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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7.14重庆市江北区山水丽城工地起重机械倒塌重大事故

  •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9日
  • 作者:未知
  •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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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7.14重庆市江北区山水丽城工地起重机械倒塌重大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4年7月14日,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山水丽城工地开始拆卸一台塔机,9时30分左右,在拆卸第二个标准节时,塔机顶升套架及以上部分突然向前臂方向倾翻,造成塔机上操作和拆卸人员4死1伤的重大事故。

   事故设备为QTDF40—Ⅱ塔式起重机。主要结构倾覆状况:塔机顶升套架及以上部分结构(前后臂、塔帽、过渡节及顶升套架)整体向前臂方向倾翻于地面上。余下的塔身共有13个标准节(含一个基础节)立于原基础上,但已向倾覆方向倾斜。其中最顶部标准节前侧两主弦杆分别有受压的变形。平衡臂翻转180°后落在前臂方向,3块配重落于距塔机中心24m处的地面上,配重数量符合出厂要求。事故时结构拆卸状况及倾覆时的吊重情况:距塔机中心20m处地面有一节已拆卸的标准节,吊钩仍挂在标准节之上。倾翻的顶升套架及塔帽倒立在前臂方向(斜靠在建筑物上)。准备拆除的第二标准节在顶升套架内,已被放置在引进小车平台上,其与塔身相邻标准节的连接已拆除。处于平衡臂尾部的配重移动机构已失效,配重运行轨道无配重滚轮运行痕迹,可以确定在拆卸作业时未移动配重。据事故调查组对拆塔现场的塔机操作工姜道开调查笔录,在拆卸第二个标准节过程中,作业人员用起重小车吊起被拆卸下的第一个标准节,并在发生事故时,启动小车变幅向外运行。

  (二)事故原因分析

  1. 力矩不平衡是塔机倾覆的直接原因。根据该机使用说明书要求,在升(降)过程时,应将配重移至靠臂根6. 225m处,要求起重小车吊一标准节,移至靠塔身端,并放置在行进小车上,起重小车再外移1m,在拆塔机作业时,必须移动配重进行平衡。但塔机作业人员在拆卸塔机过程中未按说明书规定移动配重,而是用起重小车吊运1个标准节来配平,造成塔机存在不平衡的倾覆力矩;并且在拆卸过程中,将已拆卸连接瓦套的标准节放置于行进小车平台时,吊另1个标准节向外变幅运行起重小车,此时更加严重违背了塔机安拆操作规程“在顶升过程中不能做升降、回转或变幅运行”,使不平衡倾覆力矩继续增大,导致了塔机顶升套架之上结构整体向前倾覆于地面上,造成事故。

  2. 违章操作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3. 管理混乱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和保养,有效遏制违章操作。

  2. 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按安装、拆卸方案执行。检查移动配重装置机构能否安全可靠运动。

  3. 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强化环节监控,加强对起重机械使用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在需要大型起重机吊装作业时,设立现场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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