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主要情况
2006年10月30日16时许,大线沟金矿新源坑3班班长徐永清带安全员(专职)李太光和运搬工白山、孙运华3人按照当天坑口生产计划到400米中段C-21线采矿场7号放矿斗处进行放矿作业。19时许,360米中段混凝土人工假底突然坍塌,将正在下面作业的白山、徐永清、孙运华困于井下。
事故发生后,桦甸市黄金有限责任公司及桦甸市、吉林市政府分别紧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抢险救援。10月31日13时35分,被困工人白山被救出,但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无效死亡;11月4日11时26分和19时03分,被困工人徐永清、孙运华的遗体先后被找到,并运出矿井。
二、事故的主要原因
该矿发生事故的400米中段C-21采场,长120米左右,采用外来料人工假底充填采矿法,上向分层爆破落矿,人工运搬;矿体厚度1.5-2米,矿块高40米。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该采场7号放矿斗两侧,距360米中段底板向下3米左右,该处矿脉宽1.5米左右,塌落长度在15米左右。经过技术勘察分析,认为事故主要原因是由于局部地压加大,该处采场围岩不稳固,上下盘围岩脱落,导致混凝土人工假底及上一中段充填料突然冒落产生冒顶片帮事故。
三、要求
针对这起重大事故的发生,以及进入10月份以来我省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上升的严峻形势及年底前各项工作接近收尾,容易导致思想麻痹和安全警觉放松的实际,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及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近期要对所有使用混凝土人工假底技术采矿的非煤矿山企业人工假底的安全状况及生产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对没有设计方案、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管理有漏洞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整顿,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二)要进一步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这起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自认为凭借自身力量就可以胜任救援工作,未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直到感到自身力量不足时才报告当地政府,给抢险救援工作造成了被动,教训十分深刻。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务必要以此为戒,凡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人员被困等未遂伤亡事故),都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延误。
(三)要举一反三,结合对取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复核工作,加大对采空区、露天边坡、尾矿库、炸药库(地下发放站)及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系统等重点部位检查监管的力度,对安全生产条件下滑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确保生产安全。
(四)要有针对性地抓好冬季生产及年底前事故预防工作。特别要严格对季节性生产企业停工前安全检查、露天道路运输防滑、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到位及履行职责情况等重点工作的检查,督促企业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安全预防措施,切实增强企业及从业人员预防和抗御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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