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
1993年6月21日,勃利县钢铁总厂炼钢分厂二号电炉第一作业班,6点25分许,二号电炉第三炉钢进行第二次加料后,炉盖旋转尚未回位时,突然发生爆炸,将正在炉前作业的班长刘志刚、炉前工郑利、炉前工关广范、天车工孙山、炉前工王喜炸成重伤。在送往医院抢救中,刘志刚、郑利、郑广范因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由于投进炉内的废钢料中混入可爆物,引起爆炸。
(二)主要原因
1、由于上料工系山东省新泰市劳务队组成,新工人成分多,安全意识不强,违章装料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可爆物混入料筐中。
2、工人夜班作业至凌晨,出现疲劳现象,上料工上料把关不细,混入可爆物。
3、该厂对有事故隐患的上料工序缺乏有效的、严格的控制手段和监督措施。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一)事故教训
1、企业管理和安全监督不利,措施还不完善,造成管理环节中出现纰漏,事故隐患不能彻底杜绝。
2、由于上料班工序的工人调换较频繁,培训工作难度较大,工人操作水平和技术素质难以适应生产需要,以致于工人不能认真地兑规作业,造成事故发生。
(二)防范措施
1、充分提高认识,举一反三,针对这起事故,对全厂各级领导进行一次深刻的教育,不断增强全厂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感。
2、对这起事故在全厂职工中开展案例分析及现身说法教育,严格贯彻规程,杜绝“三违”,兑规作业。
3、以安全科为主要牵头单位,再次在全厂开展“三级安全教育”,使工人的技术素质、操作水平不断提高,以能适应生产的需要。
4、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责任制,不断增强广大干部和职工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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