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日13时33分,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运利民公司)711路客车驾驶员吕富华驾驶宇通客车途经嘉陵江石门大桥南引桥时发生坠桥事故,造成30人死亡、20人受伤(其中10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739万元。
(一)事故单位及驾驶人基本情况
公运利民公司是重庆市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下属的独立法人企业,为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实行单车承包经营方式,全部车辆以公司名义购置,购车款和客运车辆指标费由车主出资。对车主实行"定额上缴、超收自留、欠收自负"的经济责任制,车主按合同约定向公司一次性交纳"责任车辆安全及财产保证金",按月定额缴纳"经营经济指标费"。
肇事驾驶人吕富华,男,31岁,小学文化,有大型客车准驾证和从事旅客运输(大客)、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吕富华曾于2006年3月31日凌晨驾驶渝B41067客车在重庆市五桂路水口合药厂路段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3.3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第八支队认定,吕富华和死者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二)事故原因
1. 事故的直接原因:驾驶人吕富华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路段上,在雨天路面湿滑的条件下,驾驶大客车进入嘉陵江石门大桥南引桥右转弯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车辆后轮出现向左侧滑,因处置不当,车辆冲上人行道,撞坏护栏,坠落引桥下,导致事故发生。
2. 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利民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对运营车辆"以包代管",没有纠正和处理承包人及驾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未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公运利民公司管理不力。对利民公司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问题失察。
三是重庆市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安全工作机构和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力,工作失察。
四是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主城区客运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上述运输企业管理混乱"以包代管"等问题失察。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肇事车辆驾驶人吕富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人:
1. 吕嘉,事故车辆承包人吕建国的代理人、驾驶人。没有认真履行承包代理人的责任,明知吕富华驾车造成"3.3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同等责任后,违反有关规定继续聘用吕富华,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 杨宗义,公运利民公司安全科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明知吕富华驾车造成"3.3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同等责任后,未向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3. 张焘,公运利民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明知吕富华驾车造成"3.3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同等责任后,未进行处理(应解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4. 张雷,公运利民公司董事长。对运营车辆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包代管",造成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失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人。其中:
1. 汤传明,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 曾祥普,1994年至2006年6月任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委会主任;2006年6月后任重庆市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陈炜,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第八支队干警,负责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陈炜在处理吕富华"3.31"重大交通事故时,当时扣留了吕富华的驾驶证及肇事车辆。但在没有对此起事故作出认定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于2006年4月4日私自将肇事车辆发还吕富华营运。弄虚作假,擅自将事故档案中的放车时间改写为2006年5月1日,使之与送达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复印件时间相吻合,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给予降级处分。
4. 何平,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第八支队支队长、党支部副书记。对陈炜违规私自将渝B41067客车放行,擅自改写事故档案的错误行为失察,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处理
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按照有关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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