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3日,耒阳市公平镇三矿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人,直接经济损失245万元。
一、事故概况
1.企业名称:耒阳市公平镇三矿。
2.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3.事故时间:2007年8月23日21时。
4.事故地点:+85水平西三石门6煤沿煤上山+109m标高处。
5.事故类别:瓦斯爆炸事故。
6.事故伤亡情况:死亡6人。
7.直接经济损失:245万元。
二、事故单位概况
㈠企业(煤矿)概况
公平镇三矿为私营企业,1985年建井,1987年投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为1万吨/年。企业法人代表陈毕华,矿长周巩根。
矿井位于耒阳市公平镇鲁塘村,北距耒阳城区25km。矿井有简易公路西行5km即达107国道,与京珠高速公路及京广铁路互通。
至事故发生时煤矿持有“五证一照”:采矿许可证(证号4300000720269,有效期为2007年5月--2010年5月)、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X180407048Y2G1,有效期为2007年7月6日--2007年12月3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湘MK煤安许可证字[2005]1521号,有效期为2005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0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300002200774(1-1)、矿长周巩根取得了矿长安全资格证 (证号A050384)和矿长资格证(证号0504127)。
煤矿共有股东5人,股金763万元,其中周巩根207万元、陈毕华198万元、周文根198万元、曾育化80万元、蒋从文80万元。
矿井现有作业人员约40人,分三班作业,每班8小时。
(二)矿井基本情况
1.矿井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及顶底板情况
矿井位于郴耒煤田白沙向斜西翼的南端,坦里井田的南部,觉光寺井田的北部。矿区构造为一单斜构造,地层走向NW—SE,倾向NE,倾角25°一35°,煤矿范围内未见大的断层和褶皱,地质构造简单。
矿区内有2、3、5、6等煤层,其中5煤局部可采,煤矿主采6煤层,平均厚度2.0m。煤层一般无伪顶,直接顶为厚度约lOm的粉砂岩,属易冒落的Ⅰ级顶板。老顶为细砂岩,属不易破裂的Ⅲ级顶板。直接底板为厚约5m的石英砂岩,岩石硬度大,不易底鼓,稳定性良好。
2.矿井瓦斯等级
耒阳市公平镇三矿2006年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测定瓦斯相对涌出量11.43m3/t,湖南省煤炭工业局以湘煤行[2007]24号文批复衡阳市72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该矿鉴定结果为高瓦斯矿井。
3.矿井开拓情况
矿井采用一对斜井开拓(主井井口坐标X=2902852.9,Y=38389827.7,井口标高+199.13m,井底标高+83.6m,井筒方位为NEl8°。风井井口坐标为X=2902626.6,Y=38389826.5 ,井口标高+196.52m,井底标高+86.3m,井筒方位角为NE72°)。主、风井落底后,通过井底车场、穿煤石门和+85大巷互相联通,形成简易生产系统。
主井在+85水平落底,进入6煤层底板, +85水平大巷往南布置向顶板方向穿层,在距东二石门20m处穿过6煤层,进入6煤层顶板, +85水平大巷南段布置在6煤层顶板和5煤层底板之间。
+85水平大巷东西两侧布置了8条石门(由北往南依次命名为东一石门、东二石门、西一石门、西二石门、东三石门、东四石门、西三石门、西四石门),向东布置的石门主要开采5煤层,向西布置的石门主要开采6煤层。
4.矿井通风情况
该矿采用中央边界式通风方式,主扇工作方式为抽出式,主井进风,风井回风。风井安装两台功率为15kw的主要通风机。
矿井总进风量237m3/min,总回风量249m3/min。矿井主要通风路线为:主井→+85水平井底车场→+85水平石门→+85水平大巷→风井井底→风井。
井下沿+85水平大巷布置了8条石门,都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采用局扇通风,其中有7个石门安装了局扇,前一个工作面的回风串入下一个工作面,形成大串联通风。事故工作面西三石门为第5次串联。
5.供电系统
矿井地面为单回路供电电源,有一台150KW柴油发电机作备用电源。
井下供电从地面沿主斜井铺设2趟低压380V回路电缆,井下配电硐室配电开关无接地装置。局扇和煤电钻电缆为非阻燃矿用电缆,局部通风未实行“三专两闭锁”,煤电钻无综合保护装置。
6.矿井安全管理机制
该矿设有矿长(周巩根)1人,负责煤矿的全面管理工作;设有安全副矿长(伍允飞)1人,兼生产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负责井下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设有值班长3人,负责矿井各班现场安全管理兼瓦斯检查。
(三)事故地点概况
矿井主要生产水平为+85水平,事故当班,井下安排了2个工作面作业,即+85水平西三石门沿煤上山掘进、+85水平西四石门沿煤上山巷道维修。
事故发生在+85水平南大巷西三石门沿煤上山+109m 标高处。该巷道于2007年初开始施工,在+85水平大巷距东四石门以南60m处向西开门,从顶板穿过6煤层进入底板,从6煤层底板向南掘岩石上山15m揭煤,再沿煤向北掘沿煤上山,上山坡度8—150,至事故当班,沿煤上山共掘进50m。为便于溜煤与行人分开,在岩石上山往上12m处布置一个溜煤天眼与上部煤上山贯通。
沿煤上山的支护形式为梯形木棚,靠近工作面段为侧山棚,规格为上宽1.4m,下宽2.0m,净高1.6m。施工工艺采用煤电钻打眼,爆破落煤。
工作面采用局扇压入式通风,进风流为串联风。通风路线是:安装在+85大巷的局扇→风筒→西三石门→岩石上山→沿煤上山→工作面;泛风流从沿途返回至+85大巷。
(四)安全监察监管情况
2007年以来,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衡阳监察分局于2007年1月28日、4月18日、6月28日先后三次对该矿进行安全监察,提出了该矿在证照、串联通风、局部通风、瓦斯检查、安全监控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同时将所有执法文书以4号函、24号函的形式移送了耒阳市煤炭局。
衡阳市煤炭局于7月3日到该矿进行安全检查,提出了串联通风等七个方面的安全隐患,并责令煤矿于7月20日前整改到位。
耒阳市煤炭局于7月16日对该矿进行了安全检查,提出了工作面微风作业等四个方面问题,并责令煤矿于7天内整改到位。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1.事故发生经过
由于受9号台风的影响,衡阳、耒阳两级市委、市政府于8月18、19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防台风确保煤矿安全工作”,明确规定所有煤矿在8月19-24日全部停产撤人,台风过后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恢复生产。公平镇三矿接到耒阳市政府停产指令后,于8月21日和8月22日停产两天,8月23日8点班未经批准恢复生产。
8月23日中班(16点至24点)全矿共有11人下井,其中值班长1人,作业人员10人。井下安排了2个作业地点,即西三石门沿煤上山和西四石门沿煤上山。16点左右,值班长伍德成分工,安排曾友元、曾德旺、曾雪云、曾友福、刘功财、阳甲民到西三石门沿煤上山掘进,大工江富祥带领3名小工在西四石门沿煤上山搞维修。
16点30分点左右,作业人员陆续下井。17时左右由于主井矿车掉道撞断电缆,造成全井停电。伍允飞派电工伍绍云和梁凤华下井处理。
伍德成等人来到西三石门后,发现井下停电,局扇停开,就安排作业人员在沿煤上山距档头面10多米远的地方搞维修,自已返回地面。大约18点30分,作业人员回到大巷等班中餐。
19时30分左右,井下电缆修好,梁凤华出井汇报,伍绍云留在井下。地面送电后,伍允飞安排伍绍云将井下局扇开启,并要伍德成下井检查瓦斯。
吃完饭之后,大约20点左右井下来电了,井下作业人员立即开启局扇,恢复通风,进入工作面,并在工作面用煤电钻打了3个眼,装好药,联好线。伍德成到达工作面后检查了瓦斯,对作业人员说:“里面瓦斯超限了,但不要紧”。大约21点左右,伍德成将工作面作业人员撤到距挡头20m巷道转弯处,然后起爆,随即发生瓦斯爆炸。
坐在最外面的小工曾有元倒地后,意识到发生事故了,迅速沿巷道底板爬到大巷,并于22时左右走到地面,向矿长周巩根汇报,说西三石门沿煤上山发生了事故,有6人被困工作面,生死不明。
2.事故抢救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周巩根和伍允飞立即组织10余人迅速下井抢救,到达西三石门沿煤上山口时,发现风筒全部被烧坏,于是安排人员从地面运来风筒,并逐个地往里接好。在接近溜煤天眼的位置,发现有2人倒地,已遇难,便立即将2人运出。抢险人员继续往里搜救时,感觉空气质量越来越差,呼吸困难,被迫中止抢救工作。
期间西四石门煤上山的4名作业人员,感觉巷道中空气质量不好,头晕胸闷,便撤出工作面,来到大巷,发现大巷中有很多矿灯在闪,意识到发生了事故,便一同加入了事故抢救工作。
安排抢险人员下井后,周巩根打电话向耒阳市煤炭局和公平镇煤管站报告。23时58分,耒阳市煤炭局副局长陶方球向白沙矿区救护大队电话求援,白沙救护大队8名队员立即出动,于24日1时20分赶到了事故矿井。
与此同时,耒阳市人民政府启动了应急预案,成立了抢险指挥部。
救护队在了解并分析情况后,按照指挥部决定,立即下井进行搜救。
1时30分,白沙矿区救护大队7人下井侦察,在主井井底车场矿车内看到2名遇难者尸体。在西三石门回风侧测得CH4浓度0.25%、CO浓度55 PPm、O2浓度20.5%、温度22℃,越往里走有害气体浓度和温度越高,在溜煤天眼附近发现被遗失的胶鞋和矿灯。在煤上山变坡处发现第3名遇难人员,头朝出口,俯卧。在往前3m处,发现第4、第5名遇难人员,并排倒在一起,其中靠左帮一名向外仰卧,中间一个身体弯曲向外俯卧。在往前6m处发现第6名遇难人员,向里俯卧。6名遇难人员均衣服被烧,皮肤脱落。在往前5m巷道拐弯处发现一个放炮器和一台煤电钻,继续往前12m处有8m左右的巷道部分垮落,救护队员无法进入,但从右帮上部往里可以观察到档头面。2时50分侦察工作结束。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后,救护队员于6时10分将6名遇难人员尸体运出井口,至此,抢救工作结束。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这起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5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事故当班,因井下停电,工作面停风3个小时,巷道内瓦斯积聚。
2.恢复供电和通风后,巷道内瓦斯没有得到有效稀释、浓度仍在爆炸范围之内,作业人员直接进入工作面。且值班长检查瓦斯后,明知巷道内瓦斯超限,仅将作业人员撤至距工作面20m处,就违章放炮。
3.煤矿使用不符合矿用标准的钢丝塑套线作放炮母线,两根放炮母线表皮损坏严重,多处裸露和明接头,放炮时,在沿煤上山+109m标高处明接头与裸露处碰撞产生火花,引爆瓦斯。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煤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令,违法组织生产。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衡阳监察分局于2007年元月18日、4月18日、6月28日先后三次对该矿进行安全监察,提出了该矿在证照、串联通风、局部通风、瓦斯检查、安全监控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衡阳市煤炭局于7月3日到该矿进行安全检查,提出了串联通风等七个方面的安全隐患,耒阳市煤炭局于7月16日对该矿进行了安全检查,提出了工作面微风作业等四个方面问题,上述部门都提出了整改时间和要求,但煤矿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一直违法组织生产;8月20日,为防止台风造成淹井事故,耒阳市下达了停产指令,煤矿未经验收和批准于8月23日擅自恢复生产。
2.煤矿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配备不齐,没有专职瓦检员和放炮员,未落实“三人联锁放炮制”,由带班长兼瓦检员和放炮员。
3.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局部通风管理混乱。矿井主扇功率只有15kw,总进风量237m3/min,井下没有布置总回风巷,+85大巷东西两侧布置多达8条石门,共安装了7台局扇,工作面风量严重不足,局扇打循环风。所有工作面没有形成独立的回风系统,实行大串联通风,
4.煤矿安全管理混乱。没有制定和落实停送电制度,井下停电后既不及时启用备用电源,也不通知井下撤人,恢复送电没有遵守相关规定;局扇没有设专人管理,随意停开;没有制定和落实排放瓦斯制度; 由于受9号台风的影响,煤矿停产2天,8月23日8点班恢复生产前没有制定任何复产措施。
5.安全培训不到位。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上岗培训,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能力差。事故当班职工在井下停电停风后不主动撤离工作面,送电后违章进入没有排放瓦斯的巷道,对瓦斯超限放炮的违章行为不制止,放炮时不按要求撤至安全地点。
6.煤矿安全投入不足。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布置井巷工程,采掘工作面布置不合理,通风系统不完善;没有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配备不足,安装不到位,使用不正常,事故工作面没有安装甲烷传感器,煤矿停产后,由于担心雷击关闭了监控系统,至事故发生后才开启设备;井下使用的设备和电缆有部分非矿用产品,如使用钢丝塑套线作放炮母线,且多处破损。
7.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公平镇政府没有认真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和市委市政府停工停产指令,没有督促煤矿制定和落实复工复产措施。耒阳市煤炭局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煤矿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没有对煤矿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
1.煤矿要认真执行煤矿监察监管部门指令,严禁违法组织生产。凡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整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复工复产要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批准。
2.煤矿必须健全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要按规定配齐特殊工种,设专职瓦检员、放炮员,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3.要完善矿井通风系统,更换大功率主要抽风机,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井巷布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采区要实行分区通风,工作面要杜绝不合要求的串联通风。要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选择局扇,并设置管理牌板,配专人管理。风筒要接到工作面,保证工作面风量满足安全要求。
4.要加强煤矿现场的安全管理。井下要实现双回路供电,停电后要及时撤人,并启用备用电源;局扇停开要制定专门措施;要制定和落实瓦斯排放制度;煤矿复工复产前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5.煤矿要加大安全投入。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布置井巷工程,完善通风系统;完善安全监控系统,按要求配齐各类传感器并安装到位,充分发挥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井下设备电缆等必须选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严禁使用钢丝塑套线作放炮母线。同时要经常保证设备的完好。
6.要加强对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所有从业人员都要进行安全教育和上岗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能力。
7.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公平镇政府要认真督促煤矿严格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耒阳市煤炭局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监察指令,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并对煤矿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认真复查。耒阳市人民政府要督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违法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要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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