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4年3月初,该厂为解决燃料渣油的质量问题,决定将原液控塔搬迁到 500立方米燃料渣油罐南侧8.
二、事故原因分析
1.违章输送渣油,造成油温过高,罐区形成可爆性气体。锅炉车间450立方米渣油罐,原为锅炉燃料油罐。在今年3月30日用此罐改非常压渣油前,该厂领导对此方案未交设计部门按有关专业国家规范进行设计,也未经热力学计算,未加任何换热、冷却装置及其它安全防范措施,违反了石油部炼油厂油品贮运工艺设计第二节“油罐内油品的贮存温度一般不高于
2.违章进行明火作业。
3.单位领导不尊重科学,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蛮干。该厂是1972年从部队接收过来的一个小炼油厂,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的,总体布局和一些设备本来就不甚合理,存在许多危险因素,由于厂领导重生产轻安全,对于潜在的危险因素没有认真进行解决,终于造成这次恶性爆炸火灾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该厂机动科科长田某,安排明火作业时不办理动火手续,不采取安全措施,是这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撤销其行政职务,开除党籍,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副厂长梁某、李某,不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擅自决定搬迁液控塔,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不布置安排,对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提出的“动火管理混乱”问题置之不理,是这次事故的直接领导责任者,撤销梁、李二人的行政职务,开除党籍,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保定市化工公司经理兼保定石油化工厂副厂长孙某,违章建罐,带头破坏动火制度,负有领导责任,撤销其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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