一,负责矿井工资定额工作有煤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在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人员进入危险区作业,且没有安排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何冬元,中共党员,中林井井长,负责全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执行八景煤矿下达的停产指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并建议撤销其矿长安全资格证。
  5.欧阳增川,中林井采掘四区区长、包工头,事故当班跟班,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是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没有坚决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6.邓龙保,中林井安全员、瓦斯检查员,负责事故工作面安全检查、瓦斯检查工作。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没有坚决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决定给予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7.涂传龙,中林井生产副井长,负责矿井生产、机电、运输、顶板管理工作。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顶板管理不到位,没有执行八景煤矿下达的停产指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8.中林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没有执行八景煤矿的停产指令,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于2008年11月16日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中林井1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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