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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砟子煤矿“7•1”顶板事故

  一、事故简况
  事故单位:通化矿务局砟子煤矿
  企业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事故时间:2002年7月1日15时45分
  事故地点:砟子煤矿竖井-7114N采区213队四分层下顺掘进工作面
  事故类别:顶板
  事故伤亡人数:死亡3人,重伤1人,轻伤1人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二、矿井概况
  砟子煤矿竖井始建于1955年12月,1958年9月1日正式投产,设计能力为45万吨/年。经1989年技术改造和1991年改扩建,目前的设计能力为120万吨/年,实际生产能力为70万吨/年。
  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阶段开拓;采煤方法为水力采煤(非正规);提升方式为箕斗、水力提升;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边界抽出式通风,2K60—11—NO.24主扇两台(其中1台备用)、KZS—No.28主扇2台(其中1台备用),矿井总入风量为6815m3/min。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煤尘爆炸指数为29.95%,具有爆炸危险性。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02年7月1日7时30分,213队白班共出勤5人(班长张志喜,工人薛友臣、赵军、许成波、曹彦甫),8时入井到达工作面,开始正常掘进作业。15时10分左右,放第三遍炮之后,工作面正常要水出货,张志喜和赵军在工作面找腿窝。在曹彦甫找水回到工作面时,就听‘轰’的一声响,顶板冒落,曹彦甫背部被掉下的梁子压住,腿被小杆及货压在溜子槽沿上。许成波腰部以下被埋住,其余三人均被埋在里面。曹颜甫将腿从溜子槽上移出后,到距他3米远的电话处向井口调度做了汇报,之后到下部的掘一队去喊人。
  16时,抢险救援人员赶到事故现场,迅速展开救援工作。工人许成波被埋地点位于从工作面往外9米(11架棚),距最外部冒落点以里2米处,其腰部以下被冒落的顶板及浮货、小杆埋住,人还能说话。救援人员立即对巷道周围进行加固处理,并决定套小棚前进。21时10分,将许成波救出,许右腿骨折。23时05分将班长张志喜扒出,已死亡。23时20分将薛有臣扒出,已死亡。由于巷道冒落区空顶面积大,且有冒落的大块岩石,安全性极差,为了防止在抢救事故中再次发生事故,抢救组决定先给棚打木垛,出货救人,到7月2日11时将工人赵军扒出,已死亡。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工作面空顶,直接顶离层下沉,一块巨大的细粒透镜体(孤石)冒落,产生巨大冲击力,推倒棚子。
  (二)间接原因
  1、工作面施工质量差。支护缺构件,用小杆和杏条刹帮顶,未和帮顶接实,使工作面的棚子支护缺乏整体性。
  2、违反作业规程。工作面放炮后,未使用前探梁或临时支护进行超前支护。
  3、矿、井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隐患排查制度执行不认真,没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井下存在的隐患;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贯彻和落实制度;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不力。

  五、事故教训
  此次重大顶板事故要从以下几方面认真吸取教训。
  1、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工作面的顶板管理,严格按质量要求施工。如果执行了“敲帮问顶”制度以及必须使用前探梁或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和“严禁空顶作业”的规定,就不会发生这起事故。
  2、如果放炮后认真检查原有棚子质量,采取有针对性加固措施,补齐构件,刹实帮顶,就有可能避免这起事故的发生。
  3、如果“三长”、“三员”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制度,就能及时发现隐患,尤其是当巷道围岩发生变化或出现地质构造时,能认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类似事故就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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