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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经过

  2006年2月23日中午12点35分,停放在新靖镇中山停车场的一部东风乘龙自卸载重车在调试车厢升降过程中,碰触吉三线35KV线路,坐在驾驶室上的正、副驾驶员发现车厢碰触导线后,慌忙分别从两侧车门跳出,正驾驶员见到车辆四只车轮不断冒出火花,又返回驾驶室操作开关欲复位车厢,但左手刚碰车门拉手就触电仆倒在地。待线路停电后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到医院时经医生诊断已宣告不治身亡。

  二、事故调查

  13点40分接到新靖供电营业所电话事故报告后,由公司生技部和安监部组成调查组,赴事故发生点进行事故调查取证。事故车辆车牌号为WJ16-电1356,系东风自卸载重型,车高3.1米。取证时车厢已复位,铁质厢顶升碰导线部位呈电弧烧伤烙印,四只车轮着地部分因接地短路放电胶质烧焦脱落。吉三线35KV线路4-5#杆之间A相导线接地短路处烧毛严重损伤,通过肉眼观察导线截面损伤达30%以上。经实地测量停车点导线对地距离仅为4.88米,围墙外未筑高地导线对距离为7.3米。触电者已由副驾驶员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据停车场业主邓安才称,事故前他在屋里烤火,由于听到汽车发动机声,他从屋里走出来看是否有新的车辆进出,刚出门就听见上空连续发出巨响,只见WJ16-电1356车升起后的车厢因碰触导线弧光不断,四只轮胎伴随着火花不停的冒出黑烟,,接着正、副驾驶员分别从驾驶室左右门跳出来,但正驾驶员不知何故又返回去开车门,左手刚碰到车门拉手就倒下了,倒下后他挣扎爬出两步就动不了。站在我不远的副驾驶员想进去救他,我看到车厢顶的导线还有放电,就死死的拦住他并叫人向供电营业所汇报,直到供电营业所的人来到证实已经停电我才让他们抬触电者去医院抢救。就在这时,县人民医院通知业主,触电者运到医院后经医生诊断已经不治。事后经调查核实,WJ16-电1356车为套牌车,身穿武警制服的正、副驾驶员均为假军人,触电死亡者叫黄玉良,32岁。副驾驶员叫黄海军,27岁,均系博白县三滩镇守育村桥子湖屯农民。

  三、事故分析

  根据调查分析,此起触电死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中山停车场承担,死者应承担次要责任,我公司也可能因对线路监管不位为名涉及民事诉讼,理由:

  1、吉三线35KV线路于1974年就投入运行,而中山停车场在2004年初才办取“两证”。根据《电力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厩和电缆通道。显然,中山停车场在输电线路保护区内占用土地,已构成侵占电力设施用地行为。

  2、吉三线35KV线路5-6#杆导线原对地垂直距离7.3米,符合电力技术术安全规程所规定的距离.但中山停车场征地后,未与供电部门协商,筑高宅基2.42米造成导线对地垂直距离升至4.88米,是诱发事故的主要因素。根据《电力法》第七章第五十五条规定:电力设施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至今,我公司尚未接到中山停车场的任何协商建议,故中山停车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筑高宅基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3、触电死亡者黄玉良,安全意识薄弱,自我保护意识差。在调试自卸车厢时不注意线路高度,造成车厢碰触带电导线,在逃离危险区后,又返回驾驶室操作开关,导致本人触电死亡。

  4、此起事故也暴露出我公司线路管理单位执行巡视制度不力,措施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隐患和通知业主,以致我公司在这次事故中将发生的民事诉讼中可能承担管理不到位之责。

  四、对策措施

  1、针对违章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构建筑物日益严重的事实,重新拟文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县建设局和国土局致函处理,以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下一步处理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构建筑物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2、进一步深入普及《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和安全宣传专栏进行宣传电力法律法规,要做到《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家喻户晓。

  3、主动与城建、国土等部门联系,共同协商,对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构建筑物已办取得“两证”的住宅户,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同时,在以后的城建规划时,供电部门应参与会签,这样才能避免类似2.23事故的发生.

  4、各线路管理单位必须按严格执行线路巡视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排查和处理,并做好巡视记录和隐患处理记录,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不同分别向当地派出所和公司安监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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